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食環署檢走大批月餅 「膳心小館」不服決定提申訴 5.16再訊

遭食環署檢走大批月餅 「膳心小館」不服決定提申訴 5.16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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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心小館要求撤銷食環署決定

原告為膳心小館母公司「香港文網有限公司」,由大律師葉承昊代表;兩名被告依次為食環署署長、高級衞生督察鍾正恩(音譯),由蕭姓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梁嘉琪處理。

申訴書指,被告於 2024 年 12 月 11 日,於九龍灣同力工業中心 B 座某室檢取和移走一些食物,庭上透露為月餅。原告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 59(5)條,向法庭提出申訴,要求頒令撤銷食環署決定以及賠償。

署理主任裁判官梁嘉琪指,本案仍未正式展開程序,是日僅處理聆訊內容、方式。裁判官關注,膳心小館一方要求法庭作出甚麼命令?葉承昊指,確認月餅已經過期,希望法庭撤銷食環署的決定,「賠償呢一刻係次要」。裁判官將本案押至 5 月 16 日再訊,候商討議題、所需程序。

食環署查封膳心小館貨倉大批月餅(膳心小館提供相片)
條例訂明法庭可令歸還食物或賠償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 59(5)條訂明,「任何人如認為根據公職人員條文將任何食物或藥物檢取和移走,或加上標記、印記或其他名稱,或予以銷毀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令其感到受屈,可於有關作為作出後 72 小時內向法庭提出申訴,而法庭可完全或部分確認或拒准有關作為」。

條文續指,「如法庭拒准有關作為,須命令歸還被檢取和移走的食物,而有關食物如已遭銷毀或已以其他方式處置,或不再適宜供人食用(視屬何情況而定),或在命令作出時已因有關作為而致貶值,則法庭須命令當局付出一筆法庭在顧及個案情況下認為公正的款項以作補償」。

翻查資料,食安中心於 2024 年 9 月公布的月餅調查提到,186 個樣本均通過檢測,包括膳心小館的月餅。

(膳心小館提供相片)
KTMP160/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