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歲警員於 2020 年購入牛頭角一個單位,申請九成按揭貸款共 463.5 萬元,惟該警員被指訛稱單位自住,但實際上出租約兩年並獲利約 30 萬元,違反借貸條款。
警員周二( 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欺詐罪。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將案件押後至 6 月 25 日判刑,為男警索取社服令報告,期間批准保釋。官亦下令要求警員向政府歸還約 30 萬元得益。
警方:涉事警員已被停職
被告依次為黃達穎(起訴時 33 歲,警員)、陳雅秋(起訴時 61 歲,無業)。早前廉署發出新聞稿指,陳為黃的母親。
黃被控兩項欺詐罪、而黃與陳均被控兩項串謀詐騙罪。黃周二承認兩項欺詐罪,其餘兩罪均獲存檔法庭。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將案件押後至 6 月 25 日判刑,期間為黃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下達償還令,要求被告向政府歸還約 30 萬元的租金得益;官批准黃保釋候判。
警方回覆《法庭線》查詢時指,該名警務人員已被停職。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警隊不作評論。警隊一直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或違規行為,警隊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
案情:按揭申請人須作聲明確認物業自住
承認案情指,據香港金融管理局規定,銀行只可為價值低於 1,000 萬元的住宅物業提供 60% 的按揭貸款,而在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推行的按揭保險計劃下,銀行可為住宅物業,提供高達 90% 的住宅按揭貸款。計劃規定,該物業必須由債務人或其直系家庭成員自住。
案情亦指,以上提及的保險計劃,會向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申請按揭貸款,申請人則需要作出聲明,確認物業是任何一個或多於一個債務人居住。如物業的居住情況有變,申請人應立即通報銀行。
案情續指,認罪被告、警員黃達穎於 2020 年 7 月,簽署臨時買賣合約,以 500 萬元購買牛頭角樂雅苑一單位,並向匯豐銀行、按證保險公司,申請按揭貸款及按揭保險。
及至同年 10 月,銀行向黃批出 463.5 萬元按揭貸款、當中包括 13.5 萬元保費。而黃曾向銀行聲明,單位為自住用途。
案情:警員租出物業
要求租客以其名登記水費單
案情指,同年 12 月黃透過美聯物業,與勞姓女子簽署一份臨時買賣租約,出租涉案單位。租用時間橫跨 2021 年 1 月至 2023 年 4 月,租金介乎 11,000 元至 11,500 元,黃收取共 305,500 元租金。期間勞以自己的名字登記單位的煤氣費,但會應黃要求,以黃的名字登記單位的水費單,而黃不時會向勞收取水費。
案情續指,滙豐及按證保險公司代表分別確認,如兩間公司知悉黃沒有居住在涉案單位,則不會向他提供按揭貸款。
兩被告原被控欺詐等共 4 罪
黃被控兩項欺詐罪,指控他在 2020 年 8 月 3 日至 10 月 22 日期間,在香港藉作欺騙,即在按揭保險計劃下的一份按揭貸款申請中,分別向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及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虛假地表示,他打算居於及持續居於九龍振華道 50 號樂雅苑某物業,並意圖詐騙而誘使滙豐及按證保險公司作出一項作為或一連串作為,即就該物業向他支付一筆港幣 463.5 萬元的按揭貸款,而導致他獲得利益,或使滙豐或按證保險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兩名被告另同被控兩項串謀詐騙罪。兩項獲存檔法庭的控罪,指控兩人於 2020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3 日 4 月 21 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欺騙滙豐及按證保險公司,虛假地表示黃達穎居於並會持續居於上述的樂雅苑物業,隱瞞或沒有披露黃或其直系家庭成員並非居於該物業,從而導致滙豐及按證保險公司不向黃就該物業批出的按揭貸款採取任何行動。
ESCC314/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