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蘇信恩被指在 2014 至 2017 年、未執業時,在西營盤單位非禮、襲擊兩人,案件周一(7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提訊。
蘇擬不認罪。辯方要求控方披露事主 X 投訴警察時的文件,指事主當時提及本案案情,官裁定控方須披露。案件暫訂於 12 月 17 日開審,需時 3 天。
X 投訴警察時提案情
官裁定控方須披露
辯方要求取得事主 X 向投訴警察課(CAPO)投訴的文件及結果,以挑戰 X 的誠信。控方指,X 在報案後投訴警員的接待態度,投訴內容及結果均與本案無關。官在閱讀雙方陳詞後,認為 X 曾在投訴期間提及案件概要,裁定控方須向辯方披露相關資料。
至於投訴結果及被投訴警員的供詞,官認為內容與本案無關,駁回辯方的申請。
辯方指至少兩裁判官須避席
被告擬不認罪,案件暫訂於 12 月 17 日開審,將於 11 月 16 日進行答辯及審前覆核。另因被告為大律師,官要求辯方列出須避席的裁判官名單,並提交書面證明。辯方指,暫時至少有兩位裁判官,涉及被告正處理的上訴案件,故可能不適合處理本案審訊。
另外,控方透露將傳召兩名事主及 X 的新近投訴人作供,拘捕及警誡警員則會以書面方式作供。辯方指被告將會作供,亦會傳召另一名辯方證人。
被控 9 年前非禮及襲擊
被告蘇信恩(起訴時 32 歲,大律師),原被控兩項猥褻侵犯罪,指他於 2017 年 8 月 30 日,在西營盤水街一單位猥褻侵犯另一人,即 X;以及同日同地,在上述控罪以外的情況,猥褻侵犯 X。
控方 2026 年 4 月加控一項猥褻侵犯及兩項普通襲擊罪,地點皆為上述水街單位。控罪指,他於 2014 年 3 月 11 日,猥褻侵犯、襲擊 Y;以及在同年 10 月某日襲擊 Y。
ESCC316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