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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樂居虐兒案|職員認襲擊 8 幼童 判囚 4 個月 19 周 童樂居案判刑最重

童樂居虐兒案|職員認襲擊 8 幼童 判囚 4 個月 19 周 童樂居案判刑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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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院舍「童樂居」爆出虐兒醜聞,至今累計 34 名職員被起訴,共 5 人認罪。其中一名 25 歲職員承認掌摑及拳打 8 名幼童,承認 8 項虐兒罪,周五(30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 4 個月零 19 星期,屬「童樂居」案中判刑最重。

辯方求情指,案發時有幼童在床內攀爬,容易受傷,被告行為僅為阻止他們繼續攀爬,又指被告是受上司及同事薰陶,才轉以嚴苛方法管教幼童。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反駁,當被告成功令幼童躺回床上時,仍持續施襲,可見被告並非為了幼童安全而推跌幼童,明顯屬體罰。裁判官又批評被告自行放棄專業操守,把行為歸咎於工作環境,又把個人責任推在機構身上。
辯方:被告為阻幼童攀爬犯案

裁判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曾任幼稚園教師,獲校長認同其工作表現良好,沒有暴力行為。被告於童樂居獲上司指示,要以嚴肅及兇惡的態度與幼童相處,令他們遵從指示,故被告在薰陶下亦轉以嚴苛方法管教幼童。而案發時因為有幼童正在床內攀爬,容易受傷,被告行為僅為阻止他們繼續攀爬,非發洩情緒,事故中沒有兒童受傷。

官:被告行為明顯屬體罰

本案涉及 8 項控罪及 8 名兒童,男童 K、AK、AL、AM,及另外 4 名身分不詳的兒童。

裁判官認為,雖然施襲時間不長,但亦不只一次襲擊,當被告已成功令幼童躺在床上,阻止幼童攀爬,仍持續施襲,可見其目的「不止於此」,屬於體罰。

裁判官又形容,即使被告有必要阻止兒童攀爬,防止意外發生,相信有更溫柔有效的方法,而非本案的粗野手段。

官:被告放棄專業操守 做出極錯行為

裁判官認為,被告有相關經驗及專業資格,但把行為歸咎於工作環境影響,批評被告把個人責任推在機構身上,再加上她入職時已獲解釋守則,當中列明不能體罰。裁判官斥被告自行放棄專業操守,做出極端錯誤的行為,亦無坦然面對自身行為。

裁判官又批評,被告罔顧危險,只在意體罰,多次針對幼童頭部施襲,當中更令部分幼童撞到頭部,即使未能證明幼童受傷,亦會引致相當痛楚。案發時有其他兒童目睹事件,被告亦不在意,可見她漠視法紀。 

官:男童受「一連串相當多嘅襲擊」

裁判官引述案情指,受害男童 K 狀似爬起,被告拉其上衣令他跌在床上,再用右手打頭,K 當時已靜止不動,但被告再次施襲。裁判官認為,可見被告並非為了管教及安全而把 K 推跌,明顯屬體罰。而且對於一歲幼童而言,即使把他推倒在床上,亦不能阻止他再次爬起,此罪以判囚 9 星期作量刑起點。

裁判官續指,當中針對男童 AK 的襲擊嚴重之處包括,被告以拳頭敲打 AK 頭部,推他令其頭部撞床邊、拉扯其上衣、捏其臉部令他哭泣,再掌摑及重複搖晃他。裁判官形容, AK 遭受「一連串相當多嘅襲擊」,遂此罪以監禁 6 個月作量刑起點。

官:被告脾氣暴躁 為發洩情緒

至於被告多次推男童 AL 令他躺在床上,當 AL 哭泣時又掌摑他,裁判官認為男童哭泣都會挑起被告情緒,可見被告脾氣暴躁,以判囚 21 星期作量刑起點。

裁判官另提及被告曾推跌、拉扯另外 4 名不知名兒童及男童 AM,此 5 罪分別以判囚 9 至 12 星期作量刑起點。

官:本案涉 8 罪 部分刑期同時執行

辯方早前求情指,8 項控罪均在兩天內發生,涉案時間相近,希望可以全部控罪同期執行。但裁判官認為,不能忽略本案涉及 8 名兒童,故考慮總刑期原則,只能部分刑期同時執行,終判處被告監禁 4 個月 19 星期。

25 歲被告傅悅朗承認 8 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指她於 2021 年 11 月 29 至 30 日,在旺角砵蘭街 387 號地下「童樂居」,故意襲擊、虐待或忽略 1 歲男童 K、AK、AL、AM,及另外 4 名身份不詳的兒童。

KCCC18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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