涉將鬆獅狗置工廈單位、死後沒處理屍體 31歲男認罪判囚4周

涉將鬆獅狗隻置工廈單位、死後沒處理屍體 31歲男認罪判囚4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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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問為何不控殘酷對待動物罪

本案控罪為《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公眾妨擾罪,第 4(1) 條所指的「放置腐肉及發出惡臭物品在私人財產上」行為。被告余凱杰,沒律師代表,庭上表示認罪。

法庭職員讀出案情期間,裁判官一度詢問控方,為何不控告殘酷對待動物罪。控方覆稱,因已過了檢控期限,指當時狗隻屍體已腐爛,無法驗出死因,故僅能以此控罪提告。

官聞言稱,「即係好似夾硬告一條咁,應該告嘅無告到…我明嘅但好無奈」。官問被告有何求情說話。余答稱,「好後悔冇處理隻狗嘅身後事」。

官表示,「唔信有人會將狗屍體隨意放喺單位腐爛,反而相信你喺佢未死之前,唔理佢死活由佢腐化。」被告聞言高呼,「唔係呀!」指自己有餵飼狗隻。

官說,「你有病會唔會睇醫生?明知佢有病唔帶佢睇醫生,係咪害死佢?同虐待有咩分別呀…你冇能力養唔好養啦!」並問狗隻離世時多少歲,余稱 9 歲多。官續稱,「死因係咩呀,你知唔知呀 ?不負責任!」

官亦問及被告的背景,余供稱從事運輸,月入約兩萬元左右, 有女友及育有兩名兒子,望法庭輕判。

官形容「最不快、相當難受嘅案件」

官判刑時稱,「呢宗案件係法庭處理過無數案件,令人感到最不快、相當難受嘅案件」,強烈懷疑本案為殘酷對待動物案件,斥被告明知狗隻不願進食,但沒有跟進,帶牠求醫。

官斥被告不負責任,任由屍體腐爛,又指對於其說法半信半疑, 更指無法想像狗隻當時如何過日子,形容牠「單獨地、孤獨地病死」,死後亦長時間不獲理會。官指,控方因其他原因,沒控告殘酷對待動物罪,否則毫無疑問會判得更重。

官認為,本案超越此控罪一般處理的情況, 亦為最惡劣情況,判監絕對合適,考慮所有因素後,以判監 6 周為量刑起點,認罪後判囚 4 周。

案情:保安巡樓發現腐化狗屍

案情指,余凱杰的前女友、陳姓女子為狗隻的晶片登記狗主,狗隻由兩人於青衣的住所一同撫養。兩人於 2022 年 5 月分手後,狗隻由被告照顧。

2024年 1 月 15 日早上,葵順工業中心的保安員巡樓時,發現其中一個單位的淋浴間傳出惡臭,強行闖入後發現有一具已腐化的狗隻屍體,僅剩下皮革般的皮膚(leathery skin)、乾掉的毛皮(dried hair coat),沒有軟組織,未能採樣化驗。

保安員聯絡「毛孩關愛組」的義工,義工偵測到晶片,致電漁護署。漁護署聯絡陳後,陳報案處理。余於 1 月 16 日早上被捕。余警誡下稱,「我一年前將隻狗放喺葵順工業大廈南座 3 樓嗰到養嘅,死之前果兩日佢食唔到嘢,相信佢係病死」。

案情:被告稱住所空間有限置狗隻於工廈

余接受錄影會面時提及,狗隻原本與他居於青衣,惟他於 2023 年 1 月搬家,居住地方有限。他於葵順工業中心工作 10 年,知道案發單位已閒置一段時間,遂把狗隻安置在該單位,亦沒人知悉。

余於 2023 年 11 月留意到狗隻沒有食慾,兩天沒有進食,但沒帶牠看獸醫,第三天發現牠死去,沒處理屍體,但不時為狗隻燒香;另他最後一次探望牠,是被捕前的三周。

被告余凱杰(31 歲,運輸工人),承認一項「放置腐肉及發出惡臭物品在私人財產上」,被指於 2023 年 11 月 1 日與 2024 年 1 月 15 日之間,在青衣貨櫃碼頭路 51 號至 63 號葵順工業中心 3 樓一空置單位內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放置腐肉及發出惡臭物品在位於上述單位的私人財產上,且未獲其擁有人及其佔用人的同意。

WKCC302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