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12港人|7人認妨礙司法公正判囚10月 官指被告年輕有為 寄語重新振作

12 港人|涉潛逃妨礙司法公正 7人認罪囚 10 月 官:香港首案 下調量刑起點

分享:

2020 年 8 月,「12 港人」被指潛逃台灣時遭內地水警截獲,被裁定「偷越邊境」等罪成。其中 10 人在內地服刑後,先後押返香港,除李宇軒的案件分拆處理,其他人均被加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現已在港還押逾一年。

7 人先後於周四(14 日)及周五(15 日)認罪,被判監禁 10 個月。其中李子賢早前就暴動罪被判囚 3 年半,暫委法官王興偉下令將本案 3 個月刑期,與該案同期執行。換言之,他要加監 7 個月。

法官指,被告有預謀,各人蓄意挑戰及輕蔑司法制度,案情嚴重。但考慮眾人在內地已判囚 4 至 7 個月,加上本案涉潛逃「不依期歸押」,律政司以「妨礙司法公正罪」起訴,是香港司法史首案,遂下調量刑起點。

法官特別提到,眾人是有為的年輕人,向他們判監深感惋惜,但指「國有國法、家有家規」,違法需要受到制裁,希望眾人能夠重新振作。各人離庭前與親友揮手,李子賢高舉心心手勢。
官:計劃周詳 非一般潛逃可比擬

案件在區域法院處理,移至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及求情,廖子文、鄭子豪、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及郭子麟 6 名被告已於昨日認罪,李子賢則於今日認罪。

暫委法官王興偉指,量刑有 3 個準則:原本罪行的嚴重性、構成妨礙司法公正行為的持續性,以及對司法公正的影響。

他指,眾人潛逃前面對嚴重指控 ,一經定罪,刑期以年計;潛逃計劃周詳,「牽涉的人力、物力及財力,均非一般潛逃可比擬」。雖本案被告不是始作俑者,但他們加入後積極參與,如學習駕船;但對被告原牽涉的案件,似乎沒有構成嚴重影響。

官:各人輕蔑及蓄意挑戰司法制度

法官續指,潛逃的 12 人涉及不同刑事案件、有預謀,亦有其他涉案人士,「嚴重性由此可見一斑」。他指不論從被告主觀角度、還是社會客觀角度,眾人的「用心」行為,顯示各人對司法制度輕蔑及蓄意挑戰。而在大眾眼中,本案與不依法庭指示歸押,性質上有相同之處。

官:律政司首以「妨礙司法公正」控潛逃者

法官引用同案被告黃臨福的案例,指其「妨礙司法公正罪」以 18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是合適。不過,考慮到律政司從未以「妨礙司法公正罪」檢控潛逃海外人士,形容是「香港司法史上第一件案件」。加上被告在內地被捕後,被判監 4 至 7 個月,法官遂將量刑起點下調至 15 個月。各人認罪減刑三分一,終判囚 10 個月。

就李子賢早前就暴動罪被判監禁 3 年半,法官考慮整體刑期,下令將本案 3 個月與該案同期執行。換言之,他要加監 7 個月,總刑期為 4 年 1 個月。

9 人被控妨礙司法公正
1 人早前已認罪 黃偉然獲不起訴

案件有 9 名被告,依次為廖子文(19 歲,學生)、鄭子豪(19 歲,港鐵技術員見習生)、張俊富(25 歲,學生)、張銘裕(23 歲,運輸工人)、嚴文謙(23 歲,學生)、黃臨福(17 歲,學生)、黃偉然(31 歲,機械技工)、李子賢(32 歲,測量員)及郭子麟(21 歲,學生 )。

他們同被控一項「作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罪。未成年的黃臨福去年 6 月承認另案「縱火」及本案控罪,被區院法官姚勳智判處教導所;黃偉然在另案承認「製造爆炸品」罪,換取本案不起訴,今年 5 月被法官姚勳智判囚 20 個月。

喬映瑜、鄧棨然仍在內地服刑

2020 年 8 月,12 港人被內地水警截獲。李宇軒、鄭子豪、嚴文謙、張俊富、張銘裕、黃偉然、李子賢及郭子麟,同年 12 月被內地法院裁定「偷越邊境」罪成,判囚 7 個月;鄧棨然及喬映瑜「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成,分別判囚 3 年及 2 年,目前仍在內地服刑;案發時未成年的廖子文及黃臨福則獲不予起訴。

DCCC 570/2021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