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19 年悼念周梓樂逝世 中大碩士生拒捕罪成 上訴被駁回即時服刑

2019 年悼念周梓樂逝世 中大碩士生拒捕罪成 上訴被駁回即時服刑

分享:

2019 年 11 月 8 日,科大生周梓樂墮樓數日後離世,多區有悼念活動,其中 30 歲中大哲學系碩士生被指在黃大仙廟外批踭及腳踢警員,被裁定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罪成。他不服定罪提上訴,法官黎婉姫周五(25 日)在高等法院頒下判詞,駁回其上訴並撤銷保釋,他須即時服刑。

上訴方爭議,當時上訴人並不知制服他的是警員,稱警員在沒有警告下用警棍攻擊他,所以腳踢是自衛。惟法官同意原審裁判官的裁斷,認為上訴人必然知悉對方是警員,仍激烈對抗,導致警員身體受傷,最終數名警員合力才能制服他,其抵抗明顯不構成自衛行為。
上訴方:被警毆致多處受傷 律政司:或是激烈反抗受傷

上訴人吳玠寬在原審時稱被警員用毆打致多處受傷。上訴方早前爭議,原審裁判官錯誤裁定吳的傷勢是他自己造成。而且上訴人當時不知從後制服他的是警員,吳當時曾起肘及右腳踢,其中右腳踢屬自衛動作,因當時警員在沒有警告下用警棍攻擊他。

律政司回應指,原審裁判官已拒絕接納,吳聲稱傷勢是警員圍毆造成的說法。案中亦缺乏證據證明吳的傷勢,由警員毆打所致。而案發時吳作出激烈反抗,最終導致受傷亦不足為奇,而警員在制服他時需使用合符比例的武力。

判詞:上訴人稱俯臥被打 背部「出奇地」沒受傷

判詞指,原審時辯方明確指出吳的傷勢是由警員亂棍襲擊所致,故裁判官裁斷時不可能遺留吳的傷勢。但傷勢不能顯示他如何受傷,裁判官有權拒絕接納辯方說法。法官又認為,吳稱被人用亂棍擊打時是側臥或俯臥在地達 5 分鐘,但「出奇地」其背部竟然沒有絲毫受傷,證供也從未提及背部感到疼痛,實在「匪夷所思」,不合常理。

判詞:明知被警制服仍對抗 不構成自衛

判詞引述,裁判官接納警員的證供,案發前警方以揚聲器發出兩次警告,當時警員均身穿防暴衣及戴着防暴頭盔,在場人士不可能不知道其警察身分。當時警員追截吳玠寬,並橫抱其腰部,吳激烈反抗,更以手踭撞擊警員右面,警員於是用警棍打他大腿。及後有其他警員協助下才可將吳按在地上,但他依然不停掙扎,並踢到警員右膝,警員遂在警告後,向他噴射胡椒噴劑。法官認同裁判官的裁斷,當時警員是使用合理武力。

至於上訴方爭議吳的行為是自衛,法官反駁指,根據吳的證供,除了他企圖掙脫手腕和腳腕的動作外,在任何時間都沒以武力作出自衛,又否認曾「批踭」。此外,裁判官裁斷警員在案中使用適當的武力,而吳必然知悉對方是警員。法官認為原審的裁斷符合常理邏輯,有充分證據支持,沒有理由干預。法官續指,吳在此情況下仍激烈對抗,導致警員身體受傷,最終需要數名警員合力才能將他制服,其抵抗明顯不構成合理的自衛行為。

原審判上訴人監禁 3 個月

上訴人為吳玠寬(定罪時為 30 歲),他被指於 2019 年 11 月 8 日,在黃大仙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周展卓。原審裁判官葉啓亮 2021 年 6 月裁定吳玠寬官拒捕罪成,判囚 3 個月,批准他保釋等候上訴。

HCMA446/2021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