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蘭愛沙尼亞海底管道電纜損壞 港貨輪船長被控刑毀、票控兩罪 庭上透露擬認兩傳票罪

芬蘭愛沙尼亞海底管道電纜損壞 港貨輪船長被控刑毀、票控兩罪 庭上透露擬認兩傳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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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2 月 8 日,海事處代表出庭後離開東區裁判法院。(《法庭線》記者攝)
案件會在裁判法院審理

法庭早前將刑事毀壞及兩宗海事處傳票案合併處理;律政司負責刑事毀壞一案、兩項海事處傳票則由海事處處理。

控方早前指,已向芬蘭及愛沙尼亞當局索取文件以作檢控,並以收到電子副本。辯方周一要求押後案件至 2026 年 1 月 20 日再訊,待向控方索取文件及為被告提供法律意見,獲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接納。被告由普通話傳譯員協助,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官關注案件性質、所涉財物價值特殊,問控方案件能否在裁判法院處理。控方指,律政司未能找到類同案例參考,故決定案件在裁判法院審理。

被告擬認兩傳票罪

另外,控方指當值律師僅代表被告所涉的刑事毀壞案,不包括兩張由海事處檢控的傳票。

官關注刑事毀壞罪與傳票罪的案情會否重疊。海事處一方回應指,兩罪的案情會重疊,並指兩張傳票的最高罰則為罰款 10,000 元。

官指,鑑於案情複雜及所涉金額不菲,性質特殊,要求被告申請讓當值律師一併處理其傳票案件,以節省法庭時間。

被告在被告欄內指,擬承認兩項傳票。官則指,認罪後仍須處理求情事宜,而且假設被告只認傳票罪,不承認刑事毀壞罪,當中或會有衝突、矛盾,需由律師協助梳理,強調「唔係話認罪就可以快處理」。

「新新北極熊」號在港註冊

被告萬文國(被起訴時 43 歲,報稱職業為船長)。

就刑事毀壞罪,他被指於 2023 年 10 月 8 日,約凌晨 2 時(船上芬蘭時間),即香港時間,2023 年 10 月 8 日,早上 7 時,在處於芬蘭灣的公海的一艘香港註冊貨輪「新新北極熊」上,為當其時掌管或指揮該船隻的人,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位於芬蘭和愛沙尼亞之間的一條天然氣管道及海底電信電纜,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萬另被票控兩項「沒有確保該船舶符合指明貨船的附加規定」罪,傳票由海事處在 2024 年 9 月發出,分別指他在 2023 年 10 月 11 日至 12 月 6 日期間,身為 169 公尺長之集裝箱船舶「新新北極熊」號之香港註冊船舶的船長,沒有確保該船舶附合《第 369S 章》規定,即在沒有足夠船錨的情況下,仍繼續由俄羅斯前往中國的航程;以及在 2023 年 10 月 28 日至 11 月 3 日期間,沒有確保符合《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附件第 V 章第 28 條第 2 款規定,即沒有提交每日申報予該船舶的公司。

ESCC210/2025、ESS24218-2421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