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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桂思死因研訊|陪審團裁死於不幸 沒處方抗病毒藥致乙肝復發 官慰問長女讚堅強

鄧桂思死因研訊|陪審團裁死於不幸 沒處方抗病毒藥致乙肝復發 官慰問長女讚堅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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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由死因裁判官周慧珠,連同 2 男 3 女陪審團審理。死因研訊主任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劉理蘭,死者長女胡尚佑列席、無法律代表。

醫管局被列為有利害關係方,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大律師孫文灝代表;另兩名涉案主診醫生林治崑、陳小劍,均由律師 Bernard Murphy 代表。

官早前曾提出
應否提供「不合法被殺」選項

死因裁判官周一(6 日)引導陪審團時,提出「死於不幸」、「死於自然」、「死因存疑」的 3 個選項;惟官之前曾在陪審團避席下,就應否提供「不合法被殺」的選項,以及需用甚麼標準考慮,邀請各方陳詞。

醫管局一方及涉事醫生一方均認為,根據案例,當事人違反謹慎責任的程度,需要達至非常差劣(must be gross)、明顯犯錯(obviously wrong);惟本案沒證據有相關行為,故認為毋須向陪審團提供此選項,即使提供選項,都應採用刑事準則。

醫管局一方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提及,如果有證據顯示本案牽涉罪行,死因研訊需因應刑事案件而押後;另指兩名醫生曾一度被控誤殺,最終被撤控,反映其行為不足以檢控。官則問,律政司撤控的決定,會否限制死因裁判官。蔡稱,律政司作出起訴決定後,經過足夠時間作出成熟的決定,案件甚至未達表面證供(prima facie)的標準;且是次研訊亦沒有揭發更多證據,指向涉及罪行。

家屬指認為醫生有預計
類固醇最壞可致肝衰竭

死者長女胡尚佑則認為,有關控告兩醫生誤殺一事,「覺得唔應該擺呢啲嘢,放喺呢個庭度」。胡另指,醫生曾解釋類固醇治療的利弊,認為他「預計到個 cons (壞處)係咩」,即可引致肝衰竭。

胡又認為,黃麗虹教授的研究引用 20 年前的數據,當時已有抗病毒藥;有專家指處方類固醇同時處方抗病毒藥是廣為人知,故稱「我覺得佢哋 foresee (預視)到個 risk (風險)囉」。

官最終稱,毫無疑問兩名醫生有違反謹慎責任,且證據顯示與鄧死亡相關;惟相關行為需要非常惡劣、予以譴責,且合理地可預計可引致嚴重的死亡風險,亦必須超越疏忽的程度,才可有「不合法被殺」的選項。官亦認為,兩名醫生的行為並非嚴重至可致刑事責任。

官指,雖然有些行為或不作為是否嚴重疏忽,是交由陪審團裁定的事實問題;但如果證據弱、有含糊之處, 需要將不穩妥的議題抽起,不供陪審團考慮,終決定不會向陪審團提供「不合法被殺」的選項。

官周二早上續引導陪審團

官周二續就建議方面續引導陪審團,提及醫管局在是次事故後的措施,包括病人會被教導,服食類固醇的潛在副作用;另醫生處方高劑量類固醇時,臨床醫療管理系統(CMS)會有警示,提醒不處方抗病毒藥,會對病人構成風險,若醫生不處方,需要寫下解釋;另藥房若看到醫生沒處方,都可以與醫生商討。

官引述肝臟移植專家 Henry Pleass,認為要求醫生寫解釋,會讓他思考為何不處方,是防止開漏藥的安全網。

官續指,醫管局事後有更新藥物名冊,風險高的病人獲處方部分藥物時,會獲得醫管局資助。另提及,2017 年 5 月後,即事故發生後,醫管局更新指引,病人接受免疫抑制療法前,需要檢查其表面抗原及進行乙肝病毒載量測試,以知悉病人服用前的乙肝病毒基線。

官稱,陪審團可考慮,醫管局的措施是否足夠。

官指陪審團可考慮
院方應否主動向家屬交代

官提及,「早期事故通報系統」(AIRS)需要匯報事項,包括藥物處方錯誤導致病人死亡或永久受損。官指,本案有使用此系統匯報;醫管局一方曾提及,本案是遲了匯報,指院方是於 2017 年 4 月 21 日通報。

官又指,根據死者長女胡尚佑所指,「冇人話畀佢哋聽,鄧女士點解肝出事」,「點解屋企人自己去問,因為(鄧)有腎病入院,但變左肝出事,需要移植呢」,故指陪審團可考慮,不論處方藥物出錯或診斷期間出錯,院方應否主動向病人家屬交代,「係咪應該主動同屋企人講返,而唔係將責任交畀屋企人」。

醫管局一方則補充,事故後曾成立「醫療風險警示事件及重要風險事件政策檢討小組」檢討通報機制,小組亦有提出建議,並向陪審團提供相關文件,以考慮「現時機制係咪 address 到鄧女士呢件事」。

官指可考慮短期服類固醇患者
應否獲資助購買抗病毒藥

官稱,除了抗病毒藥外,陪審團亦可考慮以下數項。官引述中大醫學院內科及藥物治療學系教授黃麗虹作出的研究,結果指即使短時間服用類固醇,都會增加帶乙肝病毒者復發的風險,故建議接受 7 日或更短時間療程的病人,需同時接受抗病毒藥。

官指,醫管局現時指引,短期服用類固醇不屬高風險,故相關病人不能以資助價格購買抗病毒藥「恩替卡韋」(entecavir),指陪審團可考慮,建議所有使用高劑量類固醇「潑尼松龍」的病人,即使服用時間為 7 日內,都可以用資助價購藥。

官指可考慮
帶乙肝病毒者需否定期跟進

官續稱,中大教授黃麗虹及瑪麗醫院腸胃肝臟科顧問醫生馮恩裕均提及,乙肝可以自發性發作。黃提及,現時沒有機制,帶乙肝病毒者會有醫生定期跟進或覆診。官另指,病人教育亦重要,如病人知悉乙肝發作的徵狀,可盡快看醫生。

官續稱,腎科專家證人雷聲亮提及,醫生林治崑在排板上提及,已解釋 6 個月類固醇療程的好壞、病人同意接受治療,但沒清楚記載具體解釋。陪審團可考慮,醫生需否紀錄向病人解釋哪些藥物副作用及重要風險。

陪審團裁定「死於不幸」

陪審團退庭商議約 7 小時後,裁定死者因急性肝衰竭 ,需接受肝臟移植,其後出現組織性肺炎、胸腔積液,並曾出現缺氧缺血性腦病變,最終死於敗血症。

陪審團裁定死者,於 2017 年 1 月 20 日及同年 2 月 17 日,服用高劑量類固醇但沒有同時處方抗病毒藥物,導致乙型肝炎發作,以大比數 4:1 裁定「死於不幸」。

陪審團另向醫管局提出五項建議:

1. 關於處方高劑量類固醇使用時間,患者服用少於 7 日都歸納為高風險,需要處方抗病毒藥物

2. 乙肝帶病毒者就算沒有病徵,可考慮資助他們到私家診所定期檢查

3. 教育乙肝帶病毒者需注意的事項及徵狀

4. 醫生排板紀錄要清晰,令其他醫生或下位醫生能夠理解內容

5. 化驗室取消測試時要交代原因

死因裁判官周慧珠最終感謝陪審團,指他們對於司法制度作出貢獻,重申陪審團制度為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官向死者長女稱
媽媽會感安慰驕傲

官另感謝死者長女胡尚佑連日出席研訊,並問當時媽媽是否清醒,知悉胡想捐肝。胡稱「唔知,判斷唔到。」官則指,鄧當時可能「精神唔係咁好」、「冇機會同你講」,「但係全世界做媽媽嘅,都可以話畀你聽,有你一個咁勇敢、咁無私、咁有愛心嘅女,感到安慰驕傲。」

官稱讚長女堅強
相信終有一日可填補空虛

官又指,對於胡早前陳詞時稱「時間唔會丟淡一切」,認為「你對你媽媽嘅愛,唔會因為佢唔喺度,隨住時間減少」,「希望你對你媽媽嘅愛,或者媽媽對你嘅愛,填補返呢個空虛」。

官續指,知道胡除了媽媽外,仍有一位妹妹,「你媽媽唔會希望(因為)佢唔存在,(令女兒)一生人覺得生命中有呢個痛。」官對胡表示,從她自願捐肝至出席研訊向醫生、專家提問,「好堅強」,「相信你嘅堅強,可以幫到你有一日,可以用正面方法填補返媽媽留下嘅空虛」。

《法庭線》就死因庭的裁決及建議,向聯合醫院查詢將如何跟進,院方回覆指,會詳細研究裁決及跟進所提出的建議。院方又表示,在當年事件後,已根據「根源分析委員會」調查報告,建議實施多項改善措施。院方並表示,謹此再次向病人家屬致以衷心慰問,並會為家屬提供所需協助。

CCDI-808/2017(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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