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協主席鄭嘉如私人刑事檢控《華爾街日報》一案,周二(23 日)進入第 4 天審訊,鄭接受辯方盤問。辯方引述《Yahoo 新聞》、《大公報》等報道鄭參選記協執委會,多次提及鄭是《華》的記者,亦談及外界批評記協認受性不足,涉及政治操控等。鄭確認沒事前向公司申請以《華》記者名義參選,亦確認外界對記協有上述批評,但強調指控失實。
辯方另引述鄭的上司在記協換屆選舉前,與鄭的通話內容,指鄭參選應通知公司,亦關注她將成為記協代表人物,會與公司扯上關係。鄭回應指,主席不一定任發言人,當時曾提出可與公司商討是否兼任發言人,否認「刻意隱瞞」參選一事,並強調參加工會是其法定權利。審訊押至明年 1 月 21 日續審。
第三日審訊|鄭供稱記協選舉前遭上司要求退選及退出執委會

鄭盤問下同意應避免有政治取態
原告鄭嘉如周一開始以控方證人身分作供,供稱在記協選舉前夕,直屬上司要求她退選,否則工會主席職務將與她在《華》的工作「不相容」(incompatiable),其後人事部職員亦發電郵指,鄭沒向公司申請許可,參選不獲公司批准。鄭當選主席後約半個月,被《華》正式解僱,理由為她的職位會分配到其他地區。
代表被告《華》母公司 Dow Jones Publishing Co. (Asia), Inc 的資深大律師蔡一鳴,周二盤問鄭嘉如,他首先引述《華》的工作守則(code of conduct),列明《華》的報道須反映其員工的「獨立判斷而非個人取向」,報道沒有「隱藏的動機」(hidden agenda),公司管理層需避免贊同任何可能損害 Dow Jones 聲譽的行為等。
鄭確認上述為守則內容,亦確認入職時看過守則,知道需遵守,公司亦不時透過小測測試員工對守則的理解。鄭亦確認守則提到,員工不能利用 Dow Jones 的名義和影響力獲取個人利益,所有新聞從業員亦應避免參與政黨活動,避免令人認為有特定取態(bias)。
辯:以公司名義參與活動須獲批准
辯方續指,守則列明 Dow Jones 並非阻止員工參與公民社會、慈善、宗教、居民組織等非政黨活動,但這些活動不能違反守則規定,亦不能與 Dow Jones 有利益衝突,員工若無事先批准,不能以 Dow Jones 員工身分參與任何外部活動。
鄭同意,但指相關條款鮮有實際執行,因為不少《華》員工出席活動時,都會獲派發印有《華》身分的名牌,她不曾聽聞有員工事先向公司申請,以獲准佩戴名牌。
辯方指,守則列明所有員工都要遵守守則,若有人違反守則,其上司有責任向他指出。鄭認為「可以合理地期望他們(上司)有這個責任」。
辯方引多篇報道介紹鄭為《華》記者
辯方續引述 2024 年 6 月,鄭參選記協主席的新聞報道,多次提及她是《華》的記者,其競選政綱包括「就《蘋果日報》及《立場新聞》案件判決發聲」、「發佈反映香港新聞自由狀態的資訊」。辯方亦呈上記協 Facebook 專頁有關鄭及新一屆執委會當選的帖文,並輔上帖文留言的截圖,但沒讀出留言內容。
另一則《Yahoo 新聞》報道有關鄭當選後,前主席陳朗昇會在 2024 年 6 月底卸任,他受訪指過去 3 年記協的工作非常艱難,形容與警方的關係「一言難盡」,但願意與警方對話。陳並回應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質疑有執委候選人的機構「收美國人錢」,舉例指 BBC 員工也不一定支持英國首相;報道之中有鄭與陳朗昇的合照。
鄭確認辯方引述的報道內容,但指已記不起當時陳朗昇說過甚麼。辯方關注鄭在交接時,會否諮詢陳朗昇的意見,鄭指她不會。
鄭確認沒申請以《華》記者名義參選
辯方另引述一則《大公報》報道,再次提及鄭是《華》的記者,並指記協執委會幾乎沒有本地主流媒體成員,引述政界人士形容記協「名不副實,缺乏認受性、專業性」,鄧炳強指記協猶如「外國記者協會」,前新聞統籌專員馮煒光則指「相信鄭嘉如的反中取態將成為未來一年記協的立場,記協毫無制衡」。
辯方關注,鄭是否知道她在參選及當選期間,新聞報道均將她的名字與《華》掛勾?鄭同意,亦確認她沒有向《華》申請使用《華》記者的身分參選。
根據鄭的主問證供,6 月 20 日其上司 Deborah Ball 首次致電鄭,指她參選記協主席「會有問題」後,鄭翌日以電郵補充回覆。辯方引述電郵內容,提及記協受外界的抨擊,主要源於前主席,「他在當選前已是一名公眾人物,向來對政府和警方採取較為對抗的立場,這自然會引來某些團體的反應,但這並非我的情況」。
官拒絕今年 12 月報道呈堂
辯方續引述今年 12 月,有關記協回應「黎智英案」裁決,以及政府批評記協聲明的報道。主任裁判官張志偉質疑,該報道與本案的案發日期相隔 1 年,兩者有何關係?辯方解釋,可證明 Deborah Ball 對鄭參選的擔憂合理,不僅因為她參選,而是當選後的舉動,而《華》對她當選一直「蒙在鼓裡」,又指記協一直是個「受爭議的組織」。
代表鄭的資深大律師祁志反對上述報道呈堂,指本案關注的是在《華》高層要求鄭退選至她被解僱期間發生的事,其後發生的事,與被告的動機無關;官考慮後裁定辯方不得呈上 2024 年 12 月之後的報道,只可向鄭引述案發時的背景。
辯方遂向鄭指出,在案發期間,記協經常被形容為缺乏公信力、認受性、代表性的組織,被指牽涉政治操作的勢力,「不是說這些批評是對的,但有這些指控」。鄭同意有這些指控,但指「它們是錯的」。
辯:上司關注沒事前通知
辯方續引述 6 月 20 日鄭與 Deborah Ball 的通話錄音謄本,Ball 提及剛剛得知鄭參選,「這會有問題」,又提到鄭有關《蘋果日報》案的政綱,指雖然鄭入職時,公司准許她繼續任執委會成員,「但你留任(記協執委會)和成為其代表人物,完全是兩碼子的事」(but between remaining in it and being the public head of it, it is a different kettle of fish),會有很大爭議,她需與公司律師商討。
鄭回應 Ball 指,她原本打算當選後知會公司,Ball 則表示「你應該在參選前就通知我們」,惟公司從新聞報道才得悉事件,「我們不能接受以這種方式獲悉」。鄭庭上同意,Ball 當時主要關注,鄭參選前沒通知公司。
Ball 亦談及外界會認為鄭參選主席,「不是因為你是 Selina,是因為你是《華》的記者,所以這會與整個機構扯上關係」。辯方指,這反映 Ball 關注鄭參選與《華》的聯繫,擔心外界直接將《華》與記協聯繫。鄭庭上同意。
鄭:曾提出討論是否兼任發言人
鄭在通話裏又提到,記協主席一般會兼任發言人,「我知道 Dow Jones 可能會有意見,所以我想我們需要再討論,但我暫不打算公開發言」。鄭庭上補充,她沒事前通知公司會參選主席,但主席不一定要兼任發言人,所以她邀請 Ball 與她討論是否可以兼任發言人。
Ball 當日亦提到,記協已逐漸變成一個「倡議團體」,「我們當然支持新聞自由,不喜歡在香港發生的事,但你成為這個團體的代表人物,是另一回事」。辯方重申,這顯示 Ball 關注鄭將成為記協代表人物(public face)。鄭重申,成為主席不代表要當發言人,她提出與 Ball 討論是否兼任發言人,但事情不了了之,而 Ball 在談論主席職位時,似乎亦混淆了主席和發言人的角色。
2023 年曾知會暫任發言人 鄭:因受訪前須申請
辯方再指,鄭於 2023 年曾向公司申請暫代記協發言人,質疑鄭在本案之前,已曾因擔心參與記協工作有利益衝突,會違反公司守則,因此詢問上司同意。
鄭解釋,守則列明記者回應傳媒提問需向公司申請,故當年曾詢問公司,對她暫任發言人有否意見。她指不記得當時上司有否提及涉「利益衝突」,但同意上司認為她暫任發言人「不恰當」。
辯方關注,上述事件有否令鄭意識到,她參選主席前至少要通知公司,惟她「刻意隱瞞」參選足足 3 星期。鄭一概否認,強調自己沒「隱瞞」參選,「我相信競逐工會職位是我的法定權利,所以僱主對我參選主席有甚麼意見並不重要,這件事與我的誠信無關」。審訊明年 1 月 21 日續,新增兩天審期,鄭將繼續作供。
ESS35334/2024、ESS3533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