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歲美國籍男子涉 2025 年 12 月,在記協主席鄭嘉如私人檢控前僱主《華爾街日報》案庭內拍攝,被控一項「禁止在法院處所內作出記錄」罪,周三(31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控方指案件或涉「藐視法庭」罪,申請押後待索法律意見。被告指自己現時無業,但在美國已獲聘請,需回國就職,且其積蓄不足以繼續留港,反對押後,希望申請遙距聆訊,並強調自己無意犯罪,僅不知道法院不可記錄。官指裁判法院無法進行遙距聆訊,將案件押至明年 2 月 11 日再訊,期間准被告保釋。
被控「禁止在法院處所內作出記錄」罪
美國籍被告 Kwok Max(45 歲,報稱自由撰稿者),被控一項《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的「禁止在法院處所內作出記錄」罪,指他於 2025 年 12 月 18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 4 樓 8 庭,無合法權限而故意記錄法院處所及身處法院處所的人。
翻查審訊案件表,當日東區裁判法院 8 庭,正審理記協主席鄭嘉如私人檢控前僱主《華爾街日報》案,負責法官為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據悉,被告於法庭內拍攝。
被告:冀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以英語自行應訊。裁判官屈麗雯關注,被告會否尋求當值律師服務,或聘請私人律師。被告指,當值律師的服務範圍不包括本案控罪,而他現時無業,無法負擔聘請律師的費用,希望可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翻查當值律師計劃的「控罪範圍一覽表」,就《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其服務只涵蓋「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假炸彈」、「穿著無資格穿著的制服」、「假冒公職人員或假裝能影響公職人員」、「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或其他依執行公務的人」5 項罪名。
控方:或涉及「藐視法庭」罪
控方申請案件押後至明年 2 月 11 日再訊,候索法律意見,指案件或涉及「藐視法庭」罪,另不反對被告申請保釋。
被告則反對押後,指他在美國已獲公司聘請,需回國就職,且其積蓄不足以在香港居住 6 星期,欲申請遙距聆訊。被告強調,他無意犯罪,僅不知法院不可記錄(record),加上保安在安檢時亦無提醒他有關規則,希望向法庭真誠道歉。
官指出,香港裁判法院無法進行遙距聆訊,而本案可能是嚴重的案件,應控方申請押至明年 2 月 11 日再訊,被告准以現金 500 元保釋,期間不准離港、須交出旅遊證件、每周到沙田警署報到一次、居於報稱地址。
ESCC327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