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6 月 4 日「六四事件」33 周年,八旬翁被指在維園外手持寫有「五大訴求」、爭取普選標語的物品,遇警截查時拒合作,被控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案件周二(7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審訊。
早前因沒有應訊、被發拘捕令的被告,周二由警方押送到庭。被告沒有律師代表,獲安排普通話翻譯。控方代表開庭表示,法庭早前索取的兩份精神科報告顯示,被告不適合答辯,建議按《精神健康條例》第 45 條,判處 1 個月醫院令處理。
控方傳召 4 名警員作供,被告不作供,沒有傳召證人。暫委裁判官葉成林考慮證供後,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干犯阻差辦公控罪,判被告 1 個月醫院令,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
被告袁加榮(81 歲,退休人士)被控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控罪指他在 2022 年 6 月 4 日,在香港島灣仔糖街與告士打道交界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譚華燦、陳碧山及陳美耀。
被告由警方押解上庭
案件於 2022 年 12 月第二次提訊時,被告未有到庭應訊,法庭發出拘捕令。案件至周二(7 日)再提訊,被告由警方押解上庭。被告由輪椅推上庭,因被告欄空間容不下輪椅,需由警員攙扶到座位。
袁到庭後表示毋需律師,律政司則由檢控官楊逸雄代表。楊逸雄指,兩份精神科報告建議處被告一個月醫院令,控方不爭議報告內容,故本次聆訊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 45 條,處理被告有否干犯控罪中犯罪行為(actus reus)。
控方續傳召 4 名警員作供。案發時駐港島機動部隊、現駐警察總部警員梁成禧作供時表示,由於在案發當日有人於網上號召,到維園進行非法集會及「非法行為」,故警方派員到銅鑼灣一帶維持秩序及巡邏。
警作供稱懷疑被告攜「煽動物品」
梁供稱,當日下午接近 1 時,他在糖街位置遇到被告,被告當時手持一塊約 1 米乘 0.5 米木板,木板以布遮蓋;梁懷疑木板屬「煽動物品」,故截停搜查被告。梁指,警方解釋是根據法例截停搜查,但被告表現不合作,警方多次解釋及警告無效,故以阻差辦公罪名,將其拘捕。
控方其後再傳召案發時同屬港島機動部隊警員譚華燦、陳碧山及陳美耀作供,並呈遞由警員隨身攝錄機片段。
被告以普通話盤問證人
審訊期間被告似乎精神不佳,常把口罩拉至遮蓋眼鼻位置,幾次以普通話詢問「這裡是什麼地方?」「法庭是這樣的?」「我的律師呢?」,並曾在盤問時詢問證人「你是誰」。被告又多次以普通話表示,自己是香港公民,「我在社區活動,我犯什麼法?」「我行路、過路,犯了什麼法?警察就來檢查我,有什麼權力?」「這(案發)是很久以前的事,為什麼現在才提?」,並曾表示「昏頭昏腦」、「我在社區活動,有犯什麼法?誰才是神經病?」
官信納 4 警員證人誠實可靠
暫委裁判官葉成林多次提醒被告,盤問是向證人提問,被告無需詢問有關法庭程序問題;又指如果被告要解釋自己行為,應留待辯方案情階段處理。被告其後表示不傳召證人及不作供。
裁判官押後 20 分鐘後,口頭頒布裁決。裁判官指,4 名證人證供均簡單直接,沒有任何迴避,被告亦無挑戰其證供,故在小心比對證人證供及呈遞的錄影片段後,認為證供和片段一致,裁定 4 人屬誠實可靠證人。裁判官信納被告多次拒絕警方要求,阻礙警方執法,裁定控罪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得以證明,判 1 個月醫院令,還押小欖看管。
ESCC228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