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友銀行一名客戶服務經理,被指向其父親披露對方正受廉署調查,她否認「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罪,案件周一(20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案情指,廉署調查期間向集友索取被告父親的戶口資料。
被告的同事供稱,被告從內部電郵得悉她的父親被調查,曾稱「唔係好方便去處理」,故由他處理,而被告曾向他提供 3 份父親在南洋商業銀行的月結單。案件周二續。
廉署主任:向銀行索資料時
屬秘密調查階段
控方庭上讀出承認事實,指被告劉穗娥於 2021 年 8 月獲集友銀行聘用,在土瓜灣分行任職客戶服務經理,至 2025 年 7 月 24 日被終止合約。被告父親劉灶培在集友開設帳戶。
控方傳召廉署高級調查主任梁展豪(音譯)作供,梁稱 2024 年 8 月 29 日被指派調查一項《防止賄賂條例》第 II 部罪行,其中一名被調查人士為劉灶培。至 2025 年 1 月 22 日,梁透過廉署追贓辦公室,要求集友銀行提供劉灶培的銀行資料,並在 2 月 19 日收到相關資料。
梁續指,他向銀行索取劉灶培的資料時,案件仍處於「秘密調查階段」,沒有公布、沒拘捕劉灶培,亦沒要求他提供資料等,故他不會知道正被廉署調查。廉署至 2025 年 7 月 23 日才拘捕劉灶培及劉穗娥。
梁在辯方盤問下指,接獲他人投訴才調查劉灶培。梁不知投訴人有否向劉灶培透露投訴一事。

被告同事:被告指受查人為父親
不便處理
控方傳召時任集友銀行土瓜灣分行客戶服務經理盧健宜(音譯)作供。控方展示一封寫上「商密 3 級」、內容為廉署正調查劉灶培,要求集友提供劉灶培戶口資料的電郵。盧解釋,「商密 3 級」代表僅限銀行內部使用,不可對外公開,而他和被告均可閱覽此電郵。
盧續指,他們收到該郵件後,被告提及受查人為她的父親,「(被告)唔係好方便去處理,就叫我去處理」,他曾問被告需否聯絡劉灶培,以便索取南洋商業銀行的月結單,而被告則回應「可以幫手攞啲月結單」。盧指,被告最終向他提供 3 份相關月結單。
盧確認,集友的內部電郵列明不能披露相關資料,而他沒向劉灶培透露廉署正索取資料。

盧:不知被告有否向上級申報
盧健宜在辯方盤問下指,他 2023 年 9 月入職集友銀行,2024 年 11 月被調派土瓜灣分行,負責覆核櫃枱及銷售員的工作。他與被告共用以「039742_checker」為首的公司內聯網電郵信箱。
辯方指出,被告在 2025 年 2 月 6 日早上 8 時 15 至 20 分,閱覽到有關廉署要求提供劉灶培的銀行戶口資料的郵件,並隨即向分行主管申報。盧健宜表示,「我唔清楚佢呢個時間有冇向分行主管講呢個事情」。
就被告提供 3 張父親南洋商業銀行月結單一事,盧健宜在盤問下否認,被告曾建議他透過內部系統尋找劉灶培的電話號碼,再聯絡對方索取月結單。盧供稱,該些月結單是由被告提供予他。
被控披露受調查人身分
被告劉穗娥(43 歲,時任集友銀行客戶服務經理),被廉署控告一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罪。
控罪指,被告於 2025 年 2 月 5 日至 7 月 23 日期間內的一個未知日期,在香港,明知或懷疑被一項就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II 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劉灶培披露他是該項調查的受調查人。
KCCC355/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