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鄭嘉如控前僱主案庭內拍攝 美國籍男子被控「法庭內記錄」罪 准保釋候訊

涉鄭嘉如控前僱主案庭內拍攝 美國籍男子被控「法庭內記錄」罪 准保釋2.11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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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禁止在法院處所內作出記錄」罪

美國籍被告 Kwok Max(45 歲,報稱自由撰稿者),被控一項《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的「禁止在法院處所內作出記錄」罪,指他於 2025 年 12 月 18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 4 樓 8 庭,無合法權限而故意記錄法院處所及身處法院處所的人。

翻查審訊案件表,當日東區裁判法院 8 庭,正審理記協主席鄭嘉如私人檢控前僱主《華爾街日報》案,負責法官為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據悉,被告於法庭內拍攝。

被告:冀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以英語自行應訊。裁判官屈麗雯關注,被告會否尋求當值律師服務,或聘請私人律師。被告指,當值律師的服務範圍不包括本案控罪,而他現時無業,無法負擔聘請律師的費用,希望可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翻查當值律師計劃的「控罪範圍一覽表」,就《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其服務只涵蓋「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假炸彈」、「穿著無資格穿著的制服」、「假冒公職人員或假裝能影響公職人員」、「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或其他依執行公務的人」5 項罪名。

控方:或涉及「藐視法庭」罪

控方申請案件押後至明年 2 月 11 日再訊,候索法律意見,指案件或涉及「藐視法庭」罪,另不反對被告申請保釋。

被告則反對押後,指他在美國已獲公司聘請,需回國就職,且其積蓄不足以在香港居住 6 星期,欲申請遙距聆訊。被告強調,他無意犯罪,僅不知法院不可記錄(record),加上保安在安檢時亦無提醒他有關規則,希望向法庭真誠道歉。

官指出,香港裁判法院無法進行遙距聆訊,而本案可能是嚴重的案件,應控方申請押至明年 2 月 11 日再訊,被告准以現金 500 元保釋,期間不准離港、須交出旅遊證件、每周到沙田警署報到一次、居於報稱地址。

ESCC327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