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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涉理大內暴動案|辯方反對穿戴證物相呈堂 指警沒警誡 被告不知可拒絕拍照

首宗涉理大內暴動案|辯方反對穿戴證物相呈堂 指警沒警誡 被告不知可拒絕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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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 17 人疑「突圍而出」,在科學館內被捕,當中 6 人被控暴動罪,周二( 28 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八日審訊。

辯方反對第六被告穿戴證物的相片呈堂,指拍攝需要被捕人士自願參與,但有警員曾向被告施用胡椒噴霧,「這些行為貶損意志,令第六被告變得軟弱,以配合警方的調查要求。」辯方又指,警員沒有向被告施行警誡,告知他可以拒絕拍照的權利,侵犯了被捕人士的緘默權。

時任商業罪案調查科警員黃展浩昨日供稱,他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紅磡警署,處理第六被告的證物,指其衣物「有啲藍色嘅液體拈咗上去」。代表第六被告的律師隨即反對第六被告部分相片呈堂,暫委法官黃士翔批評她浪費時間,「你一早知道反對㗎嘛?點解依家先俾(反對理由書)?你啲理由唔係今朝先諗出嚟㗎啦?」

辯方:警曾向被告用胡椒噴霧以貶損意志

案件今日續審,代表第六被告的律師讀出反對理由書,指警方要求被捕人士穿戴證物拍攝,是案件重組的一種,但需要被捕人士自願參與,以及警方曾向對方作出適當警告。

辯方指出,第六被告被捕前,高級督察黃瀚緯曾向他施用胡椒噴霧,「這些行為貶損意志,令第六被告變得軟弱,以配合警方的調查要求。」

辯方:警員侵犯被捕人士緘默權

而警員黃展浩要求第六被告穿上沾有藍色液體的衣物,為他拍攝穿戴證物的相片前,亦沒有施行警誡,告知他可以拒絕拍照的權利。第六被告亦不知道他有權拒絕拍照,也不知相關照片會被用作呈堂,及用作承認自己於涉嫌犯案或被捕時,管有或穿著該衣物。辯方指警員侵犯被捕人士的緘默權,應該拒絕接納有關相片作呈堂證據。

女警稱被告戴帽 辯方指帽在背囊內

控方表示需要時間處理上述議題,先傳召其他證人。女警蔡曉瑩(音譯)供稱,她為次被告陳頌欣檢取證物,從她頭上檢取黑色鴨嘴帽,在其身上檢取風褸、黑色長褲,另從其背囊檢取生理鹽水及面巾。

惟辯方指出,次被告的被捕相片中,她沒有戴鴨嘴帽;蔡稱拍攝前,曾叫次被告放下鴨嘴帽,稱「冇特別原因」。辯方再指出,次被告的鴨嘴帽是在背囊內,而非戴在頭上;蔡不同意。

6 被告被控暴動 案發時 15 至 20 歲

6 名被告依次為陳俊邦、陳頌欣、郭添明、羅健洋、李日朗以及袁太林,案發時各人介乎 15 至 20 歲。李及袁分別為理大專上學院及高級文憑課程學生,其餘 4 人並非理大學生。他們否認於 2019 年 11 月 17 至 18 日,在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DCCC 191、192、195、197、199、20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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