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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國家秘密|政府擬訂7範疇 傅景華憂吹哨墮法網 陳弘毅料屬秘密否由特首確定

23條國家秘密|政府擬訂7範疇 傅景華憂吹哨墮法網 陳弘毅料屬秘密否由特首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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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採內地《保守國家秘密法》定義
訂 7 類國家秘密

政府諮詢文件建議「國家秘密」涵蓋的 7 個範疇,其中 6 項與內地《保守秘密法》所載類似,而港版增加了涵蓋「香港特區」的字眼;最後一項,針對「關乎中央與香港特區之間的關係的秘密」,則與《保守秘密法》有別(見下表)。

文件亦建議,有關秘密若屬於 7 項範疇內,且「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便相當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即屬「國家秘密」,與內地《保守秘密法》中,「洩露後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寫法不同。而內地條文亦另訂明,「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同屬國家秘密。

諮詢文件亦引述外國例子,指從「各國通行的做法」看來,甚至是不設任何特定領域、但在不當披露後相當可能損害國家安全或利益的資料,也可能會被視為「國家秘密」,舉例英國、加拿大及美國均設條文,定義「受保護資料」,涵蓋涉及商業、經濟、科學等領域的事項。

2024 年 1 月 30 日,政府召開記者會,由特首李家超、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講解《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李家超宣布即日開始公眾諮詢,至 2 月 28 日完結。(資料圖片)
2024 年 1 月 30 日,政府召開記者會,由特首李家超、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講解《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李家超宣布即日開始公眾諮詢,至 2 月 28 日完結。(資料圖片)

指《國安法》等涵蓋不足
新罪擬針對管有、披露等 5 類行為

諮詢文件闡述,現行《官方機密條例》只保護特定幾類資料,如「防務資料」及「關乎國際關係的資料」等,「未能全面涵蓋所有屬國家秘密的資料 」;又指該法例亦著重禁止「非法披露」行為,「沒有直接針對竊取國家秘密行為本身」。而《國安法》第 29 條須證明竊取或刺探國家秘密等行為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否則亦不涵蓋。

翻查 2003 年 23 條條例草案,政府當年建議修訂《官方機密條例》,加入針對「違法取覽」機密資料的相關 6 類行為,包括未經授權取用電腦、有犯罪意圖或不誠實取用電腦、盜竊、搶劫、入屋犯法及賄賂。

相比之下,今次諮詢文件強調要禁止「任何形式」的竊取國家秘密行為,並建議整合及「完善」有關罪行,針對 5 類行為:

(1)非法獲取國家秘密;
(2)非法管有國家秘密;
(3)非法披露國家秘密;
(4)非法披露看來屬於機密事項的資料;及
(5)非法在離開香港特區時管有國家秘密。
指需管公職人員發布「內部消息」
擬針對「看來屬機密」資料

文件提到,例如公務人員或政府承辦商「發布所謂『內部消息』誤導公眾,引發特區居民對特區政府憎恨」,指現時未有條文處理,強調有必要規管有關行為。

新罪針對的 5 類行為中,其中一項為「非法披露看來屬於機密事項的資料」,指適用於公職人員或政府承辦商,針對意圖危害國安、在沒合法權限下披露資料,並「表述或顯示」資料是憑藉其身分而獲取或管有的行為。至於針對的資料,文件指明當相關資料如果屬實「便會屬(或相當可能屬)機密事項」,即受規管,不論它實際上是否屬實。

傅景華:擬管「看來屬機密」資料
憂日後吹哨易誤墮法網

港大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教授傅景華接受《法庭線》訪問時,表示支持政府立法,望提出建議改善立法。他指,記者過往揭露腐敗貪污或偷工減料,往往涉及吹哨人(Whistle blower)揭露內部資料,包括政府或承辦商掌握的資料。

傅舉例指「非法披露看來屬於機密事項的資料」的擬訂條文,涵蓋不屬國家秘密的資料,難確定界線,憂慮日後揭露腐敗貪污或偷工減料的「吹哨」行為,如涉相關資料,容易誤墮法網。

他建議,對於不屬國家秘密的資料,政府如欲規管,應另訂法例處理相關行為,而非由應對國安風險的 23 條立法涵蓋,以避免不合比例的懲處。

傅:7 範疇廣泛、是否秘密不明確
記者有時難辨是否具合法權限發布

當局亦強調,要證明入罪需「三連中」,即資料屬於上述 7 個範疇;有關人士明知某資料屬或載有國家秘密,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載有國家秘密;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另亦需具犯罪意圖。

傅指,現時 7 個範疇的「國家秘密」涵蓋相當廣泛,除國防、外交等範疇,亦包括政策制定、社會、經濟、科技等資料,而且資料本身是否屬「秘密」的界線不清。

傅亦指,在實際新聞操作上,記者有時難分辨是否具合法權限發布資料,例如有官員提供了內部資料,「是否就等於授權(發布)呢?」認為若條文不清晰,傳媒或因憂慮犯法而不報道,「自我審查最大的傷害不是對傳媒,而是公眾,甚至是政府」,籲政府進一步向業界及公眾解說。

傅提出,按《約翰內斯堡原則》,限制言論自由的法律,條文不應含糊,以確保公眾能清楚預計哪些行為觸犯法例。他認為,政府制定條文時應參考該原則,並確保罪行罰則應與實質罪行嚴重性合乎比例,亦建議考慮加入公眾利益辯護條款(見另稿)。

諮詢文件:本地定義應參考國家法律
4 記者涉內地泄密案 傅:解說有助了解新罪

諮詢文件引述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張勇指,「在一個國家之內的任何地方,必須適用同一套國家安全標準」,強調本地法例中「國家安全」的定義,應與國家法律定義一致。文件亦指,保障國家秘密「屬於中央事權」,而在界定何謂國家秘密時,應充分考慮國家相關法律的涵蓋範圍。當局重申,不會把被捕人移送內地審訊,強調 23 條是本地立法,案件由本港法院處理。

翻查資料,在內地相關法律下,過往有記者被指涉嫌竊取、刺探,或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被捕及判囚,例如《明報》記者席揚、《海峽時報》特派員程翔、內地記者高瑜,以及澳洲記者成蕾(見下表)等。

傅景華指,由於過往內地的相關審訊不公開,這些案件確實涉及什麼報道及秘密資料並不明確,認為相關案件有助外界了解擬訂的罪行,籲港府考慮在推行新例前,向業界及公眾清晰解說。

陳弘毅料審訊涉及的資料
由特首確定是否屬國家秘密

港大法律學院憲法學講座教授陳弘毅,書面回覆《法庭線》指,由於涉及的是國家的秘密而不只是香港特區政府的秘密,認為港府建議採用中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對於國家秘密的定義,屬無可厚非。

他估計,具體案件審判時,某文件或資料是否國家秘密,適用《香港國安法》第 47 條的規定的,即由特首發出證明書,確定該文件或資料是否國家秘密。他亦贊成在立法時加入公共利益辯護理由(見另稿)。

陳弘毅電台受訪:
學術研究或真誠報道如沒意圖不犯罪

陳弘毅日前亦接受香港電台訪問,指諮詢文件及當局說明,定罪須證明具危害國安的意圖,故他相信,學術研究或真誠新聞報道,如沒相關意圖,即使無意下披露國家秘密,理論上毋須負上法律責任,「當然這些表述是否最理想,我覺得可以進一步研究」。

至於如何界定「意圖危害國家安全」,陳認為,政府應在立法時向公眾更詳細說明,亦可參考內地相關法例的表述。陳又指,內地相關法律的設計,亦接受一般民眾沒有義務辨別哪些材料屬國家秘密,故若一般市民被懷疑涉國家秘密相關罪名,定罪門檻相對較高。

此外,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 2 月 6 日在《明報》撰文,就國家秘密相關罪行立法,指雖然當局解釋定罪須「三連中」,但關鍵是由誰判斷某項資料披露「相當可能危害國家安全」,以及由誰解釋「國家安全」。

國安法:證據是否涉「國家秘密」由特首認定
涉國家秘密可不公開審訊

《香港國安法》第 41 條訂明,特區管轄的危害國安案件,審判應公開進行,但若「因為涉及國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開審理的」,可禁止新聞界及公眾旁聽全部或一部分審理程序,惟應當公開判決結果。

而第 47 條則訂明,案件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有關問題由行政長官發證明書認定,證明書對法院具約束力。

據保安局網頁簡介,公眾可於 1 月 30 日至 2 月 28 日,以郵寄、電郵或傳真遞交意見。諮詢文件全文載於保安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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