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歲律師被指於法院拍攝後,再發布至 Facebook 及 Instagram,被控 3 項「禁止在法院處所內作出記錄等」罪,以及兩項「記錄和發布受保護時段及保護對象屬罪行」罪。案件周一(10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案件押後至 10 月 5 日再訊,被告准以 1,000 元現金保釋。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66 歲律師被指於法院拍攝後,再發布至 Facebook 及 Instagram,被控 3 項「禁止在法院處所內作出記錄等」罪,以及兩項「記錄和發布受保護時段及保護對象屬罪行」罪。案件周一(10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案件押後至 10 月 5 日再訊,被告准以 1,000 元現金保釋。
45 歲美籍男子涉 2025 年 12 月,在記協主席鄭嘉如私人檢控前僱主《華爾街日報》案庭內拍攝,周五(3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認罪。被告郭揚自行求情指,「我個中文名調轉同楊過相近,即係『過而改之,善莫大焉』」,盼盡快返美工作、帶母親求醫。
裁判官屈麗雯接納被告一時沒為意規定,相片沒拍到庭內人士正面,亦沒分發出去,對事主沒造成具體影響,罰款 2,000 元及充公涉案手機。
被告庭外表示,與鄭嘉如為大學校友,想為她打氣,「一個第一次嚟香港、第一次嚟香港法庭嘅人,嗰啲告示絕對唔夠清晰,安檢嘅時候冇人提醒你唔能夠乜嘢」。他指,庭內見到曾聯繫、代表鄭的資深大律師祁志,「佢喺度同法官講嘢,咁我影返張先啦⋯我只不過好興奮即刻影咗張」。
45 歲美國籍男子涉 2025 年 12 月,在記協主席鄭嘉如私人檢控前僱主《華爾街日報》案庭內拍攝,被控一項「禁止在法院處所內作出記錄」罪,周三(31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控方指案件或涉「藐視法庭」罪,申請押後待索法律意見。被告指自己現時無業,但在美國已獲聘請,需回國就職,且其積蓄不足以繼續留港,反對押後,希望申請遙距聆訊,並強調自己無意犯罪,僅不知道法院不可記錄。官指裁判法院無法進行遙距聆訊,將案件押至明年 2 月 11 日再訊,期間准被告保釋。
一名 65 歲婦人涉於今年 8 月,於區域法院 49 庭內偷拍法官,被控一項「禁止在法庭處所內作出紀錄等」罪。案件周四(2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提堂。
暫委裁判官鍾穎詩接納控方指,需時索取法律意見,將案件押後至 11 月 20 日再訊。期間被告可以 1,000 元現金保釋,不得離港。翻查資料,案發當日區院 49 庭的主理法官為郭偉健。
2024 年 10 月,52 歲女子被指在終審法院登記處拍攝文書人員,被控一項「禁止在法庭內攝影等」,周五(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控方申請撤控獲批。主任裁判官蘇文隆一度關注「點解唔繼續告?」,控方指條例僅涉「特別人士」。
翻查條例,控罪牽涉法庭內拍攝或繪畫法官、陪審員及證人,未有提及文書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