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國家秘密|公眾利益豁免 03年容揭官員濫權 加、澳例有類似條文

23條國家秘密|公眾利益豁免 03年容揭官員濫權 加、澳例有類似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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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年政府讓步
提出公眾利益豁免修正案

2003 年《基本法》第 23 條條例草案,提出規管未經授權披露及違法取覽,社會關注對新聞自由影響。

政府在七一大遊行後,接納建議並提出修正案,加入新條文,指明「揭露任何官員的不合法活動、濫用權力、嚴重疏於職守或其他嚴重不當行為」、「揭露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的嚴重威脅」,如披露不超逾所需,而披露的公眾利益大於不披露,則不屬犯罪。

翻查現行《官方機密條例》,有條文訂明,若被告在指稱的罪行發生時,他既不知道亦無合理因由相信有關資料屬相關機密範疇,或不知道披露有關資料具損害性,則可以此作免責辯護。

(相片提供:ASSOCIATED PRESS)
2003 年七一大遊行後,政府就 23 條立法草案提出修正案,包括加入揭露官員濫權等不屬犯罪的條款。(相片提供:ASSOCIATED PRESS)

兩學者贊成加入公眾利益辯護
陳弘毅:可參考外國例

港大法律學院憲法學講座教授陳弘毅,以及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教授傅景華均向《法庭線》指,贊成於立法時加入公眾利益辯護。

陳弘毅在書面回覆指,具體內容可參考澳洲和加拿大的相關法例,另也可加入外國設有「已經公布」(prior publication)辯護理由,即若被視為國家秘密的資料,已被他人通過某渠道讓公眾人士知悉,可用作辯護。

傅景華接受《法庭線》訪問時指,應加入公眾利益辯護條款,並建議政府制定條文時參考《約翰內斯堡原則》(見另稿)。

國家保密局規章:
「需公眾知曉」等不得鑑定為國家秘密

翻查中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 4 條訂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至於國家保密局規章《國家秘密鑑定工作規定》,訂明在辦理涉嫌泄露國家秘密的案件時,有關事項是否屬於國家秘密,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鑑定。

《規定》第 7 條訂明,5 類事項不得鑑定為國家秘密,包括「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已經依法公開或泄露前已無法控制知悉範圍的」及「其他泄露後對國家安全和利益不會造成損害的」等。

加、澳例設辯護條款
文件所引加、英例 限涉外國勢力等才屬犯罪

政府文件引用的外國例子,包括加拿大《資訊安全法》第 16 條「傳達受保護資料」及 19 條「經濟間諜」。

記者翻查該加國法例,僅涵蓋傳達受保護的資料予「外國實體」(foreign entities)或恐怖主義組織(terrorist groups),而第 15 條又訂明,受限於保密協議的人若是為揭露官員犯罪行為,而有關披露的公眾利益大於不披露,即不屬犯罪;並訂明法庭在考慮披露的公眾利益時,須平衡被披露資料的範圍、相關罪行的嚴重性,以及披露帶來的損害及風險等因素。

英國的相關條文列於「間諜活動及其他」(espionage etc)部分,訂明任何人「獲取、複製、紀錄或保留」受保護的資料,且相關行為是代表外國勢力作出(carried out for or on behalf of a foreign power),才屬犯罪。

澳洲相關法例則訂明,符合當地《公眾利益披露法》(Public Interest Disclosure Act 2013)、《資訊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1982)或其他辯護理由的披露行為,不屬犯罪。

林定國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早前指當局正積極考慮加入公眾利益辯護理由。圖為他 1 月 30 日出席政府記者會,解釋 23 條立法。(資料圖片)

政府:積極研究納入豁免條款
惟門檻須高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早前受訪,指當局正積極考慮加入公眾利益辯護理由,但強調「公眾利益」定義必須清晰、嚴謹,例如牽涉公眾生命安全、非常重大及緊急理由,方可構成辯護理由。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則指縱然設豁免,「公眾利益是很高的公眾利益」,因要與國家安全比對,如果是純粹為滿足好奇心,相信大部分情況都不屬豁免範圍。鄧又強調,所有人都要遵守法律,不會因為某人屬於特別組織或專業,就能凌駕於法例之上。

據保安局網頁簡介,公眾可於 1 月 30 日至 2 月 28 日,以郵寄、電郵或傳真遞交意見。諮詢文件全文載於保安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