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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桂思案兩醫生獲撤控申訟費 控方指死因裁判官轉介始調查 證人不合作削弱案情

鄧桂思案兩醫生獲撤控申訟費 控方指死因裁判官轉介始調查 證人不合作削弱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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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認為死因研訊結束後
處理訟費申請較合適

被告為林治崑(50 歲,醫生)、陳小劍(45 歲,醫生),兩人於 2023 年 1 月分別被控一項誤殺罪,控方最終於 8 月撤控。

在暫委裁判官陳姵妏提問下,雙方同意不會引用依賴死因聆訊內容。庭上亦透露,控方認為,等待鄧桂思死因研訊結束後處理申請較合適,以免傳媒報道影響死因研訊陪審團,故延至周四開庭處理。

被告方指兩醫生不涉重大過失

兩醫生周四均沒有到庭,由大律師羅蔚山代表。羅陳詞時稱,兩人經歷 4 次提訊,控方最終決定撤控,又指警員沒在拘捕前邀請兩名醫生作出調查,包括錄取警誡口供。

羅稱,控方沒有明確的指控基礎,如指控兩人作出或沒作出甚麼行為,並指有專家提及,兩醫生向鄧桂思提供的治療是合適;認為難以證明醫生開漏藥,與鄧死亡原因的因果關係,又指鄧曾接受兩次換肝手術,「中間有好大空隙,最終死亡原因係乜嘢」,認為控方不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至於兩醫生是否涉及重大過失(gross negligence),羅認為難以達至刑事標準,且有專家證人都認為不屬重大過失,就算此議題交由陪審團考慮,都不會有相關證據可達致重大過失的結論。

羅又指,控方提及有證人不願作供,但重申不屬於辯方責任,認為法庭應按照慣例批出訟費。

控方:兩醫生自招嫌疑

控方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育珩陳詞時稱,兩醫生有自招嫌疑,指兩人診治鄧時,知悉她為帶乙肝病毒者,知道需要處方抗病毒藥,但沒有處方;有專家證供顯示,此是明顯導致死亡的原因。

梁引述其中一名專家 Dr. Pleass 證供,他指向帶乙肝病毒者處方類固醇而沒有處方抗病毒藥,會引致乙肝急性發作,除非接受肝移植,否則 100% 會導致死亡等,故指「係咪弱到冇可能告,控方講法唔係」。

梁續指,兩名醫生在 2021 年接受紀律聆訊,林治崑親自求情時稱,「犯下是次錯誤,我沒有藉口(I have no excuse for making the mistake)」,陳小劍則稱開漏藥是「因為疏忽」。梁重申,兩人的疏失程度是明顯,就算不是重大(gross)的程度,但都是明顯且重要(obvious and significant),兩人亦承認有疏忽,故控方起訴兩人誤殺罪。

控方:兩醫生行為值得譴責

梁育珩又指出,兩人的行為是值得譴責,「呢單案係人命攸關,死者死亡正正好不幸係因為呢件事」,故認為法庭可行使酌情權,拒批訟費。

官問及,控方書面陳詞提及有證人不願作供,削弱控方案情,邀請控方進一步陳詞。梁稱,控方撤控並非源於單一原因,而是基於累積效應作出的決定;並稱有專家提及醫科生培訓課程,都有觸及向帶乙肝病毒者處方藥物的相關知識。

梁又透露,警方調查時,有向來自香港醫學專科學院的證人查問,但想再了解更多時,「佢哋就唔合作」,令控方案情「稍微打咗折扣」,指如果證人沒拒絕作供,可以具體提及被告受訓情況、接受的課程內容等。

控方指已作最好舉動

對於被告方批評,控方應該在調查完畢才提告。梁育珩稱,因本案牽涉的議題複雜,又指原本沒打算展開刑事程序,僅進行死因研訊,惟死因裁判官指「有啲問題」,認為要先進行刑事調查。梁續指,其後因疫情,難以在全球找相關及有資格作供的醫生,如 Dr. Pleass 亦是在 2022 年尾才聯絡到,重申控方已盡快考慮。

官追問,根據法庭紀錄,控方每次押後提訊,均表示進一步調查或索取律政司意見, 「點解唔做足調查,唔問足意見先帶兩個被告上庭?」亦問控方是否「告早咗」。

梁解釋,因有「預計唔到嘅事情」發生,並指「事後孔明睇返,當日告唔係最英明決定」,重申控方在不同時間點作出的決定,都遵照檢控守則,並作出各項考慮,最終在累積效應下決定撤控,形容為「已作出最好的舉動(best move we could have done)」。

死因研訊裁死於不幸

死者鄧桂思的死因研訊原定於 2023 年 2 月召開,但因兩名醫生被控誤殺,需要等待刑事程序完結,死因庭最後在 2024 年 4 月,即事發近 8 年後正式召開研訊

經過 13 日研訊,陪審團經約 7 小時商議後,裁定鄧因服用高劑量類固醇,但沒同時獲處方抗病毒藥物,導致乙型肝炎復發致死,以大比數 4:1 裁定「死於不幸」

ESCC9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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