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教師、消防員等 5 男子,被指與在交友程式 Heymandi 認識的 14 歲女童非法性交,案件周三(30 日)在高院續審,控辯雙方開始結案陳詞。控方強調事主年僅 14 歲、背景良好、性格順從,能清楚描述與 5 名被告性交的時間、地點,閉路電視亦拍攝到他們出入酒店,並質疑被告到達酒店若無意性交,理應「君子不立危牆下」離開現場。
辯方結案陳詞,事主是「慣性說謊者」,承認多次見網友時向母親撒謊,證供亦有前後矛盾之處,質疑事主為搏取關注編作證供,把法庭當成「舞台」表演。辯方亦質疑,若事主是「正常女仔」,為何會隨便在後樓梯與一名地盤工人首次性交。審訊周五續,辯方將繼續結案陳詞。
控方:事主正確指出事發時、地、人
控方外聘大律師周凱靈首先結案陳詞,強調事主 X 案發時年僅 14 歲半,彈琴和豎琴,是管弦樂團的成員,成績不俗,她供稱因為沉悶、想交朋友,所以開始使用交友程式 Heymandi,發生了本案涉及的事項。陪審團在評估其證供時,需要考慮她的個人背景。
控方續指,5 名被告被控共 13 項控罪,事主記得每一項控罪的日子,而該些日子均有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被告,「酒店啱、時間啱、人物啱」,事主記得被告的職業,亦在認人手續認出被告。
本案被揭發緣於事主遺失電話,需要報警,警員看到事主手上的瘀傷,於是問她發生何事,事主解釋與次被告性交時遭對方打,結果揭發其餘有關 4 名被告的案情,事主並非主動報案,稱與被告發生過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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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毋須對事主作道德批判
事主性格順從、外型不討好
控方強調,法庭毋須對事主年僅 14 歲,便約人發生性行為作出道德批判,在開案陳詞時,控方已解釋過為何法例將與未成年少女性交的責任,加諸在男士身上,亦希望陪審團勿忘事主供稱在後樓梯與一名地盤工人性交前,是沒有性經驗,根據事主的供詞,她不想與人發生性行為,於是在交友程式帳戶表明自己 14 歲,反而更多人聯絡她,她亦標明「走甜」、「唔約」,即不談性、不約炮。
對於首次性行為為何發生,事主解釋因為「啲人都問到咁,都試一次啦」,其後因為已經試過,「無所謂啦、是旦啦、求其啦」,再與其他被告發生性行為。控方強調事主年僅 14 歲,亦自言是名比較順從的人。
在審訊之中,事主的外貌、身形不斷被攻擊,被告稱因見到事主的外型,不願與她發生關係。惟這些對事主外型的攻擊,正吻合她為何想上網交友,她成績不俗,但人際關係上並不討好,這是事主的「人設」,希望陪審團在評估她的證供是否可信時,考慮這些背景。
控方:君子不立危牆下
被告不欲性交可離開酒店房
控方指案中多名被告與事主在酒店房間獨處,被告的說法是兩人「你眼望我眼」,在房間玩電子遊戲、吃零食,惟「君子不立危牆下」,若被告不想與事主發生關係,大可離開,陪審團之中的 6 名男士可以考慮,若他們相約事主預料會性交,會否改為在酒店玩遊戲,還是「唔啱就走啦」。
辯方:事主解釋前後不一
代表首被告譚兆竣的大律師姜灝陳詞指,本案是 1 對 1 的指控,事發時酒店房間只有被告和事主兩人,各自供述他們的版本,事主供稱在交友程式表明「走甜」、「唔約」,但這顯然與後來發生的事不同,「可以見到佢係講一套、做一套」。
辯方續指,事主一開始揭發事件時,沒有提及首被告要求她戴着狗帶在地上拖行,3 個月後認人程序時才首次披露,她解釋因為「唔記得」此事,所以沒有提到,但事件涉及她被要求戴狗帶,在地上拖行 15 分鐘,「我諗一世都唔會唔記得」;事主在庭上解釋,因為戴狗帶並非性行為,所以沒有提及,惟此解釋與一開始稱「唔記得」明顯不同,兩個解釋亦都並不合理。
辯方:事主為搏關注編作證供
辯方質疑,事主在庭上作供時,表現有主見,律師講錯時她會糾正,為何她在案發時對被告的性要求卻表現順從?辯方亦質疑事主想搏取關注,把法庭當成「舞台」表演,「會唔會喺佢嘅童話世界裡面,佢自己係主角,呢啲嘢全部都係佢自己諗出嚟?」

辯方:毋須猜想一男一女在酒店做何事
次被告陳家明的代表大律師徐國基則陳詞指,法律之所以對被告有無罪推定,是因為在現代社會,要對一個人作出指控「非常容易」,可以單憑一面之詞,指控遭非禮、要求口交,「一個無辜嘅人,對於一啲無發生嘅事,(被告)又點樣喺事後搵返一啲證據,去證明自己清白呢?」
辯方強調,陪審團毋須猜想事主與被告一男一女在酒店一小時要做甚麼,「呢啲猜想都唔係你哋應該去諗」,陪審團只須考慮控方的證據是否紮實。辯方亦質疑,在作供期間,事主不止一次承認她會撒謊去避開一些危險,例如在性交時,向母親謊稱正在塞車,為了見網友,冒簽請假信逃學。
辯方:事主描述被告外型不吻合
可能「張冠戴李」
事主遺失電話,變相她供述與被告在社交媒體的對話是「死無對證」,而她就次被告何時勃起、她何時洗澡的證供前後矛盾,她供稱與她性交的人身材矮、偏瘦,惟次被告明顯並不矮小,閉路電視畫面亦見到他案發時的身形,明顯與事主所述不同。
辯方續指,事主在短時間內與許多網友會面,「有冇機會將另一個人嘅事,套咗落被告身上呢?」即使事主在認人手續認出次被告,但她供稱與被告性交、口交的事情,有可能是「張冠戴李」。
辯方續歸納次被告的證供,稱到達酒店房間後,見事主外貌太年輕,最終拒絕事主的性要求,惟事主拒絕離開,因為房間是以被告的名義預訂,他擔心事主獨自在房間有事發生,所以留在房間陪伴事主,解釋合情合理,「佢同個女仔反正喺間房都冇嘢發生」,被告亦不曾預想過要就此事在法庭作供解釋,「又點會諗到要離開現場呢?」

辯方:事主慣性說謊
第三被告吳啟正的代表大律師關恆芬在陳詞時質疑,若事主是「正常女仔」,為何會隨便在後樓梯與一名地盤工人首次性交,「一個正常 14 歲女仔,會唔會咁樣將佢第一次交畀地盤工人呢?如果唔係嘅話,嗰個係咪佢真的第一次呢?」
辯方亦形容事主是「慣性說謊者」,在性交期間,母親打給事主,她謊稱正在塞車,又曾謊稱因補課未能及早回家,辯方質疑事主為何要編作這些謊言,她自稱相關性行為「冇感覺」,她亦沒有從中獲利,「點解要呃媽咪做呢啲咁嘅行為呢?」
審訊押後周五(10 月 2 日)續,將由第四、五被告的代表大律師結案陳詞。

5 被告包括教師消防員
5 名不認罪的被告為譚兆竣(25 歲,教師)、陳家明(30 歲,地政主任)、吳啟正(21 歲,工程實習)、曹杰庭(28 歲,消防員)、黃栢康(25 歲,YouTuber),均為被控年齡,共被控與女童性交、肛交等 13 罪。
5 人依次由大律師姜灝、徐國基、關恆芬、梁耀煒及陳姵妏、伍健民代表;控方由外聘大律師周凱靈代表,案件由法官郭啟安、6 男 1 女陪審團共同審理。
HCCC94/2025