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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煽動罪|快必案爭議須證煽暴意圖 上訴庭或諮詢期後裁決 政府未明確答參考否

23條煽動罪|快必案爭議須證煽暴意圖 上訴庭或諮詢期後裁決 政府未明確答參考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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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文件:煽動憎恨不一定同時煽暴
未提普通法原則及外國例

政府諮詢文件指「過去的經驗顯示」,煽動引起對中央或特區政府憎恨的行為,「雖然不一定同時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煽惑他人擾亂公眾秩序,但放任這些煽動行為不理,日積月累的後果便是令大規模暴亂一發不可收拾」,續指「必須基於過往的實際經驗,釐清及完善有關罪行元素。」

綜觀整份諮詢文件,大部分建議新訂或整合的罪行,都有引用普通法相關原則,或以其他國家相關法律作為例子,惟少部分罪行則未有提及,例如煽動罪的相關段落,未提普通法下煽暴意圖,亦未有引用外國法例、英國樞密院判決。

政府:檢視近年實際情況等制方案
未明確答會否參考「快必上訴案」判詞

政府發言人回覆《法庭線》時,重申諮詢文件的內容,指 23 條的立法研究工作包括檢視過往的研究資料、《國安法》及其他維護國安相關法律的內容、實施經驗及法庭裁決、「我國及其他國家的相關法律及實踐經驗」、香港特區近年的實際情況等,從而制定有效和務實的方案。

發言人又指,現行及完善後的「煽動意圖」相關罪行,「在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之間取得適當平衡」,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所定下的標準。

發言人並指,立法公眾諮詢工作已經展開,歡迎公眾及不同界別人士提出意見,會儘快考慮公眾諮詢收集到的意見,並進一步細化及完善建議罪行的方案,包括擬訂罪行罰則,敲定立法建議及法例條文,然後會提交立法會審議。

對於若上訴庭於諮詢期完結後,就「快必上訴案」頒下判決,政府在擬定條例草案時會否參考,發言人未有明確回答。

「快必案」爭議須證煽暴意圖
上訴庭或於諮詢期後頒判決

煽動罪的刑事審訊中,控方是否必須證明被告具有煽惑暴力或社會動亂的意圖,是目前本港煽動案的重要爭議點。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被指在街站發表「打倒共產黨」等言論,原審被裁定煽動罪成而判囚;他提出定罪及刑罰上訴,其中一個爭議點,是認為控方必須證明煽暴意圖,才能入罪。

高院上訴庭於 2023 年 7 月就該案聆訊後,押後至 9 個月內,亦即最遲將於今年 4 月頒布裁決,屆時政府就 23 條立法的公眾諮詢期(至 2 月 28 日)或已完結。而截至本周四(15 日),據司法機構網頁,該案暫未有裁決日期。

譚得志
「快必」譚得志在原審中,被裁定 7 項煽動罪成。圖為譚於 2020 年 1 月在其中一個街站發言。(資料圖片)

上訴庭裁決對下級法院具約束力
立場案法官押後裁決

「快必案」是自 1997 年來,本港首宗煽動案上訴,譚得志一方在上訴聆訊後,於 2023 年 10 月向上訴庭呈交英國樞密院的最新判詞,該判詞裁斷普通法下的煽暴或動亂意圖(intention to incite violence or disorder),為煽動定罪的「隱含必要條件」。

由於上訴庭裁決對下級法院具約束力,其會否或如何採納樞密院判決,將會影響煽動案的舉證及審訊。

在區域法院審理的「立場新聞案」,控辯於 2023 年 11 月亦就樞密院判詞作補充陳詞,法官郭偉健形容樞密院判詞「好高、好 persuasive(具說服力)、authority(權威)係好重」,宣布押後待「快必案」有上訴結果後的一個月內再作裁決

部分已審結煽動案
控罪不涉煽惑暴力意圖

另據《法庭線》統計,截至 2023 年 10 月底已審結的 24 宗煽動案,當中三分之一,控方在控罪中指控被告涉引起憎恨等,但沒指控他們具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的意圖,例如「初凝芝茶案」、「曾雨璇案」及「男警嘲水警殉職案」。被告最終認罪或被裁定煽動罪成。

而有 3 宗煽動案,即「羊村繪本案」、「古思堯擬抬棺材示威案」及「旁聽師案」,被告不認罪,而辯方均爭議煽動定罪須包括煽暴或動亂意圖。不過法官及裁判官接納控方指,毋須證明被告具有煽暴意圖,最終裁定被告罪成。

羊村繪本案|辯方結案:引聯合國報告指煽動罪過寬 立法局曾通過須證意圖 官 9.7 裁決
「羊村案」中,辯方爭議普通法下煽暴意圖為控罪元素,而被告並沒該意圖。區院法官郭偉健不接納,指如今暴力已非唯一方法令政府倒台或癱瘓其運作。圖為涉案 3 本繪本的封面。

英樞密院引澳洲法改會報告:
不考慮煽暴意圖的看法過時

至於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判詞,是關於千里達的司法覆核上訴案,5 名法官裁斷煽暴或動亂意圖,為煽動定罪的「隱含必要條件」。港大法律學院客席教授陳文敏形容,裁決「有相當份量」、「大大削弱」本港法庭裁斷多宗煽動案罪成的理據。

該判詞又引述數個普通法國家的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當中澳洲的法改會報告指,毋須證明煽暴或動亂元素,反映未有民主概念年代的「過時看法」;而紐西蘭的法改會指,民主社會理論上是由人民管治,「難以理解批評政府如何及為何應被視為犯罪」,建議廢除當地的煽動罪。

多個普通法國家廢除煽動罪
或修例加入暴力控罪元素

樞密院判詞提及,紐西蘭法改會於 2007 年的報告,為多個普通法地區煽動罪沿革「提供了有用的整合」。《法庭線》翻查該份報告,指澳洲在 2005 年選擇收緊其煽動罪至必須具「煽動武力或暴力」元素(unless it urges force or violence),並納入當地反恐法例。

該報告又指,加拿大、愛爾蘭、英國的法改會,均建議廢除煽動罪。紐西蘭國會於同年通過,廢除該國煽動罪。而翻查資料,英國於 2009 年廢除煽動誹謗罪;澳洲於 2010 年廢除《刑事法典》(Penal Code)中有關煽動罪的字眼,修訂為「促使暴力(urging violence)」罪。

(相片提供:ASSOCIATED PRESS)
港府 2002 年宣布就《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諮詢公眾,由時任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公布諮詢文件,立法建議引起社會強烈反彈。圖為超過 50 萬人於 2003 年 7 月 1 日遊行,反對立法。政府其後曾修訂部分立法建議。(相片提供:ASSOCIATED PRESS)

2003 年條例草案
倡廢除煽動意圖

2003 年港府提出就《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時,條例草案文件亦建議廢除煽動意圖的條文,並新訂「煽動叛亂罪」,指明僅限於「煽惑他人犯叛國、顛覆或分裂國家罪行」(最高判囚終身),或煽惑進行暴亂(最高判囚終身)。

當年文件又指,參照普通法「確立已久」的煽惑原則,「不會把和平宣揚意見刑事化」。

2024 年 1 月 30 日,政府召開記者會,由特首李家超、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講解《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李家超宣布即日開始公眾諮詢,至 2 月 28 日完結。(資料圖片)

據保安局網頁簡介,公眾可於 1 月 30 日至 2 月 28 日,以郵寄、電郵或傳真遞交意見。諮詢文件全文載於保安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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