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歲男前年與兩名 15 歲少年合共 9 度肛交,其中一人更遭被告以狗圈繫頸拖行、鞭打、迫飲尿等方式虐待,被控「向 16 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猥褻侵犯」等 17 罪。被告周三(3 日)在高等法院承認所有控罪,法官潘兆童押後至明年 2 月 4 日判刑,等候被告的精神科及心理報告。庭上透露,被告有逾 10 項風化案底。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38 歲男前年與兩名 15 歲少年合共 9 度肛交,其中一人更遭被告以狗圈繫頸拖行、鞭打、迫飲尿等方式虐待,被控「向 16 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猥褻侵犯」等 17 罪。被告周三(3 日)在高等法院承認所有控罪,法官潘兆童押後至明年 2 月 4 日判刑,等候被告的精神科及心理報告。庭上透露,被告有逾 10 項風化案底。
高院 2019 年就「楊柱永司法覆核案」,裁定 4 項「男男」性罪行法例違憲,並對另外 3 項作「補救性詮釋」,其中「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男子作出肛交」罪,刑責與同年紀女子非法性交罪看齊,當中與 13 至 16 歲男女童非法性交,限最高判囚 5 年。 曾承認該罪被判囚的男子,周一(12 日)入稟區院向港府索償,指他在「楊柱永案」前承認 9 項該控罪(當時控罪為 21 歲以下男子),而在 2014 年連同其他控罪共被判囚 10 年,指當年判刑「帶歧視」,認為若按「楊案」裁決,他最高應被判囚 6 年 8 個月。 入稟狀提到,男子於「楊案」裁決後的兩個月,去信時任特首(林鄭月娥)要求減刑或重新判刑,而特首相隔 44 日後行使《基本法》權力減刑令他即日獲釋。他認為自己多服共 802 日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