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涉為求坐「醫院令」提出30萬元賄懲教主任 鰂魚涌槍殺親戚案被告罪成囚6月

涉為求坐「醫院令」提出30萬元賄懲教主任 鰂魚涌槍殺親戚案被告罪成囚6月

分享:

2018 年在鰂魚涌公園槍殺親戚而被判終身監禁的 49 歲女子,涉於小欖精神病院服刑期間,提出向懲教職員提供 30 萬元賄款,希望對方可協助她留在小欖,讓她服刑數年便可獲釋。被告被控一項向訂明人員提供利益罪,經審訊後,周四(20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囚 6 個月,與被告現時服刑的刑期同期執行。

裁判官裁決時指,被告等待至特定時間和地點,與懲教職員對話。官認為,被告提供 30 萬元賄款,是認為職員撰寫的護理紀錄會幫助她留在小欖,或「坐醫院令」,囚禁幾年便可離開,而非轉介至大欖服刑。官又指,在囚的被告可安排外界人士將錢交予懲教職員,並非不可能,終裁定被告罪成。

控方案情指,被告詹心桀(49 歲)在 2021 年 11 月 6 日,於小欖單人病房內,叫喚站在房間大堂的蔡姓懲教主任,主任到房門外問發生何事,被告倚靠著門上的觀察窗口並說「蔡姑娘,我畀 30 萬你」,主任隨即回應「你唔好同我講錢,我唔會收你錢」,其後她返回辦公室,向院所主管通報上述情況。

懲教主任稱被告曾指「想坐醫院令」

涉案高級懲教主任蔡小嫻審訊時供稱,被告曾對她提出「想坐醫院令」,「想坐幾年就可以走」,當時蔡解釋,醫院令是由法庭頒下,所以不能協助被告。根據她與其他職員撰寫的護理紀錄,被告多次提及不想轉介至大欖。

涉案懲教主任同時為病房主管

暫委裁判官朱仲強引述蔡的證供,稱當日被告在單人房內叫喚蔡時,並沒有指明何事,要待蔡走近門上的觀察窗口詢問,被告才對蔡說「蔡姑娘,我畀 30 萬你」。事發後,蔡只在有其他同事陪同下,才與被告接觸,被告亦沒有再提及此事,顯示被告在方便說話的地方才說,且是有特定對象,要和蔡說話,並非隨口說。

考慮到被告事發前多番指,想在小欖服刑,官指,理解蔡是懲教主任,同時是病房主管,被告會認為蔡撰寫的護理紀錄,對她是否「坐醫院令」或留在小欖有幫助。針對被告的話,唯一推論是與蔡處理被告事務有關,被告希望蔡在護理紀錄上撰寫的內容,可令自己留在小欖而非大欖,或者令她可以「坐醫院令」。

針對被告稱「我畀 30 萬你」,官指,被告正被囚禁,但可透過信件和探訪形式與外界通訊,以動用監獄外私人財產,她安排監獄外的人將錢交予蔡並非不可能。

官指控方證人誠實可靠

官亦引述負責被告個案的精神科醫生鄧宛兒供詞,鄧表示被告性格敏感偏執,且有適應障礙,但並非患有嚴重精神病。鄧宛兒認為被告不甚可能(not likely)會無能力、無意識、無法控制自己的言行、及有記憶力問題。

官表示,辯方指被告服食的一種藥物,有機會出現影響記憶力的副作用,但鄧宛兒曾回應指,被告服食劑量低、且從未向懲教職員投訴,不認為藥物會令被告的記憶力有問題。

辯方又曾質疑,不甚可能(not likely),是否仍代表被告有機會忘記自己發生何事,鄧宛兒指世上沒有事情是完全、絕對不可能的,「有機會,但真係好微細」。官接納鄧的說法,認為她呈堂的證供和報告,是基於對被告進行的醫療診斷及臨床觀察,均有基礎和根據。

官指,控方證人的口供清晰中肯,有事實根據。因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故裁定被告向訂明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成立。

求情:「好簡單一句說話」
無證據準備付諸實行

辯方求情時引述呈堂醫療報告,指被告自母親離世後出現情緒問題,被告現時亦因精神狀況正在服藥。辯方亦指,本案是一次性事件,重犯機會低。而被告案發當日「係好簡單一句說話」,控方亦無其他證據顯示被告是有準備去付諸實行,希望法庭盡量輕判。官終判處 6 個月監禁,與現時刑期同期執行。

被控向訂明人員提供利益罪

被告詹心桀( 49 歲),被控一項向訂明人員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她被控於 2021 年 11 月 6 日,經懲教署與香港政府進行任何事務往來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蔡姓高級懲教主任,提供利益,即 30 萬元。

TMCC1705/2022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