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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警涉訛稱證人拒助查 公職中行為失當判囚6個月 官斥行為打擊警隊威信

男警涉訛稱證人拒助查 公職中行為失當判囚6個月 官斥行為打擊警隊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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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歲男警被指於 2019 年調查一宗店舖盜竊案時,訛稱證人拒絕落口供,導致警方須終止調查案件,被控「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裁判官曾宗堯周五(1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被告即時監禁 6 個月,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裁判官判刑時指,本案控罪非常嚴重,被告身為公職人員違反政府及市民的信任。其嚴重性在於影響刑事案及潛在的司法程序,市民對警隊信任大受打擊,打擊警隊威信。而被告不單向上司報告錯誤資訊,更冒認證人向上司發電郵。裁判官認為,即使被告的行為只涉一宗刑事案件,他並非一時衝動,而是有計劃犯案,背景報告亦不見被告有悔意。
官:本案影響市民對執法部隊信心

辯方求情時提及,本案對被告及其家庭帶來沉重影響,但裁判官認為,被告在犯案時應可預見這些後果,本案沒有額外情況要憐憫被告,亦沒有求情理由可寬減,判處即時監禁 6 個月。被告獲准以二萬現金保釋等候上訴,期間不得離港,須居於報稱地址,以及每周兩次到警署報到。

求情: 沒證據證明被告收取利益

辯方今進一步求情時引述背景報告指,感化官認為被告為人勤奮、注重家庭、態度合作,希望法庭予以輕判。辯方又強調,被告一直有跟進本案涉及的盜竊案,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收取利益,被告因本案已失去工作及長俸。辯方另引述一宗有關醫生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案例,該案被告最終獲判緩刑。但裁判官認為,兩宗案件的背景差天共地,指該案涉及公共人力及技術資源,但本案涉及潛在司法程序,影響市民對執法部隊的信心。

控罪指被告訛稱證人不願錄口供

控罪指,被告温志煒(50 歲)身為警務人員,無合理辯解或理由,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公職有關的情況下,作出蓄意及可構成罪行的不當行為,即在 2019 年 3 月 26 日與 2019 年 6 月 4 日之間,虛假地在案件編號 TS RN 18023685 的警察檔案的調查報告,以及 M.12 和 M.14 的紀錄中,表示陳詩媚曾通知警方,她不會就一宗指稱的店舖盜竊案向警方提供口供,而導致該案的調查延誤及警方的調查終止。

另外,被告原本被控兩項「公職中行為失當罪」,早前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其中一項控罪,未有解釋原因。其後裁判官撤銷該控罪。警方早前回覆《法庭線》查詢時指,涉事警員已被停職。

STCC372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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