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 萬元買海怡半島凶宅 買家入稟指原業主及利嘉閣代理失實陳述 追討訂金

1100 萬元買海怡半島凶宅 買家入稟指原業主及利嘉閣代理失實陳述 追討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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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私樓買家上周五(7 月 29 日)入稟高院,指經一名利嘉閣地產代理介紹下,2022 年 3 月及 4 月簽署買賣合約,以 1,100 萬元購入海怡半島一個單位,並繳付訂金。

入稟狀指,該代理與原業主均曾確認單位非凶宅,惟買家簽約後發現,該單位於 2006 年發生自殺事件,但原業主拒撤交易、沒收訂金。

買家指,原業主隱瞞單位屬凶宅,而地產代理失職,兩方均作失實陳述,遂向原業主追討 110 萬元訂金,以及要求法庭宣告買賣合約無效、原告毋須支付佣金予該代理。
入稟狀:原業主、代理曾指非凶宅

原告為張秀萍,被告為李芬儀及利嘉閣地產有限公司(由地產代理莊國華代表行事)。

入稟狀指,張於 2022 年 3 月欲購入海怡半島一個單位,同月 27 日在莊國華介紹下,得悉海怡半島第 10 座怡麗閣一個單位放盤。張詢問莊,該單位有否發生特別事故或是否凶宅,並指莊當時表示不是,又指業主李芬儀亦確認無特別事故,亦非凶宅。

張與李 3 月 29 日簽訂臨時買賣合約,並於 4 月 13 日簽訂正式買賣合約,以 1,100 萬元購入該單位;張並分兩次繳付共 110 萬元訂金予李。

原告簽約後發現曾有男子自殺
指原業主拒撤交易、沒收訂金

入稟狀續指,交易原定 6 月中完成,惟張於 5 月底發一名趙姓男子(兩子之父)在 2006 年 5 月 23 日,在該單位的浴室內自殺,她翻查網上資料、新聞報道及詢問保安員後,確認事件屬實。

張指出,自殺事件發生時,該單位已由原業主擁有,因此李必然知悉。入稟狀指,李明知地向張作出失實陳述,或不顧真假地魯莽回覆。

入稟狀指,張向李詢問事件,對方僅表示「所指稱的不幸事件從未影響物業估值」。張於 6 月 11 日向李發律師信,要求撤銷交易並退回訂金,惟李兩日後透過律師回覆,指已沒收訂金。

要求法庭宣告合約無效

入稟狀又指,張亦透過另外至少兩個地產代理,得悉行內廣知該單位是凶宅,亦有相關內部紀錄。張據此認為,莊國華理應無任何難度查出該單位有自殺事件,指他失職,未有向她提供準確及真實的資訊。

原告指,事件中共損失逾 152 萬元,包括 110 萬元訂金、約 41 萬元印花稅、420 元土地註冊費,以及約 1.4 萬元法律費,要求法庭宣告買賣合約無效,李退回 110 萬元訂金、兩被告賠償損失,並要求法庭宣告,張毋須向莊支付任何佣金。

HCA93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