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歲父被指於 2021 年暑假至 2022 年 5 月期間,五度與女兒獨處時,在寓所摸女兒胸部及以下體磨擦女兒私處,當時女兒年僅 9 至 10 歲,他早前承認 5 項猥䙝侵犯罪。特委法官黃佩琪周五(9 日)於高等法院,判被告監禁 4 年 6 個月。 法官直斥被告利用與女兒的關係犯案,滿足其性慾,當時女兒未能保護自己。被告不但沒有為女兒提供安穩的家庭,更利用與女兒獨處的機會多次性侵對方,嚴重違反誠信。 官又指,報告顯示女兒因本案承受極大心理創傷,出現自殘等行為,其母親亦自責未能保護女兒。而當中一項非禮罪涉及被告強行用下體磨擦其私處約 20 次,又曾勃起,法官批評其行為相當接近企圖強姦。
官:利用與女兒關係犯案
嚴重違誠信
法官批評被告明顯利用與女兒的關係犯案,滿足其性慾,當時女兒年僅 9 至 10 歲,未能保護自己,被告嚴重違反誠信。被告沒有威逼女兒就範,因為被告本為其父親。而當中 4 罪案情非常嚴重,歷時達 10 個月。
法官另考慮,被告沒有使用武力,過程中沒有拍下照片。但他以下體磨擦女兒私處時並無使用安全措施,即使當時女兒相當年幼沒有懷孕風險,但仍有機會傳播性病。女兒因本案承受極大心理創傷,出現自殘等行為,其母親亦自責未能保護女兒。
法官指,被告不但沒有為女兒提供安穩的家庭,更利用與女兒獨處的機會多次性侵對方,又引述被告親撰的求情信指,對自己的作為感痛心,希望將來可補償家人,改過自新。
官:行為接近企圖強姦
法官續指,首罪案情涉及被告用伸手入女兒 X 的衣服摸其胸部,又摸其私處。法官就此罪以監禁 18 個月作量刑起點。而第二至四控罪的案情指,被告脫去自己及 X 的內褲,再用自己下體磨擦 X 私處。法官認為此 3 罪案情更為嚴重,以判囚 4 年作起點。
第五罪指被告強行按著 X 的大腿,用下體磨擦其私處約 20 次,被告曾勃起。法官形容其行為相當接近企圖強姦,以監禁 5 年作起點。
被告適時認罪,獲全數三分一扣減,法官考慮整體量刑原則後,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另因被告在調查過程主動道出部分非禮事件,再酌情扣減兩個月,終判囚 54 個月。
官引報告指
事主曾有自殺念頭
法官引述 X 的創傷報告指,因受性侵在過去 6 個月持續感到情緒低落及焦慮,曾有自殺念頭,又曾作自殘。報告建議 X 及其母親接受心理治療以緩解創傷。
而被告的心理報告形容他為人自卑,缺乏管理壓力的技巧,因工作壓力而失去自制令犯案。被告有真誠悔意,沒有證據顯示他對女性有敵意,或對年輕女孩有性慾,重犯機會低,願意承擔全部責任。
被告承認 5 罪
案情:事主指至少 10 次遭非禮
40 歲被告 L.W.P. 案發時任職小學的電腦技術員,他承認 5 項猥䙝侵犯罪指,他於 2021 年 7 月至 2022 年 5 月期間,5 度在沙田沙角邨一個單位猥䙝侵犯當時 9 至 10 歲的女童 X。
案情指,女童 X 於 2011 年出生,被告與 X 的生母於 2019 年結婚。X 於 2021 年 12 月在閱讀有關青春期的書後告訴母親,被告自暑假開始不當地觸摸自己。被告在妻子的質問下承認行為,但無法解釋自己的行為,又承諾不會再犯。
X 隨後向老師提及被告曾摸她的胸部及私處。校方最終把事件轉介社署及報警。X 在錄影會面中向警方表示,被告自 2021 年 7 月起每月至少發生 10 次類似的非禮事件。
根據 X 及被告的口供,被告承認行為,他伸手入 X 的衣服摸其胸部,又摸 X 的私處,X 感到痕癢要求被告停止。被告又要求 X 躺在床上並摸她的胸部,被告脫去自己及 X 的內褲,再用自己下體磨擦 X 私處約 1 分鐘,被告曾勃起。
此外,X 指曾按被告要求做一些動作,因為被告指如果她不照做,他便會感不滿。被告又再摸 X 胸部,強行用下體磨擦 X 的私處。
HCCC21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