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翁被指在女兒約 3 歲時向她展示色情照片,並在她 11 歲時非禮她,並稱待女兒長大會跟她結婚;女童向補習老師傾訴揭發事件。被告周四(2 日)在區域院院,獲裁「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非禮罪不成立。
區院法官練錦鴻裁決時指,罪名不成立僅代表證據不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罪成,「和被告有沒有干犯第一及第三控罪並無直接關係」。他指,基於事主證供前後不符,法庭難判斷哪部分屬實,故不能接納。
被告另承認虐兒罪,涉及用皮帶抽打女兒小腿致流血,押後至 7 月 24 日判罰。被告續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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