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協前主席陳朗昇 2022 年 9 月以「Channel C」記者身分採訪時,被指拒向警員出示身份證被捕,受審後阻差辦公罪成,判囚 5 天。他其後上訴失敗即時服刑,並就案件再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案件周三(28 日)於高等法院聆訊。
陳朗昇一方指,《警隊條例》並無賦予警員獨立權力查身份證;警員截停市民後,若要求對方出示身份證,須另有法例依據。答辯方則反駁,上訴方的主張如同「改寫、架空」條文。暫委法官王詩麗聽畢陳詞,押後宣判。

上訴方:《警隊條例》無賦獨立權力查身份證
代表陳朗昇的大律師關文渭指出,以下法律問題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除《公安條例》第 49 條及《入境條例》第 17C 條,明確賦予警務人員要求出示身分證明的權力,《警隊條例》第 54(1)條是否亦賦予警務人員要求出示身分證明的獨立權力?
關文渭指,他們並非爭議警察有否權力要求出示身分證明,而是該權力的來源,會令截查的門檻有別。而上訴方主張,《警隊條例》第 54 條並無賦予警員獨立權力查身份證。
關解釋,公職人員和普通市民可以做的事截然不同。普通市民,只要法律無列明禁止,便可行事;相反,公職人員須有法律賦權,才可行事。因此,若法例賦予公職人員可能侵犯市民基本權利的權力,便須清晰在法例訂明。
關文渭補充指,《警隊條例》於 1992 年作出修訂,將截停及要求出示身份證兩項權力結合,但未有降低查證門檻,讓警員單憑「可疑」便可要求出示身份證。
他解釋,截停的權力源自《警隊條例》,要求出示身分證明的權力,則源自《公安條例》或《入境條例》。而根據《公安條例》,警員須「合理懷疑某人犯罪」,才可要求對方出示身分證明文件,門檻較《警隊條例》高。若當年立法局修例時,有意降低截停後要求出示身份證的門檻,必然會清楚訂明。
上訴方主張,陳朗昇案發時只是打斜過馬路、用手按着斜孭袋,並不足以讓警員合理懷疑他干犯罪行,從而行使要求出示身分證明的權力。
上訴方:查身分證須另有法律依據
上訴方另從《警隊條例》第 54 條的「for the purpose of(為了)」字眼,解釋截停與要求出示身份證明兩項權力的關係。
關文渭指,條文多次使用有關字眼,例如第 54 條(c)(ii)段,容許警員「扣留該人一段為作出該項搜查而合理需要的期間」。關主張,扣留是為了搜查該人;同樣地,在《警隊條例》下截停某人,是為了要求對方出示身份證。他反問「(市民)喺河的對面岸,(警員)要求要畀 ID(身份證),點畀你?」
關又以《電訊條例》為例,指條例賦權通訊局檢查大廈電訊裝置,另有條文提到「for the purpose of inspecting(為進行視察)」,賦予通訊局人員進入處所的輔助權力。
因此,上訴方認為,警員在《警隊條例》下截停市民後,仍須另有法律依據,例如《入境條例》的相關權力,才可要求對方出示身分證明。
答辯方:上訴方主張如同「僭建」
律政司一方則認為,辯方的主張是「架空、甚至係改寫」《警隊條例》第 54(1)條,額外加入要先根據《公安條例》、《入境條例》才可行使權力的要求,形容做法屬「僭建」,如同嘗試修訂法例。律政司一方強調,修例屬立法會的工作,辯方提出的根本不是法律詮釋問題。暫委法官王詩麗聽畢陳詞後,押後宣判。
陳朗昇阻差罪成囚5日
陳朗昇於 2022 年 9 月,以「Channel C」記者身分到旺角麥花臣場館採訪元朗朗屏邨業主大會時,被指拒向警員出示身份證被捕,受審後阻差辦公罪成,判囚 5 天。陳早前就定罪及刑罰提上訴,暫委法官王詩麗在今年 5 月 29 日裁定他上訴失敗,須即時服刑。
HCMA46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