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 8 月,一輛電車沿堅尼地城海旁東行,駛至德輔道西近堅尼地城泳池對開時,撞倒衝紅燈的 4 名途人,其中 3 歲女童被捲入車底,送院後不治。49 歲電車司機原被控「危駕致他人死亡」,其後被改控「不小心駕駛」。他不認罪受審,周二(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還押候判。
裁判官指,被告庭上辯稱事發前留意到 4 名事主,曾發出「叮叮」警示聲及減速,惟被告在警方錄影會面下,對相關問題均稱不知道,故拒納其庭上供詞。官又指,當 4 名事主踏出安全島時,若被告專注駕駛應可及早煞車,雖無法避免碰撞,亦不會導致死傷者被捲入車底,認為判監屬無可避免。
官:急剎時死傷者已捲入車底
暫委裁判官鍾穎詩裁決時指,「不小心駕駛」罪的法律原則,為被告駕駛表現是否謹慎小心,而辯方爭議被告案發時沒超速,亦沒違反交通燈號,反觀本案死傷者當時衝紅燈。
官引述交通意外重組專家報告指,涉案電車在碰撞前以時速 16 公里行駛,4 名途人於碰撞前約 1 秒踏出安全島。若假設被告的反應時間為 0.9 秒,案發時亦難以及時煞停電車,意外或屬無可避免。
裁判官續指,明白電車無法「扭軚」躲避前方物件,但閉路電視可見,4 名死傷者踏出安全島後 1 秒已被撞到,彈至電車前方,惟電車繼續直駛,直至死者捲入車底,即碰撞後 3 秒才停定。官認為事發經過符合專家報告所指,即於電車急剎時,死傷者已被捲入車底。

官拒納被告稱事發前已發現途人
被告在庭上供稱,案發前在電車站上落客時,已留意到有 4 名途人站在安全島等候過路,當時曾發出「叮叮」警示聲及減速,及後見到有傷者踏出安全島已煞停電車。
官認為,被告全盤推翻其錄影會面內容,提到警方在會面中,曾問被告碰撞前安全島有沒有人、他有否採取措施避免碰撞等,被告均回應不知道,又指自己聽到車底有聲響才煞車。官引述被告庭上解釋,指錄影會面時感到「好亂、好慌」,又指礙於文化差異及學歷低,不解警戒的意思,當時一心想回家。惟官認為,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沒有任何異樣,故拒納其庭上供詞。
官:沒專注駕駛致無法更早煞車
官續指,4 名死傷者在安全島時已有所移動,並繼續向馬路前行,若被告當時有適當的謹慎和專注,必定會在 4 人踏上馬路的黃線前停車,雖然停車無法避免碰撞,但不會導致有人被捲入車底。
官又指,當有途人包括女童站在安全島時,一個合理、專注的駕駛者應加倍留神,甚或作出隨時煞車的準備,認為被告案發時沒專注駕駛,以致無法在更早時間煞車,裁定被告「不小心駕駛」罪成。被告聽取裁決期間一度落淚。
求情:向死傷者家屬道歉 官明言判囚
辯方求情指,被告 2019 年從內地來港生活,任職電車司機,與妻子育有兩名兒子,是好丈夫、好父親,亦是家庭經濟支柱,曾於 2022 至 2023 年獲選最佳車長,過往沒任何刑事及交通定罪紀錄,現於電車廠擔任散工。
辯方續指,本案意外屬不幸事件,被告對此感到非常內疚和自責,冀藉法庭向死傷者家屬致以深切慰問,並承諾未來會以更小心、謹慎的態度駕駛,絕對不會重犯。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案發時沒有違反交通規例,且本案屬可能不可避免的意外,懇求法庭判處非監禁刑罰。
官回應指,被告案發時視野開闊,沒有被阻擋,不認為有因素影響其專注力,惟他在碰撞前沒減速,亦無採取任何措施避免碰撞,加強其「不小心」之處,最終導致女童身亡及 3 人受傷,認為判監屬無可避免。官押後至 12 月 23 日判刑,以候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
被改控不小心駕駛
被告李要東(現年 50 歲,案發時 49 歲,報稱電車司機),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其後被改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
修訂控罪指,他於 2024 年 8 月 15 日,在西環德輔道西(東行)近燈柱 26170 堅尼地城泳池外的行人過路處,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登記號碼 38 的電車。
ESCC38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