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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涉今年6.12穿光時衫、戴黃口罩 27歲男子被控新煽動罪 被拒保釋8.7再訊

23條|涉今年6.12穿光時衫、戴黃口罩 27歲男子被控新煽動罪 被拒保釋8.7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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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一度指被告有 8 天覆核權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李庭偉申請毋須答辯及押後再訊,以候警方進一步調查,包括檢查其手機、電腦,以及案發附近的閉路電視,又指辯方亦需時處理辯方材料。辯方有保釋申請,控方反對。

總裁判官蘇惠德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拒批被告擔保,指未能看到有充分理由不再作出危害國安行為,並一度稱「你有權向高院申請覆核,要唔要 8 天?」辯方代表、律師陳奕勤指不需要,並指「似乎相關法例好似…」蘇惠德打斷問,「係咪無㗎?」陳指似乎沒有,但無論如何,辯方都不需要 8 天覆核。蘇再問,「記得係無咗?」控方答,「記得係無咗」。隨後蘇惠德應控辯要求,押後至 8 月 7 日再訊。

翻查資料,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3 條》)生效前,除非被告主動放棄權利,否則被拒保釋被告,可每隔 8 日再到裁判官席前覆核保釋決定。過往有被控國安罪行而還押者如鄒幸彤,曾應用有關權利。政府其後就《23 條》制定草案時,建議 8 日覆核安排不適用於國安案件,稱有關安排被濫用、頻送被告至法院亦有國安風險。

而根據已生效的《23 條》,當中「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相關的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分部中第 103 條「交付審判程序中的還押期間」,指明毋須理會 8 天安排。

男子被控新煽動罪

被告諸啓邦(27歲,無業)被控 3 罪。首罪為「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24(1)(a)(i) 條,指他於 2024 年 6 月 12 日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穿戴印有陳述的一件上衣及一個口罩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

(a)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

(c)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另外兩罪分別為「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及「有意圖而遊蕩」,指他同月同日在石門港鐵站附近,在警務人員 26166 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後,不遵從要求;在上述公眾地方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

翻查條文,新煽動意圖相關罪行,若罪成最高可處監禁 7 年。另控罪書顯示,案件由國家安全處負責。

WKCC258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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