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三跑項目貪污案,分判商「卡樂工程」涉於 2018 至 2022 年間,向機管局兩高層提供過百萬賄款,以在三跑項目中獲利。繼「卡樂」前高級經理承認兩罪後,「卡樂」董事周一(7 日)亦在區域法院承認「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等 5 罪。二人准保釋,待同案被告、機管局總經理殷國強的案件審結後,在 2027 年 3 月 5 日判刑。殷國強的案件則押至周二開審。
案情指,「卡樂」董事吳啟安及經理分別承認,向機管局高級經理李永輝、總承建商等人行賄,以取得分判合約。吳承認向機管局總經理殷國強提供 63 萬人民幣,以助對方於珠海置業;另向李永輝提供 250 萬元,換取在三跑工程中獲優待。

認向總承建商、機管局高層行賄
案件由法官葉佐文處理。同案被告廖偉倫(58 歲)早前承認一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及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案情指,機管局高級經理李永輝於酒店會所舉行升職慶祝晚宴,廖為三跑項目的分判公司「卡樂」經理,其東主向他提供 10 萬元,讓被告結清晚宴帳單。被告於晚宴當天,把 10 萬元交予李永輝。被告明知行為違法,但為保工作照辦。
「卡樂」董事及唯一股東、被告吳啟安周一亦承認 5 罪。案情指,總承建商項目經理為蒙嘉輝、鄺德添為工程部副總經理、曾展強則是工程部施工經理。在填海工程合約中,總承建商共 28 次向「卡樂」採購填海所需的物料,吳啟安料到工程會為「卡樂」帶來工作機會,故透過供應物料與總承建商建立商業關係。
2018 年初,吳向員工表示,他有意承接填海相關工程,隨後在總承建商邀請下參與投標,並成功獲分判合約。吳當時向兩名員工表示,「卡樂」在機管局總經理殷國強、高級經理李永輝,以及總承建商蒙嘉輝、鄺德添協助下獲判合約,需與此 4 人分配相關利潤。
計及吳啟安在內,利潤分成 5 份後,每人可獲分逾 200 萬元。「卡樂」及後於 2019 至 2020 年間,再獲判 3 項相關工程。總承建商在上述合共 4 項工程中,共向「卡樂」支付約 4.12 億填海工程所需的物料費用。

認向機管局總經理行賄助珠海置業
案情續指,機管局高級經理李永輝於 2022 年 5 月向總承建商推薦「卡樂」,最終「卡樂」獲得價值 2,841 萬元的地基工程合約。吳告知員工,「卡樂」要與李平分利潤。最終承建商於廉署展開行動後終止與「卡樂」簽分判合約。
針對涉及機管局總經理殷國強的控罪,案情指殷在 2019 年 7 月,帶同吳啟安與廖偉倫及一名友人,到訪珠海的住宅項目,而殷以其女友名義認購一個物業,吳啟安則支付了當中的 63 萬人民幣。至於針對機管局高級經理李永輝的控罪,案情指吳於 2019 年向李提供 250 萬元,當中 180 萬存入李的妻子或父親戶口。殷及李因而協助吳及「卡樂」在三跑工程中獲優待。
另外兩項關於總承建商項目經理提蒙嘉輝、副總經理鄺德添的控罪則指,吳指示員工向二人提供的戶口分別存入 230 萬元及 30 萬元,以協助「卡樂」取得分判合約。隨後因工程出現滯,吳向總承建商施工經理曾展強提供 10 萬元,讓對方協助「卡樂」進行工程。

兩被告共認 7 罪
被告廖偉倫(58 歲)共被控 3 罪,包括兩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及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首兩罪指,廖與吳啟安一同串謀,在 2022 年 1 月 3 日至 5 月 6 日間,向機管局高級經理李永輝兩度提供數萬元及 10 萬元,作為李協助吳、廖及卡樂工程就三跑道系統項目主要填海工程的 3206 號合約進行工程的誘因或報酬。廖的首罪獲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吳啟安(69 歲)承認 5 罪,包括兩項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指他於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11 日,與劉曉宇一同串謀,向機管局總經理殷國強提供 63 萬人民幣,以協助吳、「卡樂」在三跑項目獲承建商優待,以及取得海堤範圍拋填及平整工程分判合約。另罪指,他串謀他人向機管局高級經理李永輝提供 250 萬港幣以協助吳、「卡樂」在三跑項目獲優待、取得客運大樓地基及底層結構工程分判合約、主要填海工程從總承建商取得海堤範圍拋填及平整工程的分判合約。
吳另承認兩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指他於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 月 31 日,分別向代理人蒙嘉輝、即項目總承建商項目經理提供合共 230 萬元港幣;以及向鄺德添、即項目總承建商副總經理提供 30 萬港幣,以協助吳、「卡樂」在三跑項目取得海堤範圍拋填及平整工程分判合約,以及要求總承建商就完成的工程付款予「卡樂」。
廖偉倫及吳啟安另一同承認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指二人串謀向總承建商振華工程一中國交通建設一中交疏浚(集團)聯營工程部的施工經理曾展強,提供 10 萬元,作為曾展強協助吳、廖或卡樂工程的誘因或報酬。
DCCC582、584、585/2023 (Consolid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