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歲男承認於 2020 至 2023 年間,3 度與當時年僅 11 至 14 歲的男童肛交,及兩度要求對方口交,他承認 3 項與男童肛交、及兩項作出嚴重猥䙝行為罪,法官郭啟安周五(23 日)於高等法院判其監禁 9 年。
事主 X 的報告提到,他事後心理創傷極嚴重,出現解離反應及需要退學,曾自殘及嘗試自殺。法官指,被告視行為是兄弟間的玩樂,不知其剝削本質,削弱悔意。被告表達自責內疚,但報告指他對事主的同理心有限。法官寄語被告積極接受心理治療,否則「出返嚟就係一個計時炸彈」。
報告指被告戀童
把行為合理化成兄弟間玩樂
被告陳啟森(27 歲,煤氣公司技工),承認 3 項分別與 13 歲及 16 歲以下男子作出肛交罪,以及兩項向兒童作出嚴重猥䙝行為罪,涉及事主 X,日期橫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5 月 23 日。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有真誠悔意,被捕後合作,承認控罪,而他年少時曾在男生宿舍寄宿,當時曾接觸到性活動,令其價值觀扭曲。
法官判刑時引述報告指,被告心理戀童,對年幼兒童感興趣,重犯機會高,而且被告價值觀扭曲,把自己的行為合理化成為兄弟間的玩樂,低估事件對事主的影響,對事主的同理心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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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事主心理創傷極嚴重
一度嘗試自殺
至於事主的創傷報告,官指事主現年 17 歲,其心理創傷極嚴重。事主的母親形容,事主由原本開朗活潑的兒子,變得社交退縮,容易緊張及眼神迴避,亦無法使用電話。他案發時感到無助,亦對於無法保護自己感自責、焦慮,出現解離反應,無法再上學而需要退學。事主又會不時發惡夢至喊叫,患有分離焦慮,無法與他人有人際關係,曾經自殘及嘗試自殺。
報告又提到,他亦會強迫性清潔自己,包括用百潔布及鋼絲刷,令自己受傷。他容易情緒波動,無法控制,亦曾無法與家人交談,要透過傳紙條溝通。而事主的母親亦感到自責和內疚,因為當時家人對被告有信任。
官:被告對 X 同理心有限
官判刑時指,本案有多項加刑因素,報告指事主受嚴重創傷,而被告當時的身份是兄長輩,二人年齡相差 10 年,利用事主的信任及同居的便利性質,侵犯事主、違反誠信,而且被告重犯機會高。此外,被告又在過程中拍片,購買潤滑劑犯案。而性侵事件歷時 3 年,至少發生 5 次,並非單一事件。
官提到,即使事主曾經抗拒,但被告仍不予理會,漠視事主的意願,過程中亦沒有使用安全套,而且在事主的體內射精,有健康風險,而且即使明知事主感到疼痛,仍然犯案,事主事後有創傷後壓力症,伴隨他的成長。
官又指,被告視這些行為作為兄弟間的玩樂,不知其剝削本質,削弱悔意。被告表達自責內疚,但報告指他的同理心有限,而即使被告自己有創傷,但他持續犯案,此非侵犯他人的理由。而事主事發時僅 11 歲。
官就 3 項肛交罪以監禁 4 年至 10 年作量刑起點,兩項嚴重猥䙝行為罪以 3 年及 3 年半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 3 分 1 刑期,部分刑期同時執行,總刑期 9 年。法官又寄語被告改過自新,積極接受心理治療,因為其價值觀扭曲,否則「出返嚟就係一個計時炸彈」,不希望再有兒童受害。
案情:首罪案發時事主僅 11 歲
案情指,事主男童 X 於 2009 年出生,被告陳啟森於 1999 年出生,而 X 事發時與父母及胞妹居於一村屋單位。而 X 於 2019 年在住所附近的球場認識被告,而二人認識不久後,被告帶 X 到處玩耍,二人亦會到被告家中遊玩。及至 2020 年,因為被告與家人關係不佳,所以搬入 X 的村屋單位,與 X 的家人同住,X 與被告睡在同一張雙人床。
及至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X 當時 11歲,他到被告的寓所過夜。當晚二人同睡一張床,X 睡着後突然感到肛門痛楚,感覺到被告與他肛交,歷時約 15 至 20 分鐘,X 當時沒有作出反應,假裝仍睡着。翌日,X 仍感到肛門疼痛,被告承認他曾對 X 肛交。
案情:被告犯案時曾拍下過程、事主感疼痛
第二項肛交罪指,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5 月 23 日期間,X 當時 11 至 14 歲,二人在 X 的睡房內,當時 X 父親亦在屋內。而被告則調高電視音量,被告脫下自己與 X 的衣服,使用潤滑劑,與 X 肛交,並拍下過程,當時 X 的肛門感到疼痛,事後去廁所把被告的精液排出體外。
第三項肛交罪發生於 2023 年 5 月 21 日,X 當時 14 歲,被告向 X 表示要「搞」對方,X 感到不耐煩,亦數次表達不願意,但不獲理會。被告用手捉住及撫摸 X 的下體,被告又使用潤滑劑,並與 X 進行肛交。X 肛交感到疼痛及不適,歷時約 30 分鐘,他事後亦感到肚痛。
案情:被告警誡下稱二人契哥、契細佬關係
至於第四項嚴重猥䙝行為罪,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2 月 15 日期間,當時 X 11 歲。二人身處於被告的單位內,被告不斷要求 X 為他口交,X 遂應被告要求為其口交,X 對此感不開心及不情願。第五項嚴重猥䙝行為罪發生於 2023 年 5 月 1 日至 23 日,X 當時 14 歲,二人身處於 X 的睡房內,被告又要求 X 為他口交,X 當時表達不願意,但最終應被告要求為他口交。X 內心感不適,並吐出精液。
案情續指,警方於 2023 年 5 月 24 日拘捕被告,被告於警誡下稱,他 2019 年於球場認識 X,二人為「契哥」及「契細佬」的關係,他隨後搬入 X 的村屋,與 X 及 X 的家人同住,二人首次肛交時沒有使用安全套。而他每次與 X 肛交時,X 會感到疼痛,被告等一等後,等到 X 表示「Okay」才繼續,被告曾在過程中拍片,又承認因「貪得意」對 X 進行肛交。
HCCC23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