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 12 日「破曉行動」,多區有人堵路示威發動三罷。其中 4 名男學生被指在粉嶺一條行人天橋上,將鐵枝等物品投擲到火車路軌上,事隔逾兩年被起訴,案件周三(14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開審。 防暴督察供稱,當日到場後發現 4 男逃跑至附近的行人隧道內被截停及拘捕。他在辯方盤問下,否認有警員曾稱「死曱甴,咪走」。控方傳召拘捕警員作供前,辯方提出反對次被告的口頭招認呈堂,指拘捕警曾將其頭部壓在牆上、以粗言辱罵,包括稱「如果你係(喺) 80 年代一早俾人打撚死左(咗)」,亦沒警誡及告知被捕後權利。 該警其後在控方主問下,否認曾威逼、利誘或恐嚇次被告。控方周四(15 日)將續盤問拘捕警員。
防暴督察:接報有人向路軌擲物
到場後見 4 男 逃跑時被截停
控方先傳召案發時駐守上水軍裝巡邏小隊的督察黃天樂作供,他稱當日早上約 6 時 45 分收到指揮及控制中心通知,指有市民報案稱,有人在上水嘉盛苑往新運路的行人天橋上,投擲雜物到火車路軌。黃於是與隊員乘坐警車,在粉嶺游泳池落車步行到行人天橋上。
黃供稱,事發時身穿防暴制服,在橋上見到 4 名男子站在單車徑位置,其中 3 人身穿白衣和黑色背囊,另 1 人穿黑衣和紅色背囊。黃指,第一眼望見 4 人時,他們正在望向橋下的火車路軌,而當時橋上沒有其他途人。
黃續稱,4 人發現警員行近後,隨即轉身向百和路方向逃跑,警員從後追截。黃目睹 4 人轉入百和路和吉祥街交界的行人隧道,並在隧道內被其他警員截停。
黃:由頭到尾無話見有人掉嘢落去
辯方:有警稱「死曱甴」 黃:不肯定
黃在控方主問時指,在行人天橋上由第一眼見到該 4 名男子,至開始追截他們,當中相隔約 30 秒。辯方盤問時指,黃當時只專注在 4 人身上,沒有留意路軌上有沒有鐵枝等雜物。黃同意並補充「由頭到尾無話見有人掉嘢落去」。
辯方指出,警員追截該 4 名男子時,黃曾稱「死曱甴,咪走」。黃不同意。辯方續指出,有同僚在現場曾稱「死曱甴,咪走」,黃回應指「我唔肯定呢樣嘢。」
辯方又問,該 4 名男子被截停後,黃有否參與調查。黃表示,當時在現場戒備,待其他警員到場支援後,便沿路行到涉事的行人天橋上,搜查路軌上有沒有雜物。
辯方指出,案發時在行人天橋上有 5 名男子聚集,及後逃跑時有 4 人轉落行人隧道,另 1 人則跑出馬路。黃均不同意。
辯方反對口頭招認呈堂
指拘捕警用武力、辱罵次被告
控方其後傳召拘捕警員 27117 梁毓男作供,代表次被告梁佑銘的大律師趙焯軒此時提出,反對將次被告的口頭招認,以及有次被告簽署的記事冊紀錄作為呈堂證供。
辯方讀出書面陳詞,指梁警制服次被告時,沒有施行警誠下將其雙手扣手銬及扣在身後,命令一直坐地上,不得離開隧道。辯方續指,梁警「暴力地」將次被告頭部壓在牆上,並以粗言穢語不斷地辱罵。
辯方指,次被告其後被帶上警車,有另一名警員「在車上誤導」,稱本案第四被告余灝朗「認咗佢做」,又稱有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及相片等證據,遊說次被告認罪;梁警沒有展示、解釋或讓次被告閱讀「發給被羈留人士的通知書」,因此次被告不知被捕後有甚麼權利。
辯方:拘捕警恐嚇次被告
稱「如果你喺 80 年代一早俾人打撚死咗」
辯方指,梁警將次被告帶到上水警署內的會面室,曾大力踢門,大聲呼喝,更恐嚇稱「如果你係(喺) 80 年代一早俾人打撚死左(咗)」,而梁警亦在没有施行警誠下,向次被告詢問案件詳情。
辯方指,次被告因害怕警員會向他作出暴力的行為,以及不清楚羈留人士的權利,於是回答警員的問題。辯方強調,次被告在警員的威逼、誤導及唆擺下,不自願地在其記事簿紀錄上抄寫確認聲明及簽名。
辯方總結指,次被告從沒作口頭招認,有關口供和紀錄均在警員利誘、誤導、唆擺、威逼及造成不公平下,被告不自願地作出,因此認為有關證據不應被接納呈堂。
拘捕警作供:搜查次被告背囊
檢黑 T 恤、口罩等
梁警其後出庭作供,在控方主問下稱事發當日與督察黃天樂駐守同一巡邏小隊,接報後與隊員抵達行人天橋。及後梁與隊員一同追截該 4 名男子,並由另一個入口進入行人隧道,見到 4 名男子被截停。
梁供稱,當時 4 名男子均身穿白衣,他負責搜查其中一人,即次被告梁佑銘,並在他的背囊內搜出黑色衞衣、黑色短袖 T 恤、口罩等。
梁警覆述次被告回應
稱在場「睇水」、友扔物落路軌
梁警續供稱,他詢問次被告為何在現場出現,對方回答稱「睇水」。梁警再問所為何意,次被告稱「因為阿朗要掉嘢落路軌,所以要幫手睇住有無警察嚟。」
梁供稱,自己隨即對次被告施行警誡,並在庭上覆述當時對答:次被告指「阿朗」為本案第四被告余灝朗,當天兩人相約出門,余提議「搵單車掉落路軌」,並更換黑色上衣,「叫我落橋下面,望住橋上面同下面有無警察嚟,於是我行落去期間,見到阿朗拎起欄杆有所動作,但係我睇唔到佢做咗啲咩,不過我相信佢係想將欄杆掉落路軌。」
梁警稱,他遂以傷人罪拘捕次被告,而對方在警誡下稱「我負責做睇水,係阿朗話掉雜物落路軌。」梁警續供稱,其後將次被告帶返上水警署,向對方發出「發給被羈留人士的通知書」,解釋有關內容,次被告其後簽收確認。
梁警續稱,隨後為次被告補錄口供,記錄拘捕過程的情況,並讓對方自行書寫結尾聲明,以確認該份補錄口供正確無誤。
控方詢問,在行人隧道內及錄取口供過程中,有否以武力、威逼、利誘或恐嚇次被告。梁警表示沒有。
4 學生被指擲鐵枝落路軌
被控意圖危害乘客罪
4名被告依次為黃如博(20 歲)、梁佑銘(21 歲)、郁浩倫(18 歲)及余灝朗(20 歲),全部報稱學生。
他們被控《侵害人身罪條例》下「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罪。控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12 日,在粉嶺百和路 33 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意圖危害乘坐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之間的鐵路上車輛、或身處該鐵路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而將鐵枝非法及惡意擲於該鐵路上,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面上。
交替控罪為「危害鐵路乘客安全」罪,控罪指被告於同日同地,因非法作為即投擲鐵枝、單車及欄杆而危及或導致危及在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之間的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FLCC22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