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歲男認十年內屢姦親女 案情指事主掙扎時被摑 官:案情屬最嚴重將判長期監禁

高等法院 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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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經常打罵家人
X 言聽計從

被告 Y.S. 承認 14 項強姦及一項未經同意下作出的肛交罪,控罪指他由 2014 年至 2024 年間,14 度在深圳及香港強姦 X;另於 2016 年至 2020 年間在元朗一單位,在未經 X 同意下作出肛交。

案情指,被告的女兒事主 X 於 2000 年在深圳出生,其胞弟則於 2004 年在港出生。被告的父親於 2012 年為被告申請來港,自此被告經常往返兩地,而 X 及母親亦於 2016 年來港居住。被告在港任職地盤工、X 母親則任職餐廳經理。被告為人脾氣暴躁,經常打罵 X、向 X 掉東西,向她拳打腳踢,令她身體不時有瘀傷。所以 X 自小已相當害怕被告,對被告言聽計從。

案情:被告曾掌摑襲擊 X

首次強姦發生於 2014 年,當時 X 與母親住在深圳,被告到訪深圳。當天只有被告與 X 在家,被告突然把 X 推在床上,褪去她的衣物及強姦她,當時 X 掙扎反抗亦不果,她在過程中感到疼痛,事後發現私處流血,而被告過程中沒有使用安全套。及至 2014 至 2016 年間,X 到香港旅遊時,與被告單獨留在單位內,被告於同一天兩度強姦她。即使過程中 X 來月經,被告亦不予理會,繼續犯案。

及至 2016 年,被告成功為 X 及其母親申請來港定居,一家四口居於元朗,單位有兩間睡房,而被告與 X 睡在同一房間。於 2016 至 2020 年間,被告突然爬上 X 所睡的上格床,褪去她的衣服並強姦她,隨後又強行作出肛交,X 當時感非常疼痛並掙扎。被告另於同一時段再度強姦 X,沒有使用安全套下在其體內射精,當 X 掙扎時,被告曾掌摑及捏她的大腿,事後留有瘀傷。

另於 2017 至 2020 年間,當 X 母親帶胞弟回中國探親時,被告與 X 獨留家中,強行要求 X 與他同睡一床。當時 X 發燒不適,被告仍強姦她。在另一次事件中,X 發燒及出疹,即使表明不適仍遭被告強姦,被告則指因為 X 的身體溫暖,令他感舒服。在 2020 至 2023 年間,被告再次於睡房強姦 X 時,遭胞弟敲門才打斷。另一次犯案時,X 再次掙扎,被告則感憤怒並抓傷她的胸口,令 X 不再掙扎,X 拍下傷痕作紀錄。

案情:X 2024 年向警方報案揭發事件 

2023 年及 2024 年的農曆新年期間,母親兩度帶胞弟回中國,獨留被告與 X 在家,被告兩度強姦 X。其中一次,X 料到會遭被告再次侵犯,所以用電話拍下過程。當時被告強行要求 X 為他手淫及口交,又強姦X。

及至 2024 年,被告再於家中三度強姦 X,最後一次發生於 4 月 7 日早上。被告犯案後,X 覺得無法再忍受,於是向警方報案。X 被帶到醫院驗傷,並在其私處發現被告的 DNA 及精液。X 表示已忍受被告的性侵多年,但因為被告為人暴力及脾氣差,經常對自己及母親、胞弟打罵,家人均相當害怕被告,所以從未向警方報案。X 又擔心報案後,被告會爭取胞弟的撫養權。

案情:被告曾表示「我生你出嚟,我要你生就生,我要你死就死」

案情提到,被告有時會在 X 的「安全期」強姦她,並在其體內射精,當在非「安全期」強姦 X 後,被告會給 X 避孕藥,X 則會服用藥物。而 X 胞弟及母親亦確認被告為人暴力,家人不敢反抗被告的要求。胞弟亦有留意到被告經常到 X 的房間逗留,但及至案件揭發後才知悉 X 遭性侵。

X 的母親提到,她想帶 X 及兒子到中國探親,但被告會要求 X 留下做家務。X 亦確認,被告禁止她隨母親到中國,有次她從中國回港後,被告對她拳打腳踢。被告又曾對她說「我生你出嚟,我要你生就生,我要你死就死」。

HCCC154/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