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歲巴基斯坦籍男輔警,涉於去年 7 月在住所打傷妻子手臂,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他否認控罪,案件周五( 5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事主早前供稱,被告曾多次施襲,包括以皮帶抽打、將其手按在煎鍋上,又指丈夫指女人不應有手機,故收起她的手機,令她遇襲後無法報案。
辯方提出,事主曾與被告胞妹以 WhatsApp 溝通,加上事主錄口供時沒講述用手機的問題,質疑事主供詞不實,要求重召她作供。裁判官考慮後批准重召事主作供,但僅限於用手機及 WhatsApp 紀錄兩項議題。案件押後 7 月 16 日續審。
辯方質疑事主改口供 申請重召她出庭
被告莫哈林( 28 歲,報稱貨車司機)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控罪指,莫在 2025 年 7 月 20 日,在黃大仙慈樂邨一單位襲擊女事主。警方早前指,被告已停職。
控方周三傳召女事主作供,一日內作供完畢。辯方周五甫開庭表示,事主供稱有一段時間不獲准用手機,及後改稱曾用手機,質疑她改口供。辯方續指,她沒有在口供紙講述不准用手機一事,庭上突然披露此事「出乎意料之外」(came out as surprise),故申請重召她作供。
辯方提到,事主與被告的胞妹曾以 WhatsApp 溝通,可見事主曾用手機,而二人關係不錯。裁判官吳卓樺問,事主在 WhatsApp 說了甚麼?辯方回應,訊息談及事主曾獨自外出、買雜貨等,她亦邀約被告胞妹到家中過夜,惟她作供時否認曾獨自外出。辯方認為,本案關鍵在於事主供詞的可信性,重召她作供可以釐清事實。
辯方:事主稱手機無SIM卡與事實不符
官認為,如辯方爭議事主供詞前後不一致,法庭可以「承認事實」方式將 WhatsApp 訊息呈堂,毋須事主庭上逐一核對。
辯方回應,事主除了在手機方面的證供不一致,亦在 SIM 卡的議題說謊。辯方指,事主供稱其手機沒有 SIM 卡,只能在家中使用 WiFi,一旦離開寓所便沒有網路覆蓋;不過,其手機 SIM 卡實際上在被告父親的名下登記,「她可以在香港任何地方、任何時候發送 WhatsApp 訊息」,辯方有證據反駁其供詞。
辯方稱事主證供不可信,亦未向法庭說出真相,而重召作供牽涉議題不多。在官提問下,控方稱對重召證人的申請持中立立場。
官批准重召事主作供
官表示,考慮控方立場和辯方理據,批准辯方重召事主作供,但僅限於使用手機及 WhatsApp 紀錄兩項議題。案件押後 7 月 16 日續審,屆時事主再出庭作供,並預留兩天審期。
辯方另透露,被告的胞妹、兩名胞弟擬以辯方證人身分作供,胞妹主要供述與事主的 WhatsApp 溝通。
KCCC325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