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焯鴻否認九龍城廣場襲兩人 稱證據、案情皆虛構 押後11月開審

潘焯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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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被告警誡下稱行使市民拘捕權力

潘焯鴻周一沒有律師代表,自行應訊。書記先問他,對被控襲擊鄒姓男子的答辯為何,潘表示「無論證據定係案情都係虛構嘅,我不認罪。」書記再問他對被控襲擊蘇姓女子的答辯,潘再指「一樣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有 5 名控方證人,另會有閉路電視片段、被告的混合供詞,並提到被告曾在警誡下稱沒有捉過蘇姓女子的右手臂,「只係話佢行使市民嘅拘捕權力。」

裁判官陳志輝問潘的抗辯方向,潘指首先會爭議證物鏈,稱因案中閉路電視是報稱傷者提供給警察,而不是警方索取;報稱傷者聲稱片段是以 USB 提供予警方,但警方稱是以 WhatsApp,形容「成條證據鏈斷晒」。

潘焯鴻
潘焯鴻(《法庭線》記者攝)
潘指店舖被「爆門」

潘又說,5 名控方證人都需要盤問,他爭議當天有 3 人包括案中兩名報稱傷者,來到案發地點即他的店舖要求開門,他要求對方出示證件、寫明入內後會做甚麼事宜,否則不准進入,其後經其他店舖得悉,他們離開後再折返「爆門」,「去咗我哋擺珠寶嘅地方喺度摷」,而潘一方是原先報警的一方,兩名報稱傷者都是說謊。

官打斷指,潘只需說出其抗辯方向,是襲擊事件沒有發生,抑或曾經發生但出於自衛?潘表示,當時他要求「爆鎖」入舖的 5 人離開,但有兩人即案中兩名報稱傷者拒絕,他遂推他們出去,「我冇掂過女士隻手,係推佢背脊」,至於另一男士則有掙扎,「因佢唔肯出嚟」。

潘另提到,會傳召兩名辯方證人,指兩人都目擊事發經過,當中一人是他的僱員。官最終安排 11 月 12 日審訊,料審訊兩天。

控罪指九龍城廣場內襲兩人

被告潘焯鴻(56 歲,商人),被控兩項普通襲擊罪,指他於 2025 年 7 月 28 日,在香港九龍九龍城賈丙達道 128 號九龍城廣場 4 樓 410 號舖外襲擊鄒姓男子及蘇姓女子。

KCCC404/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