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歲二級懲教助理涉於今年 5 月醉酒鬧事,襲擊到場處理的警員,周二(1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襲警罪。裁判官何慧嫻押後至 4 月 9 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感化及社服令報告,被告續准保釋候判。
案情指,被告欲尋找酒吧不果,與大廈保安員發生爭執,隨後向到場警員大聲呼喝,將其推到牆邊,以及掌摑警員。辯方求情指,被告事後被診斷患有狂躁症,但他案發時不為意患病,及受酒精影響犯案。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36 歲二級懲教助理涉於今年 5 月醉酒鬧事,襲擊到場處理的警員,周二(1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襲警罪。裁判官何慧嫻押後至 4 月 9 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感化及社服令報告,被告續准保釋候判。
案情指,被告欲尋找酒吧不果,與大廈保安員發生爭執,隨後向到場警員大聲呼喝,將其推到牆邊,以及掌摑警員。辯方求情指,被告事後被診斷患有狂躁症,但他案發時不為意患病,及受酒精影響犯案。
前香港足球代表隊成員、現職港超聯球隊標準流浪教練團成員招重文,2023 年 5 月疑因不滿車輛收到違泊告票,涉在關車門時撞到警員,被落案起訴一項襲警罪。招不認罪受審,周四(15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暫委裁判官周羨頤指,涉事警員「反口覆舌」和強詞奪理,庭上證供與其證人供詞和記事冊有出入,未能依賴其證供。官指,沒證據證明被告將車門打開多少,亦沒證據顯示警員在案發時身處車門間哪個位置,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招重文在庭外被問到事件是否一場誤會,他稱:「一定係(誤會),因為我根本都無做,真係無做。」
28 歲男子被控在 2019 年 7 至 8 月期間參與 3 場暴動,涉黃大仙、荃灣及沙田三地,他周三(3 日)在區院承認 3 項暴動罪,合共判囚 52 個月。餘下 1 項襲警罪則准存檔法庭。
案情指,警方於突擊搜查酒店行動中發現被告,搜出房內藏有示威裝備,再在其電話訊息對話中,發現他自認曾參兩場暴動,包括提及以網球拍擊回催淚彈至警方防線。
法官張潔宜判刑時關注,被告在案情中承認「前線好多都係佢嘅人」,其後警方搜出其單位內有多張八達通、現金禮券,質疑涉用以利誘示威者,及助瞞行踪。其後官接納被告非組織暴動、示威主腦,但指在知情下代為保管八達通、禮券等,須予加刑。
36 歲二級懲教助理於今年 5 月涉醉酒鬧事,其後疑襲擊到場處理的警員。他被控一項襲警罪,周二(28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案件押後至 2024 年 1 月 23 日再訊,以待索取精神科報告,以評估被告是否適合答辯。被告准以 2,000 元現金保釋。
今年 5 月初,前香港足球代表隊隊員、現職港超聯球隊標準流浪教練團成員招重文,疑因不滿車輛收到違泊告票,涉在關車門時撞警員,被落案起訴一項襲警罪,案件周三(1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辯方申請押後待取文件,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押後案件至 12 月 13 日再訊。被告續准以 2,000 元保釋外出。
2022 年 7 月,4 名涉及反修例案的青年,包括在荃灣中槍的「健仔」曾志健,於西貢潛逃時被捕,警方其後亦拘捕協助 4 人匿藏的男子。曾志健承認暴動及襲警罪,另與 3 人承認妨礙司法公正,周三(1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判刑。
就荃灣暴動案,暫委法官嚴舜儀指,曾志健手持自製盾牌及金屬棒,屬有備而來,與其他示威者對落單警員窮追不捨,恃人多勢眾行使暴力,性質惡劣,又指曾志健患抑鬱症、槍傷非減刑因素。
至於潛逃案,嚴舜儀指年輕被告明顯受人慫恿,如果不是有人危言聳聽、出謀獻策,他們根本沒能力、甚至不會藏匿及偷渡。就協助他們匿藏的男子,嚴舜儀指沒證據顯示他是主腦,惟協助租用匿藏單位及安排食宿,罪責遠高於另外 3 人。
總括而言,曾志健兩案的總刑期為 47 個月監禁,另外兩男分別被判 10 及 20 個月監禁,案發時未成年男生被判入教導所。
2019 年 8 月 31 日,旺角及太子港鐵站內發生衝突,港鐵以「緊急事故」宣布封站,防暴警進站以警棍等制服和拘捕多人。事隔逾 3 年 8 個月,16 名男女被落案起訴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其中 11 人周三(6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
3 人分別承認阻差及管有鐳射筆,還押至 9 月 27 日判刑,以候索背景報告。另外 6 名不認罪被告押後至 11 月 6 日作預審,餘下一名被告同日答辯,眾人續准保釋。
2019 年 9 月 14 日,多名手持五星旗的市民在淘大商場聚集,與反修例示威者發生衝突。現年 27 歲男子被指高舉水樽衝向警員﹐並向對方批肘,經審訊後被裁定襲警、企圖阻差辦公等 3 罪成,判囚 2 個月 2 周。被告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周一(21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他在庭上表示撤銷上訴,法官張慧玲下令駁回申請,被告須即時服刑。
今年 1 月,警方於坪洲處理噪音投訴間,43 歲菲律賓籍商人疑情緒激動,箍頸及追向警員。警員最後連開 3 槍將他制服,須送院搶救。男子周二(11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 2 項襲警罪,裁判官指醉酒非求情理由,但考慮到他未持械,判囚 3 月 4 周。 另一名被告涉在爭執間用手肘撞擊警員左肩,被控襲警和阻差辦公,獲律政司撤控,准自簽 2,000 元、守行為 3 年。 案情指,兩名被告案發前正於天台慶祝新年,有附近居民報警投訴傳出噪音。警方到場處理,商人被告當時醉酒及情緒激動,與一名高級警員扭打起來,期間曾抓其頸、撞跌其胡椒噴霧。纏鬥中高級警員向他開 3 槍,後暈倒在地;報告指,高級警員的頸上有數處 2 至 5 厘米擦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