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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歲作曲人認恐嚇及襲擊漁護署職員 判囚 21 日 官:須保護公職人員

34 歲作曲人認恐嚇及襲擊漁護署職員 判囚 21 日 官:須保護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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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歲作曲人被指於 2021 年在郊野公園違規露營及使用煮食爐,被漁農署人員票控時,拒絕出示身份證,揮舞鐵管及推開對方。他早前承認一項阻礙公職人員、兩項刑事恐嚇及一項普通襲擊罪,周四(4 日)被判監 21 日。

辯方求情指,被告並非存心襲擊,而是在推撞時跌倒,被告亦無暴力傾向。他希望向事主道歉及願意支付醫療費。被告還押期間撰寫的求情信指,他已知錯,又指在生日時承認控罪,體會很深。
辯方求情:被告非存心襲擊事主

案件周四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辯方求情時強調,被告並非存心襲擊兩名事主,而是在推撞時跌倒,被告亦無暴力傾向。他希望向事主道歉及願意支付醫療費。

辯方又指,社會服務令報告雖指被告工作不定時,可能難以履行服務令,但被告願意更改日程以履行服務令,而被告還押期間撰寫的求情信指,他已知錯,並在生日時承認控罪,體會很深。

官指不考慮社服令

裁判官劉淑嫻指由於報告不建議,故不會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辯方認為被告現時持「免針紙」,感化官可能擔心被告因而不能出入政府場所。

裁判官續引述辯方指,被告擁有良好品格,對流行文化貢獻良多。他屬家庭經濟支柱,需要供養父母。

裁判官就一項阻礙公職人員罪判罰款 2,000 元;兩項刑事恐嚇罪同樣以判囚 21 日作量刑起點,因認罪及初犯扣減至判囚 10 日。至於普通襲擊罪,裁判官強調為了保護公職人員,須施以懲罰,以判囚 15 日作量刑起點,經扣減後判囚 8 日。當中部分刑期分期執行,最終判囚 21 日。

被控刑恐、普通襲擊等 4 罪

被告陳瑋洛(34 歲),承認一項阻礙公職人員、兩項刑事恐嚇及一項普通襲擊罪。他被控於 2021 年 11 月 25 日,在清水灣郊野公園,阻礙杜姓漁農自然護理署農林助理員依法執行公務,並在燒烤場威脅杜及另一吳姓女子會使其人身遭受損害,即導致兩人不要求被告提供身份證及作出票控,以及襲擊吳。

KTCC74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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