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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星火同盟」男被控洗黑錢 被告稱曾代其他義工發援助金 官質疑「啲錢咪亂哂大龍」

涉「星火同盟」男被控洗黑錢 被告稱曾代其他義工發援助金 官質疑「啲錢咪亂哂大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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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 2019 年 12 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其中一名現年 21 歲男子,其後被落案起訴,指他利用銀行户口洗黑錢,涉款逾 63 萬元,案件周二(19 日)在區域法院續審。

被告在盤問下供稱,曾代另一名義工向受助人提供 800 元援助,其後未有在 Excel 文件記錄。法官質疑,「咁你哋啲錢咪亂哂大龍?」、「對唔到數囉?」被告解釋,當時考慮到求助人情況緊急,「我哋個諗法係,反正大家啲錢都係幫求助人,所以無對到咁仔細。」案件周三(20 日)續。

控方:同一銀行可匯款毋須提現金
被告:「宜家睇返係嘅」

余續接受控方盤問。余早前供稱,「星火」處理經濟支援申請,在 Telegram 收齊求助人的資料後,會輸入 Excel 文件;而他與 Alice (被指為「星火」街站統籌人)及其他成員有開設 WhatsApp 群組互通資訊,成員均可編輯 Excel 表的內容。

控方盤問時指,王慕雄(「星火」銀行戶口持有人)曾以支票向余存入 12 萬元款項,余其後一次過取出 12 萬元,惟他曾供稱提款 4 萬元,會有失款風險,遂問余提取 12 萬元現金,風險是否更大?余同意。

控方又指,余早前提及,若同是滙豐銀行戶口會直接匯款,其他銀行則會提取現金,問余當時有否在 Excel 看到求助人的銀行帳戶。余稱只看了大概銀碼,沒留意其他項目。控方續指,根據入數紙,余曾向不同求助人存入共 7 萬元現金,但這些戶口同屬滙豐銀行,即余毋須取出現金都可?余稱「宜家睇返係嘅。」

官質疑「你哋啲錢咪亂哂大龍?」
被告:「都係幫求助人」

余在盤問下稱,曾代另一義工向求助人提供 800 元援助。法官追問,這是否余處理的個案?余稱不是。官質疑「咁你哋啲錢哋亂哂大龍…對唔到數囉?」。余不同意,解釋當時考慮到求助人情況緊急,「我哋個諗法係,反正大家啲錢都係幫求助人,所以無對到咁仔細。」

控方其後問,余是否可決定哪位受助人情況較緊急。余稱,若個案由他負責,而求助人的資料齊全,會先向相關求助人發放款項。至於上述提到的 800 元援助金,余承認沒有在 Excel 表記錄由他代付。控方問,即是否代表原本跟進個案的義工毋須還款,而余或需墊支款項?余重申「當時嘅諗法都係畀求助人,Alice 都無講唔可以幫其他義工畀。」

法官質疑,那是否毋須使用 Excel 表記錄都可以,「呢個都係星火嘅錢,最尾話返畀 Alice 聽咪得」?余指,「都要講用咗畀邊個求助人」。

被告稱為在囚者買物資有取單據
警方僅檢走部分單據

另余在盤問下供稱,曾為在囚人士買物資,每次買物資都有取單據,而警方搜屋當日,未有搜出全部單據。惟他被捕後回家已經很夜,沒刻意尋找,加上其大律師後來曾給予法律意見,認為案件證據不足,他不會被起訴,故一直沒處理。直至準備本案審訊時,那些單據已不知所蹤。

官提醒有權拒絕透露與律師對話

控方指,沒有文件提到余不會被起訴,質疑是口講無憑。余指,「咁你唔信當時嘅律師咁講,我都無辦法。」法官關注,被告是否放棄其「法律專業保密特權」(LPP),提醒他有權不透露與律師的對話內容,問被告是否主動放棄權利。余稱願意。法官續問,該大律師的法律意見是指余不會被起訴?余稱「係」。

被告被控一項洗黑錢罪

被告余昕鈺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指他在 2019 年 6 月 3 日至 12 月 28 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在滙豐銀行所持帳戶總額 638,946.25 元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翻查傳媒報道,「星火同盟」4 名相關人士於 2019 年被捕,包括 17 歲理大生余昕鈺、22 歲女文員雷凱貽、28 歲文員吳挻愷及 50 歲人事經理王慕雄,余昕鈺曾為九龍城區議員、律師黃國桐的前助理。

DCCC8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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