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悼念周梓樂逝世 中大碩士生拒捕罪成不服上訴 指不知是警從後制服

2019 年悼念周梓樂逝世 中大碩士生拒捕罪成不服上訴 指不知是警從後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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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8 日,科大生周梓樂墮樓數日後離世,多區有悼念活動,其中 30 歲中大哲學系碩士生被指在黃大仙廟外警民衝突中抗拒警員,經審訊後在 2021 年 6 月被裁定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罪成。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案件周五(26 日)在高院聆訊。

上訴方認為,原審錯誤接納警員供詞及誤判碩士生的傷勢,辯稱上訴人當日起肘、腳踢警員,是在警員沒表明身分、沒警告而動武下作出自衛。

律政司一方則指,不爭議碩士生有傷,但上訴方沒能證明傷勢由誰造成,而且警員有嗌「警察、咪走」表明身分,認為上訴人不可能不知對方是警員。法官黎婉姫押後本案至 11 月 25 日頒下結果,期間上訴人准保釋。
原審裁判官指被告「邊作供邊砌詞」
上訴方指出錯

上訴人為吳玠寬(定罪時為 30 歲,售貨員),他被指於 2019 年 11 月 8 日,在黃大仙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周展卓。答辯方為律政司代表。

原審裁判官葉啓亮裁決時,斥吳玠寬「邊作供邊砌詞」,遂拒納其稱自衛、正回家等供詞。另接納警員口供,指警員曾大聲表明身分,吳必知對方為警員,而繼續掙扎會令警員受傷。

上訴方:警員沒能說明被告如何施襲

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在沒有控方證人、呈堂片段證明的基礎下,錯誤裁定吳玠寬的傷勢,是他自己造成,又指原審錯誤接納警員證供,稱證供連貫便具可信性,但上訴方認為,警員未能指出被告是用哪隻腳踢他,單單連貫不可直接增加證人可信性。

法官黎婉姫質疑,一般邏輯下,是證供不連貫會損可信性,指上訴方的說法「似乎有違常理」。

上訴方:警員沒表身分、沒警告下動武

上訴方又指,吳玠寬當時不知從後制服他的是警員、以為是陌生人。吳當時有數下動作,第一次是起肘,第二次是右腳踢,其中右腳踢是被制服時的自衛動作,因當時該警員在沒有警告的情況下,用警棍攻擊被告。

黎婉姫則問,即使後來的右腳踢是屬自衛,但先頭的起肘亦可構成拒捕。上訴方修正說法,指起肘亦屬自衛動作,又說若律政司認為被告不是自衛,則舉證責任在於律政司。

黎婉姫又問,為何當日吳戴面罩。上訴方指,面罩實為外科手術口罩,吳曾在原審時提及,當日他感不適方戴口罩。答辯方亦確認,該面罩實為口罩。

律政司:上訴人未能證明傷勢由誰造成

答辯方律政司回應指,不爭議吳身上的傷勢,但認為上訴方未能證明傷勢由誰造成,「更遑論話係警員造成」。對於上訴方稱,他們有醫療報告可供證明,答辯方表示,報告同樣只能證明吳有傷勢,但未能說明傷勢如何造成。

答辯方續指,根據控方證人口供,案發時雖已入夜、約為凌晨 12 時,但附近有街燈、沒障礙物,亦即視野清晰,「如果真係畀人打,點解(吳)講唔出畀咩人打?」

律政司:警員解釋不到傷勢 非不誠實

對於上訴方指,吳當時不知制服他的是警員,答辯方表示,當時警員全部身穿防暴裝備,警員也有向他表明身份,有嗌「警察、咪走」,其中證人稱,相信聲量可遠至 10 至 50 米都聽到,吳不可能不知對方是警員。

另對於上訴方投訴,警方向吳玠寬使用過度武力,吳方自衛掙扎,答辯方表示,案發時情況混亂,「警員有自己職務執行、要控制被告,佢解釋唔到傷勢,並非有不誠實嘅地方」。

HCMA44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