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歲男警涉於調查強姦案期間,向疑犯訛稱事主願收款 6 萬元,換取不追究事件,遭揭發後被捕。男警承認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周二(10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16 個月。
法官黃士翔指,不論被告是因私心抑或是為事主討回公道而犯案,這種自以為是的執法方式完全無視法律,亦損害公眾對警隊的合理期望。即使被告想為事主討回公道,法庭仍須對公職人員私自執法的行為表達不滿,並須阻嚇有意圖干犯相類行為的警員。
辯方:被告一時偏差鑄成大錯
被告吳偉峰(案發時 27 歲)被控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案情指,被告案發時負責調查一宗強姦案,其後律政司決定不檢控案中疑犯 X,被告向 X 訛稱投訴人 Y 願收 6 萬元不追究事件。X 翌日報警,被告遭揭發後被捕。
法官黃士翔判刑時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過往在警隊表現良好,並獲上級嘉許,處理罪案時勇敢決斷,為公眾提供高水準服務。被告一向奉公守法,僅因一時偏差及不理性的想法鑄成大錯,喪失大好前途,希望法庭考慮判處非監禁式刑罰,給予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
報告指被告認用錯方法尋求正義
辯方又指,本案純屬單一事件,犯案時間僅兩日,被告亦未有從中取得任何金錢收益,被捕後適時認罪,配合警方調查,充分表達悔意。被告已為本案付出沉重代價,被警隊即時解僱,沒有重犯機會,他明白監禁式刑罰無可避免,但仍希望向公眾及警隊真誠道歉。
背景被告則指,被告生於基層家庭,大專畢業後於 2017 年加入警隊,一直表現良好。被告承認衝動行事,用了錯誤方法尋求正義,對事件深感後悔,盼能於家人重聚。
官:被告自以為是執法、無視法律
法官黃士翔判刑時指,本案控罪嚴重 ,被告明知律政司已決定不檢控 X,仍虛假地向 X 索取 6 萬元,以換取 Y 不追究案件,並要 X 在限期前付款,期間亦有催促。官續指,涉案 6 萬元並非小數目,即使他最後沒有實際金錢收益,此等行為完全是在律政司決定不作檢控後,延長 X 擔心被檢控的心理壓力。
官引述辯方稱被告只是希望替 Y 討回公道,非因私心或貪念犯案,但不論被告是因私心或為 Y 討回公道,這種自以為是的執法方式完全無視法律,亦損害公眾對警隊的合理期望,須予嚴懲。就算被告是為 Y 討回公道,法庭仍須表達對公務員私自執法的行為表達不滿,並須阻嚇其他有意圖作出這類行為的警員。
官續指,判處即時監禁無可避免,對於辯方稱被告因本案失去工作,不能再任警察,官指這完全是他咎由自取,不接納為減刑理由,最終判被告入獄 16 個月。
男警原被控兩罪 交替控罪獲存檔
被告吳偉峰(案發時 27 歲,控罪書上沒提及報稱職業),原被控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及一項屬交替控罪的「企圖欺詐罪」。首控罪指他在 2024 年 4 月 26 日至 28 日之間,在香港身為擔任公職的人,即香港警隊警員,在警方調查的一宗強姦案件中,在無合理辯解或理據的情況下,刻意行為不當,向 X 謊稱受 Y 向 X 索取港幣 6 萬元, Y 才作出不追究該案件,企圖誘導 X 向被告交出港幣 6 萬元。
次控罪指他同時期同地,藉欺騙即向 X 謊稱 Y 向 X 索取港幣 6 萬元,以便 Y 不再追究一宗正在警方調查中的強姦,並意圖欺詐,企圖誘使 X 提供一筆 6 萬港元的款項,導致被告獲得利益,或對 X 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此控罪獲法庭存檔。
DCCC116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