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歲巴基斯坦籍男輔警否認去年 7 月在住所打傷妻子手臂,裁判官吳卓樺周四(13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他普通襲擊罪名不成立。
官指事主證供前後矛盾,例如先稱受襲時屋內沒其他人,後來卻承認被告胞弟在場,但因正睡覺而沒提及,而控方對於胞弟供稱當時屋內沒異常一說,控方也沒挑戰。官另判被告獲得訟費,指因他沒自招嫌疑或誤導控方。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8 歲巴基斯坦籍男輔警否認去年 7 月在住所打傷妻子手臂,裁判官吳卓樺周四(13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他普通襲擊罪名不成立。
官指事主證供前後矛盾,例如先稱受襲時屋內沒其他人,後來卻承認被告胞弟在場,但因正睡覺而沒提及,而控方對於胞弟供稱當時屋內沒異常一說,控方也沒挑戰。官另判被告獲得訟費,指因他沒自招嫌疑或誤導控方。
28 歲巴基斯坦籍男輔警,涉於去年 7 月在住所打傷妻子手臂,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他否認控罪,案件周五( 5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事主早前供稱,被告曾多次施襲,包括以皮帶抽打、將其手按在煎鍋上,又指丈夫指女人不應有手機,故收起她的手機,令她遇襲後無法報案。
辯方提出,事主曾與被告胞妹以 WhatsApp 溝通,加上事主錄口供時沒講述用手機的問題,質疑事主供詞不實,要求重召她作供。裁判官考慮後批准重召事主作供,但僅限於用手機及 WhatsApp 紀錄兩項議題。案件押後 7 月 16 日續審。
28 歲巴基斯坦籍男輔警,涉於去年 7 月在住所打傷妻子手臂,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他否認控罪,周三( 3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受審。事主供稱,當日要求被告照顧兩個月大兒子,被告拒絕並捉其手,將她推跌在沙發上。
事主指,被告曾多次施襲,包括以皮帶抽打、將其手按在煎鍋上,又指丈夫指女人不應有手機,故收起她的手機,令她遇襲後無法報案。她又指,來港後得悉被告有外遇,被告曾問能否多娶一女。辯方指事主與被告關係不佳,質疑她誣告;事主否認。
57 歲任職的士司機的休班輔警,去年 9 月被指在跑馬地駕駛的士期間自瀆,車上女乘客報警。該輔警被控「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周四(1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高偉雄指,乘客庭上證供與報警錄音有出入,例如她供稱看見被告露出下體自瀆,報警時僅形容被告「做緊猥褻行為」。官指,控方舉證完全依賴乘客證供,惟法庭難以接納其說法,加上被告盤問下不受動搖,被捕後解釋或因患濕疹「𢯎痕」引致誤會,遂裁定被告無罪。被告雙手合十向官鞠躬。辯方指被告並無自招嫌疑,申請訟費獲批。
57 歲任職的士司機的休班輔警,去年 9 月涉在跑馬地駕駛的士期間自瀆,車上女乘客揭發事件報警。該輔警被控「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周三(2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否認控罪。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把案件押後至 4 月 22 日開審,被告續准保釋。
辯方透露,擬傳醫生證明被告患濕疹。控方則指,乘客證人對被告行為感尷尬及厭惡,申請屏風後作供,並以特別通道出入,辯方反對。官下令案件開審前至少兩周再提堂處理此爭議。
54 歲輔警涉去年 11 月帶有彈簧刀,在機場安檢期間被發現,被控「管有違禁武器」罪,周四(1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提堂。
被告由當值律師代表,申請押後至 4 月 17 日再訊,以待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另透露將聘請私人律師,獲裁判官陳慧敏批准。被告獲准以現金 500 元保釋。警方回覆《法庭線》指,該輔警駐守將軍澳警區,現已被停職。
今年 9 月,57 歲任職的士司機的休班輔警,涉在跑馬地駕駛的士期間自瀆,車上女乘客揭發事件報警。該輔警被控「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周二(3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被告擬不認罪,押至明年 2 月 25 日正式答辯,期間續准保釋。
警方回覆《法庭線》查詢指,被告隸屬香港仔分區,現已被停職。警方指,警隊非常重視人員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警隊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
警方周二公布,有社工報案稱 24 歲女子今年 7 月 20 日在黃大仙單位內,被 28 歲擔任輔警的丈夫打致手臂痛。男子被控普通襲擊,案件周三(10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提堂。警方指,被告已被停職。
辯方申請押後至 2026 年 2 月 4 日再訊,以索取文件。裁判官曾慶東接納,並批准被告以 1,500 元擔保、不得接觸控方證人等條件保釋。
法律101|甚麼是「襲擊」?
一名 50 歲男輔警被指於 2024 年,在寓所掌摑其 12 歲、患自閉症兒子,早前被起訴一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襲擊」罪。案件周四(6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訊,被告獲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署理主任裁判官梁嘉琪下令被告以 2,000 元自簽守行為 3 年。
22 歲中國籍男生被指今年 9 月,向 4 人出示虛假輔警委任證,訛稱自己是廣州人民檢察院指派的「駐港專案人員」,共騙取逾 239 萬港元,被控 4 罪。案件周三(22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度提堂,裁判官陳志輝將案件押至 2026 年 1 月 14 日再訊,被告須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