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被指在荔枝角收押所還押時,向兩名還押人士提議自編自導藏械及藏毒案,待兩人向警方提供情報以換取減刑。該男子與 3 名同伙早前承認「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等罪,判監 1 年至 3 年 6 星期。另一名 27 歲女子涉處理相關黑錢,原定否認控罪受審,她周二(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改認一項洗黑錢罪,准保釋候周三求情。
被告承認案情指,她代表同居的同案被告收取約 31 萬元現金,廉署在其睡房檢取約 29 萬現金。控方指,接納無證據顯示被告知悉該筆現金牽涉甚麼罪行,亦無證據她參與相關罪行。法官明言本案很大機會判監,暫准擔保「唔好當任何承諾」。

原定不認罪受審 周二改認罪
同案被告分別為主腦王珏琛、其女友劉臻頤、兩名同黨關宇軒、溫展鵬早前已承認「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等罪,判囚 1 年至 3 年 6 星期。餘下一名被告鄭樂琳(現 27 歲)為溫的同居者,她原否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受審,周二改認罪。
案情:被告從主腦女友收 31 萬元 兩人事前不相識
鄭承認的案情指,她與被告溫展鵬在案發時段同住屯門一單位。鄭與主腦女友劉臻頤透過電話通訊及相約會面,兩人分別在 2022 年 5 月 24、28、29 日會面,鄭從劉取得現金共約港幣 31 萬多元。
鄭在同年 5 月 31 日被捕,廉署搜查鄭與溫的住所,檢取現金共 319,500 元,其中 295,000 元在睡房發現,另有 24,500 元在鄭的手袋被搜出。
鄭在警誡錄影會面承認,她代表溫從劉收取現金,3 度與劉會面,其中第一次取得 2 萬元生活費,其後兩次取得載有現金的公文袋,共約 20 多萬元,事前她並不認識、並未見過劉。溫曾將公文袋內的現金拿出,放在睡房床頭,而在她手袋內的現金屬於她本人,藉手袋買賣所得,與溫無關。
控方:無證據顯示被告知悉自編自導案
代表控方的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戚雅琳引述被告背景,指她在香港出生、無案底,接受高等教育、未婚。辯方指未料案件進度發展「咁快去到呢個階段」,希望周三再求情。
暫委法官李志豪關注,鄭是否知悉相關罪行,抑或純粹知道是一筆黑錢,不知道涉及甚麼罪行,無證供顯示她參與該些罪行。控方確認無證據指鄭知悉或參與相關罪行。
法官亦關注控罪指鄭處理 319,500 元黑錢,惟案情指在鄭手袋內的 2 萬多元是她買賣手袋所得。控方指,未能掌握鄭確切收取多少元黑錢,控罪詳情亦是指 31 萬多元「全部或部分」屬黑錢,「而家就唔係全部,係部分」,接受法庭以在睡房搜出的 29 萬多元為量刑基礎。
案件押後周三求情,法官准被告繼續擔保,但明言本案很大機會判處即時監禁,即使現在給予保釋亦「唔好當任何承諾」。
同案 4 人認罪判囚 1 年至 3 年多
被告鄭樂琳(現 27 歲)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指她在 2022 年 5 月 24 日至 31 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總額港幣 319,500 元現金,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作處理該財產。
同案 4 名被告早前分別承認「串謀妨礙司法公正」、「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等罪,王珏琛(41 歲)判監 3 年零 6 星期、其女友劉臻頤(29 歲)判監 16 個月,另兩名同黨關宇軒(27 歲)、溫展鵬(29 歲)則分別判監 20 個月及一年。
案情指,案發時王與陳逸衡、李觀浩同被還押,王計劃藉兩宗非法管有槍械、炸藥或危險藥物案,安排陳及李向警方提供情報以獲取減刑。劉按王的指示聯絡陳母收取約 25 萬現金,並將 4 萬元交給關,關再將 3 萬元分給溫;王亦指示劉從李的家人收取共 125 萬元,會將 6 萬元分給關,溫則收取 32 萬元,事後住所搜出 319,000 元。
關按王及劉的指示購買氣槍,王又指會安排炸藥,劉另按指示,向關提供炸藥製作指南。王在警誡下承認從陳收取 25 萬元及向李的家人收取 125 萬元。
DCCC37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