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歲父被指於 2021 年暑假至 2022 年 5 月期間,五度與女兒獨處時,在寓所摸女兒胸部及以下體磨擦女兒私處,當時女兒年僅 9 至 10 歲,他早前承認 5 項猥䙝侵犯罪。特委法官黃佩琪周五(9 日)於高等法院,判被告監禁 4 年 6 個月。 法官直斥被告利用與女兒的關係犯案,滿足其性慾,當時女兒未能保護自己。被告不但沒有為女兒提供安穩的家庭,更利用與女兒獨處的機會多次性侵對方,嚴重違反誠信。 官又指,報告顯示女兒因本案承受極大心理創傷,出現自殘等行為,其母親亦自責未能保護女兒。而當中一項非禮罪涉及被告強行用下體磨擦其私處約 20 次,又曾勃起,法官批評其行為相當接近企圖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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