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協主席鄭嘉如私人刑事檢控《華爾街日報》一案,周五(13 日)進入第 11 天審訊,辯方舉證完畢,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押後案件至 7 月 27 日結案陳詞。
辯方周四(12 日)傳召《華》母公司的歐洲、中東、非洲及亞太人力資源副總裁作供。她指公司在 2024 年初,決定將亞洲總部由香港遷至新加坡,遂陸續裁員,而鄭是遭裁減的員工之一,《華》沒對鄭採取任何紀律處分。
周四報道:
鄭嘉如私人檢控《華爾街日報》 母公司高層:鄭因亞洲總部遷移遭裁減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記協主席鄭嘉如私人刑事檢控《華爾街日報》一案,周五(13 日)進入第 11 天審訊,辯方舉證完畢,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押後案件至 7 月 27 日結案陳詞。
辯方周四(12 日)傳召《華》母公司的歐洲、中東、非洲及亞太人力資源副總裁作供。她指公司在 2024 年初,決定將亞洲總部由香港遷至新加坡,遂陸續裁員,而鄭是遭裁減的員工之一,《華》沒對鄭採取任何紀律處分。
周四報道:
鄭嘉如私人檢控《華爾街日報》 母公司高層:鄭因亞洲總部遷移遭裁減
記協主席鄭嘉如私人刑事檢控《華爾街日報》一案,周四(12 日)進入第 10 天審訊,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批准,鄭一方早前提交、與上司的錄音對話呈堂,另裁定案件表證成立。
辯方傳召《華》母公司歐洲、中東、非洲及亞太人力資源副總裁作供。她指公司在 2024 年初,決定亞洲總部由香港遷至新加坡,遂陸續裁員,而鄭是遭裁減的員工之一,《華》沒對鄭採取任何紀律處分。她在控方盤問下另確認,曾接受公司律師針對本案指控的模擬盤問,但僅被建議按所知盡力回答。案件周五續。
記協主席鄭嘉如私人刑事檢控前僱主《華爾街日報》,指控公司非法解僱,並阻撓她行使工會權利。《華》一方質疑鄭檢控動機不良,早前申請永久中止聆訊,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周一(9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駁回申請,押後頒判決理由,並下令審訊繼續。
庭上續爭議鄭一方早前提交、與上司的錄音對話可否呈堂。《華》一方指屬傳聞證供,又指鄭的上司並無決策權,不能代表公司的「決策人(directing mind)」;鄭一方則強調,其上司與鄭對話時用到「We(我們)」等字眼,可見其言論同時代表《華》及母公司 Dow Jones。
記協主席鄭嘉如私人刑事檢控《華爾街日報》一案,《華》一方在審訊首日提「中止聆訊」申請,雙方周二( 24 日)就此陳詞。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押後至 3 月 9 日就「中止聆訊」一事裁決。
《華》一方質疑鄭的檢控動機不良,指鄭向勞工處申索時,未提及曾要求《華》於 48 小時內支付 300 萬元和解,否則將提出私人檢控,而法庭批出檢控許可時亦不知悉此事,對《華》構成程序不公。鄭一方則指,即使控方披露有所不足,法庭應與公眾利益一併考慮,若案件涉重大公眾利益,審訊應繼續。
45 歲美籍男子涉 2025 年 12 月,在記協主席鄭嘉如私人檢控前僱主《華爾街日報》案庭內拍攝,周五(3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認罪。被告郭揚自行求情指,「我個中文名調轉同楊過相近,即係『過而改之,善莫大焉』」,盼盡快返美工作、帶母親求醫。
裁判官屈麗雯接納被告一時沒為意規定,相片沒拍到庭內人士正面,亦沒分發出去,對事主沒造成具體影響,罰款 2,000 元及充公涉案手機。
被告庭外表示,與鄭嘉如為大學校友,想為她打氣,「一個第一次嚟香港、第一次嚟香港法庭嘅人,嗰啲告示絕對唔夠清晰,安檢嘅時候冇人提醒你唔能夠乜嘢」。他指,庭內見到曾聯繫、代表鄭的資深大律師祁志,「佢喺度同法官講嘢,咁我影返張先啦⋯我只不過好興奮即刻影咗張」。
記協主席鄭嘉如私人刑事檢控《華爾街日報》一案,周五(23 日)進入第 7 天審訊。對於《華》人事部曾指鄭拒絕會面,鄭在覆問下供稱,曾約對方見面但不成事,而《華》早已決定不容許她參選記協主席,亦無意與她會面傾談。
鄭又指,《華》在解僱她後亦曾聲稱雙方可調解,但她感覺對方在拖延法律程序展開。鄭完成作供。官押後至 2 月 24 日續審,將處理《華》一方提出的中止聆訊申請。
第 6 日審訊|鄭稱要求48小時內調解因之後提訟 表明非藉訴訟達和解
記協主席鄭嘉如私人刑事檢控《華爾街日報》一案,周四(22 日)進入第 6 天審訊,鄭續接受辯方盤問。辯方指出,《華》曾表明願意調解,但鄭一方卻要求在 48 小時內進行調解,且鄭未有向勞工處披露僱主願調解這一重大進展。辯方又指,雙方最終無法在兩天內進行調解,鄭便提私人檢控,質疑她只給予《華》短時間進行調解,是爲爭取 300 萬元和解金作最後嘗試。
鄭否認誤導勞工處,又強調由始至終都沒想過要作私人檢控,直至得知政府不會提控。鄭又指,要求《華》在短時間內調解,是為劃清界線,表明自己不會利用刑事訴訟來達成民事和解。
第 5 天審訊|鄭嘉如檢控《華爾街日報》 鄭否認「敲詐」僱主 稱即使達成和解對方仍面對刑責
記協主席鄭嘉如私人刑事檢控《華爾街日報》一案,周三(21 日)進入第 5 天審訊,鄭接受辯方盤問。辯方指出,鄭遭《華》解僱同日召開記者會,目的是「搞大件事」,又指鄭藉記者會施加壓力,令《華》知道她有能力令事情升溫。鄭均不同意,指這是舉行記者會的結果,而非目的。
辯方另指出,鄭向勞工處投訴後,向傳媒聲稱與《華》一方的溝通及調解無效,質疑她隱瞞所提出的 300 萬元和解金方案,又質疑她是「敲詐」僱主。鄭否認,指即使她與僱主達成和解,對方仍要面對刑事責任,又提及許多企業將支付罰款或和解金,作為營運成本的一部分,而她反對相關做法。
第四日審訊|鄭否認「刻意隱瞞」參選 重申參加工會屬法定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