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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樂居醜聞|45歲高級照顧員否認虐兒 稱為幼童拉筋助入睡

童樂居醜聞|45歲高級照顧員否認虐兒 稱為幼童拉筋助入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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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院舍「童樂居」爆出虐兒醜聞,至今累計 34 名職員被起訴,共 5 人否認控罪。其中 1 名 45 歲高級照顧員,被控 1 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案件周三( 1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

被告作供指,接受培訓時得悉可透過伸展動作幫助幼童「瞓得好啲」,稱案發時將涉案幼童的腳壓向面部,並非有意圖令他承受苦楚,又指幼童事後「啜手指」是放鬆的表現。

控方指幼童當時揮動雙手,質疑他曾掙扎反抗,指被告行為是刻意針對幼童,罔顧其安全,被告均否認。控辯雙方已完成舉證,裁判官梁雅忻押後案件至 2 月 16 日裁決。
前院長:被告愛錫幼兒、表現良好

控方應辯方要求,先傳召童樂居前院長崔惠英作供。崔在辯方盤問下確認童樂居實行「官契」制度,指每名員工須負責跟進幾名幼兒的情況,「官媽」為幼兒工作員,而「官契」則為其負責的小孩。辯方詢問,此制度是否為了讓員工對幼兒有更深認識。崔同意,並指可以有「多啲關心」,讓員工更懂得關顧幼童。

崔指,「官媽」須為其負責幼童定期作發展評估,檢視幼兒能否達到其發展年齡的能力,如語言、體能、自理能力等。崔又確認,幼童需定時離開院舍覆診及做檢查,若其親生父母或社工無法陪同,「官媽」可在工餘時間陪同幼童離開院舍。

辯方指,崔曾於 2021 年填寫被告的「職效考核表格」,被告獲 B 等評分。而崔在評語一欄指被告愛錫幼兒,建議如遇幼兒不合作時,可嘗試不同方法,剛柔並重地處理。崔確認,並指被告表現良好。

被告稱涉事幼童「笑多過鬧情緒」

裁判官梁雅忻裁定表證成立後,被告周翠英( 45 歲)選擇作供。她供稱於 2010 年加入童樂居,由主任及資深員工培訓,亦曾接受香港耀能協會的培訓,學習為幼兒伸展肌肉。被告指,透過伸展動作幫助幼童舒緩情緒,「瞓得好啲」。

被告稱,案發時涉案男童 B 約 2 歲半,獲分配為她的「官契」,至案發時被告照顧男童 B 約 9 個月。被告指,她會在工餘時間與「官契」玩樂,若幼童的能力不達標,會為他設計遊戲作訓練。

周形容男童 B 脾氣好,「笑多過鬧情緒」,認為他比一般小孩更活潑開朗,男童 B 學會說話後會稱被告為「翠英老師」。

被告稱伸展運動有助入睡

在案發當日,童樂居安排聖誕活動,由員工帶同幼童「游車河」觀看燈飾,男童 B 沒有參與活動。被告稱帶隊後回童樂居巡房,觀察幼兒的睡眠情況,看到男童 B 未入睡,遂走到男童 B 床前為他做伸展運動,先後提起男童 B 的左右腳壓向其面部。被告供稱一直有留意男童 B 的表情和反應,又指伸展動作有助男童 B 放鬆情緒,加快入睡。

被告又指,男童 B 事後「啜手指」是放鬆的表現,若男童 B 感不適,「識講痛、唔好」,強調沒有意圖傷害男童 B ,或令他承受苦楚。

控方質睡床空間不足 被告:只為睡前伸展

控方質疑,睡床沒有足夠空間作伸展運動,被告同意,一般會在遊戲室內做伸展運動,但指當日為男童做的是睡前伸展,將男童 B 腳部推高至垂直 90 度,再按他的身體柔軟度,將腳推向其面部。

控方指,閉路電視片段可見男童 B 案發時戴上眼罩,故被告看不到其表情,不知他是否在哭泣;又指男童 B 當時揮動雙手和掙扎。被告不同意。

控方再指出,片段可見被告曾與其他員工交談,並非全程留意男童 B ,指被告罔顧其安全。被告否認,稱只與同事短暫聊天,重申男童事後「啜手指」顯示他感到放鬆,非掙扎反抗。

官問為何只替事主伸展
被告:知佢唔瞓就會好夜都唔瞓

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當時房內有其他小孩手腳都有郁動。裁判官梁雅忻詢問被告,為何只為男童 B 做伸展運動。被告稱,當日得知男童 B 沒有「放電」,沒有到遊戲室或室外活動,以她對男童的認識和了解,「知佢如果唔瞓就會好夜都唔瞓」。

童樂居案至今 5 人認罪
另 5 人不認罪

被告周翠英( 45 歲),被控一項「看管兒童的人虐待或忽略兒童」罪,控罪指她於 2021 年 12 月 14 日在香港九龍旺角砵蘭街 387 號香港保護兒童會,身為年滿 16 歲而對一名 2 歲兒童,即男童 B 負有管養及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襲擊或忽略男童 B ,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名身份不祥兒童受到不必要的苦楚。

童樂居案共涉 34 名被告,其中 21 人的案件在區域法院處理;餘下 13 名被告,有 10 人的案件留在裁判法院處理,當中有 5 人先後認罪,分別被告香詠珊、林美寶、李佩貞、張惠燕、傅悅朗,被判囚 4 星期至 4 個月 19 周不等。

另外共 5 人不認罪,其中李慧雯 9 項虐兒罪成囚 15 個月;劉露琪 1 項虐兒罪成囚 9 個月。另 3 人包括本案被告周翠英,以及陳靄盈、謝綉蔚。

KCCC35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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