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裔男子去年 8 月在葵涌廣場與警員爭執,涉嫌指罵警員「毅進仔」及三度「篤」警員。他早前承認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但否認襲警罪受審。裁判官熊雪如周四(15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則判罰款 3,000 元。
官裁決時指,投訴遭襲擊的警員接受盤問時態度迴避,證供不一致,與事發影片完全不同,在拒絕接納警員的證供後,其他控方證據不足以舉證,尤其事發影片無一拍攝到被告襲警。被告離開法院時,雙手舉起大拇指供記者拍照。
官:不同角度影片均拍不到襲擊
裁判官熊雪如裁決時歸納,警員 25443 黃偉林的指控是被告 3 度用手指「篤」(poke)他,而根據控方所呈遞、從不同角度拍攝的事發影片,均拍攝不到上述襲擊過程。辯方多次質疑控方不依賴事發影片並不公平,法庭並不同意,因控方有責任呈遞證據,若片段未能支持控方案情,控方不依賴影片舉證是合理之舉。
控方原擬傳召市民證人 Boldrini Autonello,其書面證供指,看到被告「篤」警員,惟最終未有傳召此證人作供,亦沒有呈遞他拍攝的影片作證,法庭對其書面證供只會給予很少比重。

官:警員證供經不起審視
與事發影片完全不同
就警員的證供,官指其證供「經不起仔細審視」(does not stand scrutiny),她傾向同意辯方形容,警員證供「雜亂無章」,亦認為他對事發經過的證供不一致,接受盤問時態度迴避,不願意或不能回答一些簡單直接的問題,對同一條問題亦給予不同的答案。
官續指,警員的證供與事發影片完全不同,亦質疑若他覺得受襲,為何以遊蕩罪而非襲擊罪警誡被告,惟警員庭上未能供出合理解釋,其證供的質素,在盤問下被削弱,法庭不能接納以其證供作為事實裁斷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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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被告態度挑釁、自招嫌疑
惟控方未能舉證
被告沒有出庭作供,警員成為最重要的證人,加上控方沒有其他充分證據舉證,所有呈堂影片,均未有拍到指稱襲擊過程,雖然影片可見被告的態度具挑釁、侮辱性,多次向警員叫喊,引來群眾圍觀,擾亂公眾秩序,令他自招嫌疑,但基於控方案情的不足,裁定被告無罪。

被告認擾亂秩序
求情:望向警員道歉
辯方大律師 William Allan 就被告早前承認的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求情,指最大求情理由是被告坦白認罪、承認案情,他亦對他事發時的態度感到抱歉,希望向涉事警員、法庭道歉,有充份悔意。
辯方形容本案是「茶杯裡的風波」,源於葵涌廣場不同二手書店之間競爭激烈,被告在其中一間書店工作,因招攬客人與其他店員爭執,其同事報警求助,演變至案發時的衝突,一發不可收拾,被告無預謀犯案,亦不幸因本案失去書店工作。
辯方強調,被告一向對警員非常有禮、在公眾場合表現合宜,他無案底,任職外賣員,在香港出生,生於斯長於斯。在案件很早階段,被告已向律師表示打算認罪,承認他行為不端,希望承擔錯誤。
求情:爭執其間有人罵「阿差」致事件發酵
官關注,辯方能否解釋是甚麼促致被告當時的態度?辯方解釋,在爭執之中數度出現「阿差」的種族歧視字眼,致事件發酵,又形容「事後孔明」來看,本案本可以其他方式處理,毋須帶到法庭審理,建議法庭以罰款處理。

官:相信留案底已是沉重教訓
判罰款3,000元
官判刑指,考慮到案情及檢視過影片內容,認為本案屬於可以判處即時監禁的「邊緣個案」(borderline case),但考慮到被告年輕、無案底,雖然其案發時的態度非常具挑釁性、有欠尊重,但不涉真正暴力,他亦認罪、有歉意,相信留案底已是沉重教訓,希望被告從中學習,成為一個更成熟、尊重他人的人,判處他罰款 3,000 元。
辯方申請訟費遭拒
辯方另申請有關襲警罪的訟費,指本案僅依賴一名警員證人,而其證供已被法庭拒絕,此事實已解釋一切,在被告罪脫後,除非有特別情況,否則被告應予訟費;辯方亦重申,本案的影片沒拍到襲擊過程,惟控方堅持要繼續檢控,若不批准訟費是對被告不公,案例亦清楚顯示,訟費是要補償被告的損失,而非懲罰控方。
控方外聘大律師 David Boyton 反對訟費申請,指官的裁決也指出,被告自招嫌疑;官考慮雙方陳詞後,指正如她在裁決指出,被告行為自招嫌疑,故拒絕訟費申請。
控罪指大聲叫囂、襲警
巴基斯坦裔男子王志輝(Khan, Adeel;起訴時 22 歲,報稱售賣員) 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兩罪。他由大律師 William Allan 代表,另有烏都語傳譯;控方則由外聘大律師 David Boyton 代表。案件由裁判官熊雪如審理。
控罪指被告於 2025 年 8 月 27 日,在葵涌廣場 2 樓 C101 號夏季書店外,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於上述地方大聲叫囂,而上述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及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25443 黃偉林。
WKCC3817/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