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事務管理局 2020 年裁定港台《頭條新聞》有集數辱警,記協與港台工會提司法覆核挑戰決定,2021 年獲判部分勝訴。通訊局、港台工會與記協各就敗訴部分提上訴。上訴庭去年 9 月一致駁回通訊局上訴,工會、記協則上訴得直,通訊局的警告獲撤銷。
上訴庭周五(11 日)就訟費評定頒下判詞,接納局方提出抗辯與公眾利益有關,而部分屬新議題,對局方日後如何履行職責、監管電視節目均有長遠影響,考慮後認為局方應向工會、記協一方支付 75% 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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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報道於 1 月 28 日凌晨作重大修正,原報道錯誤指黎智英一方主張案件應留在高院審理,《大公報》一方則主張轉介區院,而官裁定黎一方需付是次訟費。特此更正,造成不便,謹此致歉。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於 2020 年入稟高院,控告《大公報》誹謗、發布題為〈亂港頭目謀『著草』路線曝光 收費100萬〉的文章,指黎欲棄保潛逃。黎一方早前申請審訊設陪審團被拒,案件周一(27 日)在高等法院再訊。
《大公報》一方認為本案涉及公眾利益,應留在高院審理;黎一方則指,法庭早前拒絕設陪審團的申請,認為可以轉介區域法院審理。高院聆案官萬可宜指,由於本案所涉最高賠償金額,不多於 300 萬元,下令轉介區院審理,並要求《大公報》一方支付是次訟費。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 2020 年入稟高等法院,指控《大公報》發布題為「亂港頭目謀『著草』路線曝光 收費100萬」的文章,指稱黎欲棄保潛逃,內容涉及誹謗。黎要求法庭頒令禁制《大公報》誹謗、道歉及賠償。黎一方希望審訊設陪審團,《大公報》則反對,法官歐陽桂如周四(3 日)聽畢雙方陳詞,將於一個月內頒下判詞。
黎一方指,黎智英打算就本案作供,並指他為知名人士,所涉案件均受廣泛關注,質疑《大公報》明知文章內容虛假仍惡意發布。加上《大公報》在本港廣泛流傳、有大量數者,本案涉及公眾利益,審訊應設有陪審團。
《大公報》一方則認為,若本案由陪審團審理,法官便不能在審訊前閱讀文章,或向法律代表提問以澄清疑惑,陪審團亦可能需更長時間審視文章,以評估《大公報》發布文章時的思想狀態。
香港記者協會(記協)周五(5日)入禀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挑戰運輸署署長今年 1 月就車牌查冊實施的新安排。
入禀狀指,運輸署安排與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原則不一致,不合理地要求記者就其調查提交鉅細無遺詳情,例如相關申請符合哪些公眾利益、為何記者手上資料不足以進行報道等;又指自新措施實施逾 3 個月,署方處理為新聞採訪目的而查冊的申請,不合理地漫長及緩慢,至今未有任何記者成功查冊,要求法庭裁定運輸署現行政策違憲。
運輸署今年初就車牌查冊實施新安排,規定只有為指明用途如買賣車輛、保險等,才可查車牌,新聞工作則要透過「例外情況」提書面申請,在運輸署長信納有關申請關乎重大公眾利益,才可獲批證明書。
23 條的「國家秘密」罪行,政府指正考慮立法時加入公眾利益辯護理由,強調必須清晰和嚴謹。翻查 2003 年政府提出的相關條文,指明如揭露官員的不合法活動、濫權、嚴重疏於職守或其他嚴重不當行為等情況,不屬犯罪。
港大法律學院憲法學講座教授陳弘毅,以及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教授傅景華,均指贊成加入公眾利益辯護。當中,陳倡參考加拿大、澳洲法例,也可考慮豁免已被人公布的資料。
翻查中國國家保密局規章,訂明已無法控制知悉範圍、泄露後對國安不造成損害等情況,不得鑑定為國家秘密。加拿大、澳洲法例亦設公眾利益豁免;加國並訂明若為揭露官員犯罪行為,而披露的公眾利益大於不披露,即不屬犯罪。
23條立法報道:
23條國家秘密|政府倡訂7範疇 傅景華憂吹哨墮法網 陳弘毅料屬秘密否由特首確定
23 條立法專題報道專頁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周二(1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進行第二日審訊,控、辯雙方繼續就「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的檢控時限爭議陳詞。法官押後至本周五(22 日)就此爭議頒下書面判決。
辯方周二補充指,立法者制定檢控時限,是為了平衡公眾利益。如本案涉及煽動刑物,控方為了公眾利益,應盡快提控,以阻止有關刊物繼續傳播,重申控方不能無了期等待,最後以「串謀」罪控告一系列行為。
控方則認為,本案的犯罪行為歷時超過兩年,被告持續向公眾發布文章,涉及超過 160 篇煽動刊物,屬「持續的犯法行為(continuing offence)」,至 2021 年 6 月 24 日才結束。而控方於同年 12 月 13 日去信法庭表示有意加控,已可視為「開始進行」檢控,故並無超出檢控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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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時更新|黎智英案第二日審訊 控辯續就煽動罪檢控時限陳詞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 17 人疑「突圍而出」,及後在科學館內被捕。其中一宗涉及 8 人的案件,當中 5 人於開審前及審訊期間先後認罪,被判囚 15 至 19 個月。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提覆核,周五(29 日)在高院開庭處理。
律政司一方認為,法庭判刑時應考慮理大事件、社會氣氛等「大環境」。上訴庭聽畢陳詞指,原審判刑原則有錯、明顯過輕,量刑基準應為 36 個月監禁。惟考慮認罪扣減、覆核刑期扣減,以及各人即將獲釋等因素,認為改變刑期並不合適,亦不符合公眾利益,最終駁回律政司覆核申請,維持原判,將於 6 個月內頒下理由。
答辯方庭上透露,以現時刑期而言,5 人最早將於 10 月中旬獲釋,最遲將於 2024 年 2 月下旬獲釋。旁聽人士聞判拭淚及歡呼,向犯人欄的被告高呼「出年見到你」、「(下月)12 號見啦」,有被告展露笑顏,豎起拇指回應。
2012 年的南丫海難造成 39 人死亡,家屬多年來爭取召開死因研訊,親自入稟、被駁回、再上訴,在今年 7 月 25 日終於迎來曙光。上訴庭認為死因研訊符合公眾利益,裁定家屬勝訴,下令召開。 近 11 年間,家屬為了向逝去摯親交代,從不放棄;跟進多年的記者,為了未解的疑團,竭力追查。各人如何走過這段追尋真相之路?從中建立的友誼又是怎樣的一回事? 相關文字報道:南丫海難家屬上訴得直 上訴庭:盼遲來的死因研訊 令事件告一段落
2012 年造成 39 人死亡的南丫海難,死因庭 2020 年決定不召開研訊,直接裁斷遇難者「非法被殺」。兩名死者家屬入稟要求高院下令召開死因研訊,去年 11 月被駁回再提上訴。上訴庭周三(26 日)裁定家屬得直,下令召開死因研訊。 上訴庭認為,召開死因研訊符合公眾利益,而原審法官評估公眾利益時,採用過於狹隘的定義(too restrictive),裁斷有錯。判詞又指,家屬一方發現的新證據,包括「南丫四號」圍板高度不達標、「海泰號」船頭以鋼片加固等,未曾在獨立調查委員會被審視,有需要透過公開聆訊,包括公開審問涉事海事處人員,才可查找處方監管及審批制度,是否有更深層次的系統不足。上訴庭最後指,死因研訊「遺憾地姍姍來遲」,但希望可為家屬就事件劃上句號。有家屬指,得悉結果一刻心情激動,形容「咁多年唯一一次可以喺鏡頭面前笑」。 文字報道:南丫海難家屬上訴得直 上訴庭:盼遲來的死因研訊 令事件告一段落
2012 年造成 39 人死亡的南丫海難,死因庭 2020 年決定不召開研訊,直接裁斷遇難者「非法被殺」。兩名死者家屬認為事件成因、責任未完全釐清,要求高院下令召開死因研訊,2022 年 11 月被高院駁回,不服再提上訴。上訴庭周三(26 日)裁定難屬得直,下令就兩名遇難者召開死因研訊。 原審法官高浩文早前指召開死因研訊不符公眾利益,駁回難屬的申請。但上訴庭認為,召開死因研訊符合公眾利益,而原審法官評估公眾利益時,採用過於狹隘的定義(too restrictive ),裁斷有錯。判詞又指,家屬一方發現的新證據,包括「南丫四號」圍板高度不達標、「海泰號」船頭以鋼片加固等,都未曾在獨立調查委員會被審視,有需要透過公開聆訊,包括公開審問涉事海事處人員,才可查找處方監管及審批制度,是否有更深層次的系統不足。 上訴庭最後指,雖然死因研訊「遺憾地姍姍來遲」,但希望對家屬而言,可令事件告一段落(closure to all of them)。有遇離者家屬指,得悉結果一刻心情激動,「咁多年唯一一次可以喺鏡頭面前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