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百鳴涉在協商買賣旗下天馬影視期間,指示胞妹在指定時間及價位買股,着對方「收市前買」、「盡買」等。他周五(22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內幕交易罪成,押後至 6 月 9 日判刑,期間准保釋。
黃供稱因胞妹多次追問股份問題感困擾,才以「反話」回覆訊息,非真正建議她買股。惟裁判官高偉雄認為,若黃對提問感不滿可直接提出,又指任何理性的上市公司主席面對相關提問,都不會叫家人買股票,批評其解釋荒謬又牽強,難以令人信服。
辯方求情指,黃非因貪念犯案,只是回應胞妹要求,又指被控後已暫停大部分善事、避見傳媒,承受沉重壓力,將退休專注經營 YouTube 頻道「百鳴歌」,透過唱歌抒壓,盼法庭考慮非監禁式刑罰。
控方:黃向胞妹發訊指「明天低過 0.2 盡買」
被告黃栢鳴(78 歲,黃百鳴為藝名)由資深大律師謝華淵代表;控方代表為律政司外聘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大律師蕭錦濤。
官先引述本案背景指,黃百鳴與子女合資持有 Honor Grace Limited,該公司持有上市公司「天馬影視文化控股有限公司」(天馬)的股份。
官引述,黃百鳴在 2017 年 8 月 30 日,發訊息指示胞妹黃潔珍「買 100」、「下午繼續」、「收巿前買」等,胞妹回覆「ok」。9 月 13 日中午 12 時,黃百鳴向胞妹黃潔珍發訊息指「0.1 以下可以入」,胞妹回覆「已買緊」、「已買咗 12 萬+股,現在還有些在排隊」。
當天下午收巿後,黃百鳴再發訊息「明天低過 0.2,盡買」;胞妹回覆「ok」。紀錄顯示胞妹在收市後落盤,指示以 0.2 的股價買股。而胞妹亦發出多個買賣指令,購入股份。黃又曾分 4 張支票,向胞妹提供共 200 萬。

黃:發支票助胞弟置業
黃百鳴作供時辯稱,相關支票用作協助胞弟於內地置業。他解釋,胞弟於內地想購入價值 190 萬的單位,但資金不足。胞妹打算從母親遺產中取出部分資金補貼,但引來其他兄弟姊妹不滿。黃稱他得知事件後,決定開支票予胞妹以資助胞弟置業,平息家庭糾紛。至於天馬收購情況,黃稱已兩度收購失敗,本以為是次收購不會成功。
就他與胞妹間的 WhatsApp 對話,黃指胞妹發訊息給他前,曾在公司當面問他股價問題、應否購入等。黃稱當時感不妥,又認為場合不適宜,故沒即時回應。但他及後回想,認為自己對胞妹態度不佳,且親情重要,遂於 WhatsApp 回應對方,又指即使沒有自己的訊息,胞妹亦會自行買入股份,她亦有足夠資金,毋須動用黃的支票存款。
黃:訊息內容屬「反話」
黃又指,因胞妹多次問及股價問題,令他感到困擾,故在訊息中表示「明天低過 0.2,盡買」,真正含意是以「反話」對胞妹的提問表達不滿,希望對方不要購買股票。有如胞妹年幼哭泣時,黃會叫她盡情哭泣。
官:解釋荒謬及牽強
官裁決時則指,若黃對胞妹的提問感不滿,可直接提出;即使覺得親情重要,與胞妹道歉便可,毋須着對方買股份,更指明在特定價位及在收市前購入。就黃稱着胞妹「盡買」屬反話,官認為二人透過訊息對話,難以理解其真正意思,未達到「反話」的效果。
官又指,任何理性的上市公司主席面對相關提問,都不會叫家人買股票,認為其解釋荒謬又牽強,難以令人信服。至於黃指支票用作協助胞弟置業,官同樣指說法不可信,指支票金額不符其聲稱胞弟所需款項,認為黃並非誠實可靠證人,拒納其解釋,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黃非因貪念犯案
黃被裁定罪成後,控方指證監會申請 37.4 萬元調查費,而胞妹在案中獲利逾 103 萬元,當中實際獲利 9.9 萬元,名義利潤則約為 93 萬元;辯方並無爭議。
辯方求情時指,本案實際利潤少,並呈上 21 封信件,由電影業人士及立法會議員等撰寫,均稱曾獲黃幫助。辯方形容黃樂於助人,對金錢「管理鬆懈」、出手闊綽,亦非貪婪之人。
辯方另呈上兩封求情信,邵氏兄弟執行董事樂易玲提及黃年事已高,多年來為香港影視付出心血、有貢獻,盼法庭考慮其公職及年齡從輕發落。導演林德祿則形容黃由普通「打工仔」開始,發展至今,曾拍攝多套廣受歡迎的電影,為大眾帶來娛樂。此外,他亦熱心參與慈善工作,如疫情期間曾向中央捐款 500 萬賑災。
辯方強調,黃非因貪念犯案,只是回應胞妹的要求,並非主動向胞妹提出意見。
辯方:被控後暫停大部分慈善工作
另外,辯方提到證監會早於 2018 年展開調查,聯絡第一名專家證人,但因不滿意內容,再尋找第二名專家證人,至 2025 年才提出檢控,案件至 2026 年才裁定罪成,距離調查開始已近 8 年。
辯方指延誤問題嚴重,黃與胞妹的電話被證監會沒收調查、任意查閱,已失去私隱,黃亦因本案承受沉重心理壓力。
辯方指,黃被檢控後已暫停大部分公益活動、避見傳媒,曾患上前列腺癌,現已康復。其家人同樣承受沉重壓力,女兒最終離開香港。
辯方又指,黃被檢控出庭後曾受滋擾,有人恐嚇稱「會喺法庭搞佢」,需報警處理。辯方指,黃已決定退休,日後專注經營 YouTube 頻道「百鳴歌」,透過唱歌抒壓;又指黃多年來在香港掙扎成長、未曾犯事,如今年事已高,因本案失去名譽及人生快樂,屬屬不幸,他亦不會再有重犯機會。
辯方形容,黃的檢控及定罪亦損害香港社會,「一向咁良好嘅市民好多嘢做唔到,想幫人幫唔到,冇咗呢個心態、冇咗呢個熱誠,係好可悲嘅」,希望法庭考慮被告背景、案情等,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黃被指協議買賣股份期間 指示胞妹買股
黃栢鳴(78 歲)被控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291 (1)(b) 及 291 (8) 條,指他於或約於 2017 年 8 月 25 日至 10 月 17 日(包括首尾兩日)期間在香港,與某上市法團(即傳遞娛樂有限公司,前稱天馬影視文化控股有限公司)有關連,並掌握他知道屬關於「天馬影視」的內幕消息,而他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另一人(即黃潔珍)會進行「天馬影視」的上市證券交易情況下,慫使或促致黃潔珍進行該等交易。
根據控罪書,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於 2025 年 1 月 15 日提出告發。
控方開案陳詞指,黃在第三方協商買賣「天馬影視」股份期間,分數次轉帳共 200 萬元予胞妹黃潔珍,並透過 WhatsApp 指示她買股,訊息提及「明天低過 0.2,盡買」等,而胞妹在相應時間買入總值約 160 萬元的「天馬」股份。
ESS173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