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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突圍」|3男認暴動罪判囚15至18個月及教導所 官:可說是被告的幸運

理大「突圍」|3男認暴動罪判囚 15 至 18 個月及教導所 官:可說是被告的幸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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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 17 人疑「突圍而出」,及後在科學館內被捕。其中一宗涉及 7 人的案件,當中 3 人在審訊前認罪,周三(18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 15 至 18 個月,以及判入教導所。

法官陳廣池指,理大衝突由 11 月 11 日開始,被告絕非「空降」科學館,又指根據常理可推論被告在 11 月 18 日前已身處理大範圍。不過,法官指 3 人與控方作認罪協商,涉及理大校園內的暴動罪存檔法庭,因此判刑應以科學館約 8 分鐘衝突、「短暫的暴動時刻」為基礎。法官又指,控方接受認罪協商,「可說是被告的幸運」,希望他們痛定思痛,「不會被激進政治思想沖昏腦子」。

其中一名被告案發後一度離港,2022 年回港後被檢控。法官指,被告決定回港面對控罪是正確決定,又指即使被告要面對數年監禁,「總比終身流亡好得多」,最終從輕發落,判他入教導所。被告聞判一度露出驚訝模樣,其後展露笑容,有坐在旁聽席的親友拭淚。
官指被告受唆擺 「成為風暴受害人」

被告梁子揚、許寧軒及張達榮開審前,承認涉及科學館的暴動罪,涉理大校園內的暴動罪存檔法庭,梁子揚另承認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法庭早前為張達榮索取教導所報告,辯方引述報告指,被告身體狀況適合判入教導所,希望法庭採納報告建議。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指,每個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以及管理自己的前路,認為 3 名被告都是品格良好、土生土長的年輕人,但不知就裡、受人唆擺,「成為一場風暴的受害人」。他又詢問,3 人的目的、動機是甚麼,指未能從他們的求情信看出端倪,但殘酷的事實是,他們都為愚昧的行為付出沉重代價,同樣不幸地令父母、家人經歷「沉鬱的傷痛,百般的無奈」。

官指被告求情信無反省
本案與梁天琦案相比「大巫見小巫」

法官引述梁子揚以英文撰寫的求情信,指他坦承罪責,形容犯案是一個十分不智的決定(A terribly unwise decision),若能夠再次選擇,會選擇另一路徑,又指無法想像要放棄自己家園,會留在香港面對法庭審判,並十分渴望令香港成為一處偉大的地方。

他認為,這是一封有感染力的求情信,表達梁子揚的決心及願景,「卻沒有反省為何他身陷囹圄?為何一個對香港有熱情信念的年青人,錯信幕後推手的唆擺?他的付出、代價是否切合他在 2019 年的訴求?」法官續問,其激進、暴戾的行徑,是否應該在他所愛的土地上滋生及蔓延,「被告似乎沒有好好思索一番」,又指「叫喊政治口號很容易,但了解真實政治的殘酷無情卻不容易」。

至於梁子揚被捕後,拒絕向警員提供個人資料,法官質疑是否有人「教路」,或自發不合作則不得而知。法官認為,本案的社會背景及政治氛圍,不能脫離 2019 年整個下旬所發生的事件,又指不能與 2016 年所發生的「梁天琦案」相比,「二者可說是大巫見小巫」。

官指被告非「空降」科學館
有理由相信曾參與理大暴動

法官指,梁子揚並非在 11 月 18 日早上 8 時許「空降」到科學館,而是和其他被告在理大逃出來,因此法庭有理由相信,他們是在 11 月 18 日之前,參與理大暴動的一分子。然而,控方沒有證據指梁子揚是安排、策動暴動的人,辯方亦自然刻意地減輕被告角色,因此法庭亦會「公允」地會給予被告相關的疑點利益。

他續指,相信梁子揚重犯機會很低,打算從輕發落,就暴動罪以 2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指梁在審前覆核後認罪,「遲來的認罪有 25 %的扣減」,因此判監 18 個月;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則以 3 個月為起點,認罪扣減至 2.25 個月監禁。法官認為涉案扳手的攻擊性甚低,因此寬大處理,將兩罪同期執行,共判監禁 18 個月。

被告無向警提供個人資料
官:反映幕後推手指示

就被告許寧軒,法官指他被捕時,雙手和雙腳都染有藍色染料,相信之前有一定程度的參與,又指他替換上衣及鞋,方便逃離現場。法官認為,可以用常理推論他在 11 月 18 日之前,已經身在理大範圍,而理大內的佔據者從手機、從網絡或電視知道,理大周遭所發生的情況,以及警方的圍城舉動,相信這促使許跟從其他人逃離理大。

法官指許的情況與梁子揚一樣,被捕後拒絕向警員提供個人資料,「本席不相信一個品性善良、從沒犯案的年青人,如果不被他人教唆和指引,他們會這麼不合作」。他認為,這絕不是被告自發的行為,亦反映幕後推手的指示或建議。

法官續指,雖然理大暴動由 11 月 11 日開始,但認為判刑應以 11 月 18 日的情況、被告角色作為基礎,故同樣以 2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 18 個月監禁,他考慮被告獲父母和女友強大支持,在求情信承諾絕不自棄、踏實前進及貢獻社會,法庭再酌情再扣減 3 個月,總刑期為 15 個月監禁。

官讚被告回港認罪決定正確
「比終身流亡好得多」

至於被告張達榮,法官引述其教導所報告指,張在 2020 年 8 月到台灣修習航運的課程,2022 年 7 月回港後便被控,曾還押 10 多日,他表示犯錯和感到後悔,希望能照顧父親。

法官認為,涉及同一衝突的被告在 2021 年 2 月提堂,當時張達榮身在台灣,他其後決定回港面對控罪,「這是正確的決定,否則 20 歲的被告,因恐怕受到法律制裁,而不會再返回香港,可說是終身自我放逐」,這樣的話,和他現在所面對的刑罰落差太大、太不值得。

法官續指,就算被告要面對數年的監禁,「這總比終身流亡好得多,不需要離鄉別井,在海外做二等公民,亦使他能和家人共同生活,不用家不成家」。法官表示對張達榮從輕發落、給予他更新機會,終判他入教導所。

他重申,法庭只能基於 11 月 18 日早上的約 8 分鐘、「短暫的暴動時刻」判刑,而不是整體維持差不多一星期、或 11 月 18 日整天的理大暴動為基礎,又指控方接受認罪協商,「可說是被告的幸運」。

法官指,3 名被告現在面對的懲罰可說是一輩子的痛,「但不應是一輩子的遺憾,因為塞翁失馬,福兮禍兮,是自己的修為」。他又寄語被告能痛定思痛,「不會被激進政治思想衝昏了腦子,不要天真地信以為真,這是他們在大時代中歷史的呼喚」。

官提及伍展邦律師行電話貼紙
指刻意創造激勵

另外,法官提及張達榮被捕時、電話套上的貼紙,當中印有「2608 1400,不要怕,我們都在」,指警方事後調查得知該電話號碼屬於 Bond Ng Solicitors 伍展邦律師行。法官指,這明顯是事先印製,亦刻意地創造激勵的支持語句。他又稱,辯方指張達榮不知道這電話屬於律師事務所,事後亦沒有接觸這律師行幫他處理本案。

法官認為,貼紙的訊息可以有兩個層面,一是鼓勵他人做一些事情,「說不要怕,你們不是孤獨的,我們(大可是幕後推手)支持你,但卻隱晦地不說明支持對方做甚麼」。但這種支持,如果能配合其他平台或渠道的説法,便大可把被告推向前線或到現場,這亦是句子「不要怕,我們都在」的「高明」之處,可說是盡在不言中。

另一層面是,有人提供電話號碼,有機會是提供法律支援,從而獲取一些利益,「當然這是一種合理的推論而不是結論」,強調沒有證據指這貼紙是由該律師事務所印製,亦沒有證據指他們提供給被告。法官表示,不會亦不能在本案聆訊過程中查明事件,但有關當局,包括律師會及法律援助處會否跟進,則由他們決定。

4 被告不認罪受審

案件原涉 8 名被告:梁子揚(26 歲,港大學生)、鍾泯浚(30 歲,學生)、郭志帆(24 歲,無業)、許寧軒(22 歲,中大學生)、李嘉希(20 歲,大專學生)、馬嘉惠(27 歲,護士)、嚴家朗(28 歲,汽車美容技師)及張達榮(20 歲,學生)。

8 人被控兩項暴動罪,同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九龍理工大學、暢運道和科學館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各被控於或於 2019 年 11 月 17 至 18 日在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梁子揚另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指他管有一把扳手;鍾泯浚、郭志帆各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被告李嘉希於 2022 年承認兩項暴動罪,被判入教導所;鍾泯浚、郭志帆、馬嘉惠及嚴家朗否認兩項暴動罪受審。

DCCC 190/2021、DCCC 193/2021、DCCC 194/2021、DCCC 196/2021、DCCC 198/2021、DCCC 200/2021、DCCC 201/2021、DCCC 632/2022(Consoli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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