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周一(16 日)於中環大會堂舉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致辭時指,本港法官在過去數年處理備受國際關注的案件時,均發揮「高度專業精神」,不論他們是否《國安法》指定法官,均依據證據、忠誠引用法律判案,對此給予「充分肯定」。 他又指,法庭判決有時「無可避免」會產生政治影響,但這並不意味法庭在裁斷時,所作的是政治決定,又指甚麼案件訴諸法庭,「並非法庭所能控制」,就刑事案件而言,是取決於檢控一方及執法機關,法庭必須嚴格「依法處理」。 張舉能傍晚見記者時,被問及《國安法》人大釋法及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案件的事,他指尊重人大常委釋法的權力,又指《法律執業者條例》應如何修訂,法庭不宜評論,但認為即使未能聘請海外律師,都不影響任何一方獲公平審訊的權利。
張舉能另透露,司法機構將成立工作小組,研究現場直播法庭程序的施行細節;若情況許可,或於今年內就部分法庭程序推行現場直播。(見另稿)
疫後首次重返大會堂
甚麼案件訴諸法庭 法庭無選擇
2023 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今年重返中環大會堂舉行,是疫情爆發後首次,亦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上任後的第一次。
張舉能在演辭開首,提到國家主席習近平早前明確指出,「一國兩制」將維持不變、跨越 2047 年。因此公眾能充分理解司法機構在「一國兩制」下肩負的角色,至為重要。若社會對此存有誤解,對法庭有「錯誤或不恰當的批評」,甚至對法官人身攻擊,絕對不利於維持公眾對香港司法制度的信心。
張舉能、林定國、杜淦堃、陳澤銘
演辭均引述習近平 稱「一國兩制」、「普通法制度」將維持
同場發言的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亦在發言中引用習近平去年七一在港發表的講話,提到習近平形容一國兩制為「這樣的好制度,沒有任何理由改變,必須長期堅持」,又指習近平在講話中,兩次提及普通法,支持香港保留普通法制度。
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亦於演辭中表示,習近平的七一講話,清晰表明「一國兩制」方針沒有理由改變,香港應保持普通法制度,而司法機關應繼續獨立行使審判權。杜淦堃形容,習近平的講話「為香港的法律制度注入強心針」。律師會會長陳澤銘亦同樣在演辭中指,習近平重申必須維持 「香港的獨特地位和優勢」及「普通法制度」。陳澤銘認為,保存兩種「並存但卻截然不同」的制度,堅守中央政府主權,同時容許香港享有高度自治,在《基本法》的條文中清晰可見。
張:純粹不喜歡官所引法律作批評「屬錯誤」
張舉能強調,司法機構首要的角色是「維護法治」,並嚴格依照法律執行司法工作。不論案件屬民事、刑事,抑或法律爭議,法庭都必須一視同仁。張又提到,是否訴諸法庭,以及甚麼案件訴諸法庭,「並非法庭所能控制」,完全取決於爭議各方。就刑事案件而言,則取決於檢控當局和執法機關,「法庭並無選擇可言」。案件提交法庭後,法庭必須嚴格「依法處理」。
張舉能表示,法官執行司法工作時須摒除個人觀點,既不能重新制定法律,亦不能僅應用法律中他們所認同的部分,提到在過去數年,本港法官在處理一些備受公眾或國際關注的案件時,不論是否《國安法》指定法官,均發揮「高度專業精神」,「予以充分肯定」。
他又指,法庭的判決結果,不一定令任何人都滿意,認為是因為當中涉及不同持份和不同利益,並不代表法庭未有盡其職能,公平公正執行司法工作。若任何人有充分理據,絕對可以批評法庭或法官錯誤引用法律,但如果純粹基於不喜歡或不同意法官所引用的法律,而對法官作出批評「實屬錯誤」。法官對這一類批評不予理會,繼續履行其職責是「理所應當」。
法庭非立法機關 亦不作政治決定
張舉能又強調,「立法」並非法院的角色和職能,指法庭的工作是詮釋及應用法律,有時會因應情況所需,對法律「更新」詮釋,但相關詮釋須符合立法原意,同時不會扭曲法律條文文意,指法院「不可以此作為立法機會」,亦「不可藉此彌補法律中被視為不足之處」。
他又指,法院不是制定公共政策或作出政治決定的地方,指這些都是政府管治香港的職責。若法院在訴訟中面對某項政策,只會聚焦於政策或決定的合憲性或合法性,而非它是否可取或有何利弊。他又指,法庭的判決有時「無可避免」會產生政治影響,但這並不意味法庭在裁斷爭議時,所作的是政治決定,亦不代表法庭在政治上介入制定或廢除任何政府政策。
張:尊重人大釋法 聘海外律師非基本權利
張舉能傍晚見記者時,多次被問及《國安法》人大釋法及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案件的事,包括法院是否就國安議題「無能為力」、對政府「照單全收」 等。張舉能指,尊重人大常委釋法的權力,並指《國安法》第 14 條及第 47 條,有關特首發證明書及國安委職責的條文,「從第一日已經喺度」。他又指,由 2020 年至今,法院已審理不少涉及《國安法》的法律程序,指定罪、判刑及保釋等情況均公開透明 ,「大家都睇到,呢個係事實」。
至於《法律執業者條例》應如何修訂,應否「一刀切」禁止海外律師處理國安案件,張舉能指,海外律師參與合適案件對法庭定有幫助,但一涉及國家安全「當然有國安考慮」,如何平衡應由政府和立法機關考慮,司法機構不宜發表意見。
他又指,聘請海外律師並非《基本法》列明的基本權利,指《基本法》第 35 條,是保障市民有權聘請法律代表,根據案例是指本地全面執業資格律師,故聘請海外律師一直屬酌情權,「從來都冇絕對」。他表示,法庭的底線是確保司法公正及被告獲公平審訊,認為即使未能聘請海外律師,都不影響任何一方獲公平審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